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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2020-03-17王安宁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家庭暴力

王安宁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关于家庭的丑闻暴露在大众视野中,而家庭丑闻中又以家庭暴力最为突出。当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入手,从法理学角度讨论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立法建议

1 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家庭暴力出现的原因

1.1家庭暴力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或者是摧残的行为。在现如今的绝大多数家庭丑闻中,以家长打着教育的旗号殴打孩子,和夫妻之间男性打着管教的旗号殴打妻子为主。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只要对家庭成员做出了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就是家暴。暴力一旦产生,伤害就随之而来,家暴对家庭造成严重的破坏,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1.2家庭暴力出现的原因

首先是家长打孩子。家长打孩子一般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家长主观意识上认为孩子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自己的附属品。尤其是在孩子18周岁之前,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当孩子在家犯错,这是不听大人的指挥的时候,大人就会认为自己的权威遭到了质疑,所以他们需要用暴力来彰显自己的权威。

第二个原因是重男轻女。尽管国家一直在宣传生儿生女一样好,但现阶段仍旧有很多偏远地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一般来讲,家庭中儿女双全的情况下,女儿总是被忽视的那一个。尤其是当子女发生冲突时候,女儿总是被打的那一个。当然在很多地方,也存在重视女儿轻视儿子的情况,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家长对子女使用暴力,往往会给子女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这种心理创伤不会随时间过去而愈合,甚至会耳濡目染,长大了也是家庭暴力的主要人群。

其次是夫妻之间的暴力。由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所以夫妻之间的暴力主要以男人打妻子为主。夫妻之间的暴力主要也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古往今来男人对暴力都有一种原始的崇拜,而女性对暴力有一种原始的恐惧。而无论是在小说,还是影视剧中时常也能听到“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标准”“能动手尽量别说话”等言论,这潜意识让男人认为暴力其实是解决纠纷最快的方式。所以当家庭产生纠纷的时候,男人往往更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生物存在利他主义情怀,内部的血缘关系以及情感的纽带会对暴力的侵犯存在极大的容忍,这种容忍其实为家庭暴力走向极端创造了条件。

2 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教育事业的发展,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有多部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出台,并且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并坚决反对家庭暴力。此外在我国的民法中,婚姻法中也能看出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这一方面一直在不断地努力。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说,却不尽如人意。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庭事务上,法律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升。此外,司法的缺位也严重地影响了家庭暴力防治的结果。尽管现阶段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但是相信,这些都是未来在立法过程中会认真重视的问题。

3 法理学角度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3.1深化家庭暴力防治理念

深化家庭暴力防治理念主要分为两步走。

首先是将家庭暴力问题上升到人权高度,从立法层面,对家庭暴力说不!让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受害的第一时间,能够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司法机关部门寻求帮助,司法部门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对被施暴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其次现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很多被暴力的人,长时间处于暴力的威胁下,已经失去了挣扎的勇气,他们几乎意识不到自己是一个人,认为自己不过是家庭的牺牲者,自己隐藏在阴影中可以带给孩子表面的和平与幸福。所以就这一点来说,将家庭暴力上升到人权高度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它真正地做到让被施暴者有法可依,但是更重要的是,被施暴者得清楚地意识到当自己被施暴的时候,自己的人权被侵犯,只有自己主动寻求帮助,才能帮助自己脱离苦海。倘若被施暴者没有这种意识,那家庭暴力的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深化家庭暴力防治理念,还需要司法机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普法工作,一方面既要强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权,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又要积极鼓励那些被家暴的人勇敢地说出自己的困难,并且针对性地为这些人提供帮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家庭暴力问题。

3.2家庭暴力防治立法制度完善

家庭暴力不仅是社会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法律的出台。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尤其是家长对孩子的暴力,家长始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倘若家长受到了刑法的惩罚,那么孩子的抚养就成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家庭暴力问题只是简单的调和,倘若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遭打毒打,只是反复的调和也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家庭暴力防治立法制度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是社会公众方面,家庭暴力的防治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义务。所以在日常普法行动中,社会公众要做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从思想上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杜绝一切的家庭暴力。

其次明确家庭暴力法律干预机构。一方面这个机构要积极处理所有的举报消息,通过专业机构来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这个机构也要对不同的家庭进行监督,并且估计居民对家庭暴力这种行为进行有偿举报。当家庭暴力问题出现之后,干预机构应该定期私访,对有过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监督,以此来尽可能地避免二次伤害。

最后是发挥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将居委会资源进行整合运用,明确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坚决制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为。

4 总结

家庭暴力的解决一方面要依赖法律,另一方面需要一个完备的防治立法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从根源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衍臣.家庭暴力问题的法理学研究[J].法制博览,2017(35):213.

[2]党玮.中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法理学研究[D].吉林大学,2008.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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