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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侵权现象探析

2020-03-20许洁

中国广播 2020年2期
关键词:网络文学

许洁

【摘要】目前,在网络文学IP的运营开发中常常出现抄袭或非法改编的情况。未经授权对网络文学进行抄袭和改编会形成侵权作品,对侵权作品进行衍生开发形成的演绎作品,对被侵权作品的权利保护有何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究,梳理了多种侵权行为并针对不同主体,开发网络文学IP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 IP著作权 演绎作品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文学IP发展背景

我国网络文学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作者多基于个人兴趣进行创作,缺乏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随着网络技术和平台服务的完善,文学网站开始摸索商业出路。2002年,网络文学付费开始出现,文学网站通过用户付费订阅模式激励作者持续创作,并维持自身网站运营,网络文学产业链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2008年之后,网络文学在电脑端普及并逐渐向移动端转移,一些优秀的网络文学被影视公司购买影视版权,如《失恋33天》《后官甄嬛传》等,相关电影、电视剧的热播,又促使影视投资市场将目光转而集中于网络文学领域。

2012年之后,IP作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的代称,进入公众视野,与泛娱乐产业融合。优质的网络文学作品因有知识产权开发的价值,开始被称作“网络文学IP”。同一时间,因为影视剧本创作周期长、回报低,影视编剧行业不景气,带来优质原创剧本的缺失。所以,网络文学丰富的储备资源和庞大的粉丝群,吸引了知名导演、演员的加入,大大降低了投资失败的风险,网络文学IP愈发受到制作公司的青睐。

2015年被称为IP元年,IP成了影视资本市场追逐的热点。以“网络文学+影视授权”模式经营的电视剧《花千骨》《何以笙箫默》等带来的“追剧”热,又给当时IP影视剧的火爆添柴加薪。其后,互联网巨头公司立足影视界,放眼整个泛娱乐产业,学习海外,打造新的IP开发模式。电视剧《择天记》开启了网络文学IP全产业链开发模式,从小说到动漫、电视剧、手游、电影……IP背后潜藏的商业价值开始被最大程度地挖掘。2019年暑期档的电视剧《全职高手》作为国内首部电竞职业剧,取得了不俗的口碑,这一IP的开发甚至延伸到了线下旅游业及实体餐饮等。可以预估,未来几年内,国内的网络文学IP开发依旧会热度不减。

一个完整的IP运营的价值链条,大致可分为源头层、维持层、变现层、实体层四个层面。①源头层的成本和利润较低,但是内容海量、可选择性大,可以频繁试错,主要由网络文学和漫画组成,也有少量游戏。②上海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程武曾在2016年的“IP生态大会”上表示,在中国,网络文学是最活跃的IP源头。维持层由影视剧、动漫等组成,可以覆盖广大受众,维持用户群。变现层则由游戏、电影等组成,有较强的利润变现能力,可以获得巨大收益。实体层则包括玩具、手办(没有涂装的模型套件)、服装等实体产业中制造的衍生品以及主题公园,毛利润最高。在美国,迪士尼、华纳等影业公司已经开发出完整的产业链,可以围绕一个优质IP获得百亿美元的市场规模。

因此,网络文学IP发展至今,常代指拥有一定基础粉丝群体,能够跨平台进行包括电影、电视剧、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多种形式二次开发的具有优质内容的文学版权。

二、网络文学领域抄袭和未授权改编现象

伴随“网络文学IP”这一概念的是IP运营产业链条中IP的改编,即对网络文学再创作或者将作品转换为影视、网游等。网络文学IP改编的运作过程包括版权的授权、作品的改编、改编作品的宣传与销售、受众消费等多個环节,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版权侵权。其中,较为常见的几类侵权纠纷与抄袭和擅自改编有关,侵权主体可以是IP运营方、拥有一定粉丝基础的其他作者或者爱好文学创作的读者粉丝。

(一)IP运营方

由于购买文学IP流程逐渐完善,影视制作公司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再加上一旦出现侵权就会受到网友的口诛笔伐,会对公司声誉和影视剧声誉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影视公司未经作者授权擅自改编网络文学IP的现象较少。但是,一些制作公司擅自借用源头层文学作品中的故事、人物形象等现象依然存在。2015年,《四大名捕》系列作者温瑞安曾因游戏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小说中的“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等人物改编成游戏《大掌门》中的人物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虚拟人物属于原作中独创性较高的部分,承载了作者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应受法律保护。

