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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损害的认定

2020-03-22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期
关键词:进口产品同类产品进口国

(青岛科技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00)

一、损害和损害确定的界定

(一)损害的界定。损害在国内法律语境中,损害是指对于个人或者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的法定过失或损伤。反倾销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倾销行为的损害,并补偿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失。故而损害被当作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核心概念之一。反倾销措施只针对那些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倾销,各国都倾向于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各国共识的损害形式有三种:一是进口国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二是实质性损害威胁,三是实质性阻碍。

(二)损害确定的界定。损害确定一般指进口国主管反倾销的部门通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采用一定的确定标准,确定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是否造成损害。这也是进口国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损害确定成为反倾销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它是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两个关键步骤之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不仅是存在倾销,更重要的是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必须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只有确定了损害的存在,调查机关才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否则,即使存在倾销事实,但该倾销事实无害于国内产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也不会同意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

(一)同类产品的确定及影响。首先要确定同类产品,确定同类产品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开展损害调查。损害确定必须确定国内产业及其范围的大小,而只有确定国内同类产品,才能确定国内产业,因此同类产品的确定是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损害以及判断损害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同类产品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比较不同产品的相同、相似度;二是明确适当的确定范围,应该既要避免排除有关产品,仅仅由于产品的细微差异,又要适当控制确定范围,保证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保证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正常竞争。

对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调查的原因,一方面,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其本身就可能致使国内产品价格下降或被压低、抑制,而在进口产品的价格显著低于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下,这种压价抑价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甚至可能导致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价格比拼,这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价格削低、价格压低、价格抑制,上述三种价格影响情况是选择性的,只要其中一种情形成立即可。

(二)国内产业的确定与影响。国内产业,作为反倾销损害确定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损害行为的相对方以及损害的客体,国内产业的确定是进口国反倾销主管部门决定启动调查程序的基础,是调查前需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国内产业的范围对倾销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重要影响,决定了倾销与否,是否有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及确定倾销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前必须对国内产业予以明确,这对反倾销措施的启动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由于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一般是国内产业本身,有时也会是其代表的国内生产者,故它的确定直接涉及到申请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资格。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损害客体的国内产业,其只能是指进口国的特定产业,而绝不能包含所有产业,首先要排除国内产业中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产业,应严格地对此进行限制,仅指被进口倾销产品损害的生产相同或同类产品的产业。

三、损害确定的基本原则

进口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依法通过调查程序,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倾销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产品启动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可称为平等对待原则,是指调查机关在损害确定的过程中,应该平等地对待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相同的程序处理,按照相同的损害确定标准进行损害是否存在的认定以及损害具体程度的确定。由于目前各国对损害确定的标准一般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进行损害确定时,各国的调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无歧视原则不但要求各国在反倾销损害确定实体和程序的立法上要予以遵循,而且要求的具体实践中也应该予以遵循。

(二)客观原则。也被视为实事求是原则,就是在损害确定的过程中,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调查,根据证据来明确客观事实,排除推测和臆想,科学地进行损害确定。客观原则应该贯穿损害确定的始终,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调查机关在收集、分析证据时,必须遵循善意原则,不先入为主,不预先设定案件结果,平等客观看待每一个证据,保证证据分析的根本性公正。其二,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调查方法科学,调查态度客观,指导思想公正,对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予以客观评价,不得以维护任何一方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调查。其三,调查机关采集的证据是客观的,证据本身是可以经受考查,可以予以核实的,具有可信性。在 WTO《反倾销协议》损害确定条款中多处体现了该原则。

(三)全面审查原则。指调查机关在进行损害确定时,对可能会影响损害确定的因素都要予以重视,应综合全部因素后再进行损害的确定。根据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以调查机关对所收集的全部相关证据的审查为基础。同时还规定,在确定重大损害威胁时,调查机关应注意被调查产品增加的可能性,注意到进口产品会降低国内价格,还要调查产品的库存等多个因素,而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并不能对确定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四)累积评估原则。亦即多因素累加进行评估,是指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时,进口国调查机关在确定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可以综合评估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在反倾销实践中,仅仅对单个出口成员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评估,许多案件都无法确定损害。损害确定中累积评估的方法当单独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对进口国产业不构成损害时,应采用累积评估的方法,把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加起来评估时,这样其损害的影响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倾销,使得反倾销成为可能。累积评估的方法一方面完善了损害确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放宽了损害的标准,使得裁决损害存在成为可能,对反倾销的措施予以强化,扩展了保护国内产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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