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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融媒体语境下新闻司法报道的新生态

2020-03-23刘丹力

声屏世界 2020年2期
关键词:融媒体

刘丹力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新媒体新闻司法报道加强监管力度,使互联网司法类新闻曾经出现的违法侵权等媒体舆论生态失序现象得以及时规制与扭转,非主流媒体生态秩序与主流媒体正同步朝着健康轨道发展。文章阐述融媒体语境下新闻司法报道生态构建。

关键词: 融媒体 新闻司法报道  新生态

近年来我国新媒体司法报道有了显著改善,监管力度加强,前些年互联网司法类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 “媒体审判”等舆论生态失序现象得以扭转。本文分析当下互联网新媒体生态秩序与主流媒体同步健康发展,探究融媒体司法新闻报道生态的构建举措。

司法新闻报道失序问题

“人人皆媒”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受众”都是自媒体的“新闻源”。由于受到新媒体的强力分化与制衡,传统主流媒体话语主导权以及对信息的筛选、议题设置等都曾被新媒体消解,导致网络司法新闻报道生态安全问题显现,诸如传播谣言、制造恐慌、新闻可信度大幅度降低,“媒体审判”和法律侵权等媒体生态的失序乱象。

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是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当年最典型的药家鑫案,正是来自新媒体审判与舆论压力的理性社会失序的结果。该案原告代理人张显出于个人目的制造虚假信息,在网上微博散发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假信息,导致仇官、仇富心理的蔓延与媒体狂欢,此间传统媒体未及时发声的“冷暴力”无疑助长了新媒体惑众的舆论乱象。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亲以“诽谤罪”起诉张显胜诉,但一条年轻生命已在“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人云亦云中湮灭。过去的吴英案、南京彭宇案等都是“媒体审判”案例。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公平性必然要求审判机构的独立性,而新媒体舆论的大众化、便捷化和随意性的特点使网络容易变为双刃剑。

调整社会关系进而明确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正是法理的担当。我国最高法院曾下发过《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猜疑妄断。融媒体时代公众舆论具有非理性特征。如果将他人转述作为事实,信息量不对称就会让受众难以接近真相。在曾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2018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一些小众媒体为抢发头条新闻,前后讲述翻来倒去自相矛盾,待警方弄清案件真相后,这些媒体陷己于赔礼道歉的境地,也扰乱彼时公众舆论视角。又如2018年5月的郑州空姐顺风车遇害案,一些媒体在调查之初把问题焦点引导为空姐穿着暴露、性感才导致挑起司机欲望而强奸杀人。这样的猜测与解读,不仅混淆视听,更是对受害人以及家属构成二次伤害即名誉权的侵害,且极大地亵渎了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舆论权威。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媒体报道时不仅需要考虑时效性与新鲜性的跟进,还应该全面客观的反映事实真相。

“消费”隐私权。“内容为王”的时代,在司法新闻类规制整顿之前,一些为拉高点击率的新媒体,兴趣紧盯“娱乐消费隐私权”上,案件当事人成“司法快餐”,作为一种“人血馒头”式渲染,以过度曝光、添油加醋来抓新闻眼球,无良媒体扮演着“道德审判”的角色,专挖隐晦、儿童不宜,圈粉、转发、留言等做足“内容众筹”。

在一则被告人是明星之子的案例里,媒体忽略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护,致使该新闻报道导向偏离,刻意迎合网民的猎奇心,呈现的是“消费黄色”“消费暴力”的解读细节,不仅戏剧化模糊事件的司法原委,也侵犯当事人和其亲属的隐私权。而一则明星纠纷案衍生出来的“标题党”式的叙事以抓奸、回骂、亲子鉴定等照片、话题、视频攻陷社交媒体,其实现的市场目标却是微博话题阅读量以几十个亿的拉升。

重构司法报道媒体生态秩序

完善传播立法与技术监管是秩序保障。我国先后出台过一些新闻规范管理的文件,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重点规制新媒体舆论传播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文件,但在对新媒体传播带来的媒体审判问题的制度设计上仍亟待完善,诸如新媒体语境下的言论自由、信息自由和隐私权、侵权名誉、藐视法庭等问题、关系的界定,以及法律保障规制的明确。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质的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法人的行为都是具有很强约束性。有法可依是实现法律管制的前提,需继续加强不断完善网络立法的法律体系是新媒体立法的不二选择。新时代下应提高新闻传播行业的立法层次,加强针对性和制定合理的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加大谣言打击力度,加快网络防治谣言法制化进程,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网络传播行为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从法律层面适当加大对造谣者、传播者的惩罚力度并形成更大威慑力。