影视制作公司与作者双方由于常常存在改编授权合同时间期限和权利界定范围的模糊,可能会对具体权利的行使持不一致的意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影视公司可能会越权改编网文IP。2012年,小说《匆匆那年》的作者“九夜茴”与搜狐视频网站等签订电视剧改编权的转让协议,搜狐视频自制网剧《匆匆那年》。2015年,搜狐视频又自行出品所谓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但“九夜茴”对此并不知情也并未参与制作。“九夜茴”认为之前约定的3年合同已经到期,搜狐视频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故事原有框架和名称,擅自改编《匆匆那年》制作续集,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搜狐视频则认为其获得的是永久改编权,其制作续集属于正当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此类争议由于涉及法律合同,一般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行业惯例进行判断。

还有一种越权改编现象是:虽获得合法授权,但脱离原作内容,对原作进行歪曲、篡改,涉及的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在影视改编领域,由于时长和资金的限制,编剧删去原著里的部分人物和情节是非常必要的,③但是完全脱离原著内容进行改编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许多影视剧本只是借助网络文学IP的名称、故事背景以及人物角色名称以吸引原著粉丝流量,但是其影视呈现的内容却常常是脱离原有人物关系甚至故事主线的走向,④被原著读者所诟病。《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电影《九层妖塔》在人物情节设置等方面篡改、歪曲原著、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中影公司和导演陆川。

(二)其他作者

作品被其他作者抄袭的现象在作品基量庞大的网络文学领域也较为常见。抄袭存在多种形式,既有复制粘贴式的整段抄袭,也有使用具体独创情节、人物设置等的高级抄袭。

抄袭现象在传统文学领域中一直存在。2016年,电视剧《锦绣未央》的热播引发了人们对原著小说《庶女有毒》⑤的关注。有网友指出《庶女有毒》涉嫌抄袭209部小说并自发制作“调色盘”⑥;2017年2月,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联名状告《庶女有毒》作者周静;2019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庶女有毒》中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小说的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和销售。这一案件反映了网络文学IP改编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现象,即将不同小说的经典语句、情节糅合串联、汇编成书。据爆料,市面中存在一种自动写作软件,软件中存储有大量的网络小说作为素材库,可以根据作者的要求在几分钟之内迅速创作出上千字的文字段落。⑧

(三)爱好文学创作的读者粉丝

一些作品的读者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会使用作品中的角色、情节等进行改写或续写,表达自己的构想,这种作品多被称为“同人作品”。同人作品大多不需出版,创作门槛较低,构成了网络文学的又一形式。

对于大多数的同人创作(指对原创的二次创作),很多作者持默许态度。其原因:一是因为同人作品在网络中较为分散,追查同人作品的源头耗费成本过大;二是同人作品属于喜爱原作的读者之间的自娱自乐,仅仅在小范围传播,并未影响到原作者的利益;三是同人作品数量如果较为庞大,恰恰能说明原作品的受欢迎程度,有时同人作品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与原作品相互促进、互利互惠。⑨但若将同人作品出版或者虽未出版但反响较热烈,也会引起IP运营方的注意,这时候,原著作者往往会采取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

《此间的少年》是网络作家江南2001年时基于金庸多部小说中人物进行的创作,以宋代嘉祐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则在以北大为模板的“汴京大学”,讲述的是金庸武侠中人物的大学故事。该作品是江南的成名作,在2010年时曾被改编成电影,并被买下了电视剧版权。金庸在2016年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江南诉至法院,虽然法院最终判决江南并未构成对金庸作品的侵犯,而只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一事件同样警醒那些演绎类同人作品的创作者们思考如何把握获取利益和避免侵权的平衡。

二、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与合法获得作者授权的衍生作品相对,未经作者授权擅自改编形成的作品,可以称作非法演绎作品。网络文学的擅自演绎作品主要集中在对作品的未授权改编上,包括改编成其他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动漫、游戏等。

在同人作品领域,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主要涉及演绎类同人作品。⑩同人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会在同人作品中放置免责声明,称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诚然,创作者与爱好者的私下交流可以认为构成合理使用。但是,鉴于现在的同人作品均发表在贴吧、博客、论坛、文学网站等处,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和传播的便捷性使得任何打开该网页的人都可以对作品进行转载甚至盗用,其面向的受众是不特定的未知人群,同人作者也可以因为创作,在同人圈获得更高的知名度。此时的同人作品是否还符合“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尚待商榷。当未获授权的同人作品获得了IP运作方的关注,作者可以借同人作品进行盈利时,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就会产生影响,此时已经远远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必然落入“非法演绎作品”的范畴。

现在,关于这种演绎作品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存在幾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

1.不保护论,即只要第三人的演绎行为未经原作者许可,即为非法,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其理论基础主要来自英美法系中衡平法上的“不洁之手”学说。但因其全盘否定第三人的劳动,基本已被摒弃。

