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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20-03-23韩肖王城

食品界 2020年2期
关键词:安全法资质舆情

韩肖 王城

1月3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中国经济网协办的“2019年食品安全与健康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在京召开。针对2019年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罗云波在解读中表示,《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加大对容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管理力度,有助于认定和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舆情热度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0月第721号国务院令签署,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可操作性。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条例》能否落实到位,能够直接体现“四个最严”。

中国经济网舆情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共监测到相关纸媒报道2048条,新闻网站文章1.1万余篇,移动端文章2191篇,微信公众号文章1.7万余篇,微博原发、转发2700条,博客48篇,论坛发帖218条。2019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引起三次舆情关注。北京、上海、山东、河南、广东、浙江等地区相关舆情热度较高。

贮存即为违法

严把信息发布源头关,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罗云波在对《条例》解读时表示,近年来,一些不负责任的非专业机构,动辄发布一些不科学测评报告,损害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食品企业的利益。《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设立了发布食品安全检验信息、做出评价结论的门槛,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羅云波认为,《条例》有利于保护合法企业的利益,推动食品行业良性发展,同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

加大对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管理力度。罗云波指出,《条例》规定贮存即为违法,此举将极大地改变过去“非法添加证据难获取、非法添加物难检测”等监管难题,有助于认定和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罗云波进一步解读说,以往基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很难将非法添加行为抓现行,但检查库房及生产加工环境中的库存原材料则相对简单,“不准存放”是把阻遏非法添加的重心前移,更有效,更有利于监管。

《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减负提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减负提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从3年变更为5年,本条款减轻了企业换证的负担”,但在合理减少形式上压力的同时,增加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内容,提出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要求,明确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这意味着针对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将有法可依。

不要偏听偏信

目前,食品企业标准面向公众公开率较低,还远远达不到《条例》强调的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的要求。随着《条例》的实施,公开的食品企业标准会越来越多,在要求认真按照自己制定标准施行的同时,如何界定商业机密和标准中应公开的技术信息,罗云波建议,“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找到生产者接受、消费者受益的实施办法。除企业标准备案外,《条例》对新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提前实施、特殊食品监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重大问题亦作出规定,明确了管理要求,解决了许多原来存在争议的问题,食品企业需认真及时学习《条例》内容,按《条例》规定调整食品生产经营,实现新旧法规的无缝衔接。”

罗云波表示,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法规体系《条例》提出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和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员的职责与权力、遴选资质或考核标准方面的规定,随着《条例》的发布实施,会陆续出台配套规定。他建议,“全国大专院校设立食品专业的数量不少,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或设置相关课程,建设、培养起专业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梯队。”

罗云波最后还提示,“消费者看到一些机构、个人,特别是无资质机构发布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对食品、食品企业的等级评定等消息时,不要跟风冒进,要仔细辨别发布的检验信息是否出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要采信,更不要相信其对食品、食品企业的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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