强化技术监管,推动网络实名制工作,促使网络企业和网民提升责任意识。同时政府充分行使管理职能,通过技术手段拦截、屏蔽不良信息,可建设网络监督员队伍,及时发现和清理网络谣言。此外,应在立法中不断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即其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上有对信息的筛选和监管的义务,重在落实其法律责任,用立法规制和遏制新媒体传播虚假新闻、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等负面影响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发展与时代需要。

完善全媒融合高效互动是赋能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只能由政府及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使政府紧握信息发布主导权。如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官员不再敷衍塞責、推诿躲避,对敏感问题不再采取闪烁其词、避重就轻等隐瞒事件真相做法,而是尊重公众知情权。这样做就能消解公共舆论的不满、恐慌与不安。为确保媒体与公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获取,维护社会稳定,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媒体工作,建立并完善政府、媒体间信息通报机制,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并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不定期举行记者会。

当前全媒时代的舆论生态呈现多样化特征。我国拥有众多网民,移动手机端极大推动新媒体在信息传播及公共事件报道中的算法演变。网络传播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融合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信息量呈指数级增长,对信息的拦截不失时机。如“伦敦爆炸案”已印证新媒体的多媒体整合优势与密切配合,将“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权力牢牢抓在手中,显示了媒体融合的巨大威力。

近些年,传统主流媒体把全媒体融合作为新时代媒体求生、求变的抓手,探索出了一条创新之路。各级政府正视新媒体飞速发展的现实,在重大突发事件上,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与公众实时互动并担当“意见领袖”发挥号召力来影响舆情走向。官方政务微博、主流媒体官网能成为公众及时获取权威信息的重要来源,是传统媒体的有益补充。如近期“死刑后复活的孙小果”事件再审一案,前期央视针对纷呈复杂的网络呼声,借新闻频道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声,把“孙小果事件”来龙去脉通过新闻报道剥笋般向公众传递真相、及时答疑、坦诚信息,以平息网络上的猜疑和“舆论乱象”。由此可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理性客观发布信息,抢占报道先机,积极探索构建政府和各单位信息平台,寻求主流媒体与网络之间的信息双向交互是主流媒体整合新媒体资源的有力武器。

完善新闻职业素养是“底线”保障。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维护新闻从业者正义形象、媒体权威性与公信力,有必要从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惩处机制等方面构筑起杜绝假新闻报道的“护城”防线。一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克服远离基层、远离现场的懒惰之风,践行习总书记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转作风、改文风、俯下身、沉下心、察实情、说实话、动真情”。二要从完善新闻采编制度,加强拟聘人员考查、规范用工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到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记录数据库建设,对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的新闻从业者限制、禁止工作或坚决清除出行业队伍,强化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三要加强行业自律,遵从职业操守,“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下载其他媒体信息要把好事实关”“刊播失实报道要及时更正、纠偏、致歉”等来强化主动自查自纠的意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新闻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这就要求新闻人自身要学法、懂法,更好的尊法、守法。可集体组织法律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研读究透《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学知识里的常见问题,尤其社会化新媒体要把在新闻队伍中深入开展新闻職业道德与法制、新闻纪律教育当做一件当前紧要任务来抓,认真把守舆论生态秩序的源头。

结语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都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社会司法及突发事件在传播内容定义上有主流传播和非主流传播,主流传播内容要兼顾新闻价值和新闻政策,信息选择和信息传播的过程就是谋求政府、媒介和受众三者共赢的过程。非主流传播是社会群体和人际之间的传播,信息不确定、传播速度快、消极影响大,需要对这部分信息进行监控与引导。当事件突发时,主流媒体的第一时间介入能有效弥补政府的缺席,进而可有效缓解网络传播秩序。对于新媒体采取不放任、多互动的合作姿态,以引导社会媒体生态在主流价值观基础上同步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云南广播电视台)栏目责编: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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