2.积极保护论,即由于其中包含了侵权人的独创性表达,受到保护具有正当性。如果不受法律保护将意味着第三人可以随意使用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将会违背著作权的宗旨。但这样一来,虽然充分保护了第三人,却破坏了版权机制的整体激励结构,会打击原著作权人的创作激情。

3.消极保护论,即不论第三人基于何种目的对原作品进行演绎,都已经产生了著作权。但是,若要对演绎作品进行发表或利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

目前,较多学者都持第三种观点,即对这种演绎作品采取消极保护为最优选择。单纯的演绎行为应当属于公众自由表达权利的范围,其著作权应当是自动产生的,不应受制于作者的版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应当妨碍到原作者,亦即当演绎作品置于公共视线之下,很可能影响到原作者的利益时,演绎行为将会被法律所禁止。

四、侵权作品的演绎作品之侵权问题

除了前面所说的演绎作品的侵权问题,抄袭和非法改编行为涉及的还有对侵权作品进行演绎是不是也构成侵权的问题。

以影视领域为例,制作公司取得相关授权将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但小说知名度的提高却经常带来可能存在抄袭问题的争议。?如果此时停止制作,那么前期投入的版权费、制作费用将会白白付出;但若继续运营,却可能在电影、电视剧播映期间受到网友的联合抵制。尤其是部分网友并不清楚原著是否确实存在抄袭现象,便盲目跟风,这对一些或许并不构成抄袭的网文作品及后续演绎作品的市场运作是非常不利的。?

对类似于《庶女有毒》这种确实构成侵权的网文作品,其电视剧等演绎作品是否也构成侵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侵权是毒树之果,只要有一个环节受到了污染,那么接下来也会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大多数抵制抄袭作品所授权的影视剧的网友持有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重新判断,有律师就指出,原著侵权并不意味着电视剧侵权。?首先,当对部分抄袭或非法演绎的侵权作品持保护论时,那么,衍生开发方所获的授权就是合法的;其次,要判断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同样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

要证明接触要件,可以通过被告曾经直接购买过、阅读过、收到过原版权作品等直接证据证明,?也可以通过原版权作品已经大范围公开发行,以致被告有较高可能性接触到原作品等间接证据证明。实质性相似,针对的是作品的表达,既包括具体文字表达?,也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等。只要能够让受众感受到来自特定的作品,替代了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效果,即使在被诉侵权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高,也应当构成相似。电视剧等改编作品和文学作品属于不同类型,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很大出入。除非人物的台词完全一致,否则类似《锦绣未央》等很难有复制粘贴式的相同,所以电视剧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内容,就主要落到了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和内在逻辑关系等方面。

《庶女有毒》被诉侵权案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国华谈及电视剧时指出,若影视剧方对抄袭知情且其影视作品确实也使用了涉嫌抄袭的独创性情节,或者通过某种外化的形式与原权利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侵权,影视剧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议

首先,对于IP运营方越权改编网络IP的问题,应当尽量在准备工作中予以明确,在授权合同中对许可的权利、平台,许可的开发期限、初始期限、延展期限以及权利回转,以及许可的基础费用、分成费用、顾问费用、间接费用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对具体权利的行使意见不一致的状况。对于演绎作品是否应当充分尊重原著、遵守原作内容的问题,作者可以通过改编权的授予条款对演绎作品的改编边界进行设定,介入程度的深浅可以在协议中进行具体的细化,如在改编过程中是否可以加入新的人物角色,是否可以改变男女主角的设置,以及可删减情节和可更改情节所允许的比例。另外,可以借鉴《甄嬛传》《如懿传》等影视剧改编模式,将原著作者聘为编剧之一,参与改编创作,避免改编过程中的著作权精神权利方面的争议。

其次,尽管IP运营方通常都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授权,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原IP本身出现侵权问题。为了不陷入两难境地,IP改编投资方首先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在达成合作之前尽可能查证原著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以保证“源头的纯洁”;并且,当原著爆出抄袭问题时,IP改编投资方应尽可能地在剧本上做些调整,规避与被侵权作品相似的情节段落,尽量仅以IP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改编,以避免陷入侵权争议。?

最后,关于同人作品。综合对这种演绎作品的几种是否保护的观点,个人认为,在我国对同人作品还是应当持消极保护论更为合适。在一般情况下,当同人作品仅仅在网络中以免费形式小范围供爱好者交流阅读时,应当允许其自由创作;但是,当其形成知名IP想要进入市场化运营,进行下一步衍生开发的时候,则必须经过同人作品所参照的原作品作者的授权,以避免挤占原著作权人的利润空间。

注释

①于梦溪:《我国网络文学IP运营研究》,南京大学2016硕士论文,第9页。

②国内有电脑单机游戏改编为影视剧,如《仙剑奇侠传》《古剑奇谭》和橙光游戏《逆袭之星途闪耀》等;外国也有游戏改编电影的案例,如《魔兽》《超级马里奥兄弟》《生化危机》等。

③《甄嬛传》将故事背景从原本架空的大周朝改为清朝雍正年间,在当时的“四爷热”中分得一杯羹,也为小说吸引到了更多读者。

④如小说《庶女有毒》的改编,故事感情主线本是大女主李未央和其名义上的堂弟李敏德终成眷属,但电视剧《锦绣未央》则改为了李未央和北魏皇子拓跋浚产生感情纠葛,最终二人成为帝后的故事。

⑤曾用名为《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本文为方便区分小说和电视剧,使用其曾用名代指小说,使用《锦绣未央》代指电视剧。

⑥互联网上新兴的一种界定是否涉嫌抄袭的手段,指的是将抄袭文与原文相似片段分列左右进行对比的表格,因表格色彩丰富得名。但并不能简单地凭借“调色盘”判定一本小说是否抄袭。与其相对的还有反调色盘。

⑦在《庶女有毒》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116处语句多处是复制粘贴式的相同,如“众人吓得鸦雀无声,李长乐(《庶女有毒》角色)/杨勇(《身历六帝宠不衰》角色)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一下绿了”。

⑧何源:《网络小说抄袭严重作家爆料:几十元就能买自动写作软件》,央广网,http://china.cnr.cn/NewsFeeds/20170131/t20170131__523544994.shtml.

⑨以日本为例,日本同人作品的创作就被称为“互惠性侵权行为”,也即未经许可的同人创作被著作权法定性为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日本长期同人文化的广泛流行,同人作品和原作品可以互利互惠并推动市场繁荣等等原因,社会普遍认为只要同人作品没有明显的恶意侵权现象,如对原作品的进行歪曲、篡改等,同人作品出版等即使未经授权也会被相关权利人默许。

⑩根据同人创作使用原作的程度的差异,有些同人作品仅仅使用原作中的主要人物,保留其性格特征,在新的故事背景下创作出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这类同人作品属于原创类同人作品:有些同人作品则是保留原有的故事背景甚至特定情节,但是会设置新的故事发展走向,演绎出不同的结局。这类作品属于演绎类的同人作品。

?黄汇:《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模式论考》,《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在百度搜索“楚乔传抄袭”的关键词,相关结果约274,000个,被指抄袭《九州缥缈录》《紫川》等多部网络小说;搜索“如懿传抄袭”,相关结果约2,870,000个,网文作家匪我思存亲自指控《如懿传》作者流潋紫抄袭;搜索“东宫抄袭”,相关结果约1,340,000个,被指抄袭《九州缥缈录》等网络小说。当然这并不能判定这些网络小说确有抄袭事实。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者唐七在授权电影刚刚上映之时公布了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其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文字作品《桃花债》情况的司法意见鉴定书,经知识产权所聘请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咨询专家——知名编剧余飞从作品创作维度鉴定,经琼瑶诉于正案琼瑶代理方律师团队给出法律意见书,其小说并未抄袭《桃花债》,但電影仍然受到了众多网友的联合抵制。

?赵虎:《原著小说涉嫌侵权,<锦绣未央)也侵权?》,《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12月9日。

?例如,琼瑶诉于正一案中,琼瑶方律师指出于正曾在其博客中公开表示自己看了《梅花烙》很多遍。

?如略加修改的复制粘贴式的段句抄袭。

?在电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上映后第三天,电影制片人在“有问必答”主创见面会上表示,原著涉嫌抄袭的声音逐渐出现时,电影已经筹备已久,对电影来说这是当头一棒,制作团队在第一时间就做了紧急处理,在剧本调整上更改和规避了有争议的情节和段落,并根据电影拍摄需求进行了改编,增添了很多原创的情节和台词。这是IP运营方为演绎作品避免侵权所做的积极举措。

参考文献

1.于梦溪:《我国网络文学IP运营研究》,南京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2.高婷:《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存在的版权问题及对策思考》,《中国出版》,2018年第7期。

3.周子洋:《IP改编热下的网络文学版权纠纷研究——以<锦绣未央)原著<庶女有毒)为例》,《传播与版权》,2017年第6期。

4.鲍娴:《IP热潮下的网络文学版权困境探析——以2016年三大网络文学版权事件为例》,《科技与出版》,2017年第4期。

5.李华成:《网络文学IP改编的“乱”与“治”》,《科技与出版》,2017年第3期。

6.郭浩:《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7.《锦绣未央》涉嫌抄袭案(判决书全文),知产库,2019年5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pNAgTb1OjHZ8eGJcktcc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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