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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生下女儿,一纸“代孕”协议能否阻绝亲生母亲的探视权?

2020-03-16田野丛林

分忧 2020年3期
关键词:甲方生育权利

田野丛林

代孕协议约定,孩子出生后由“需求男方”抚养,“代孕女方”拿钱后走人。可孩子出生后“代孕女方”出于母爱的天性对代孕协议反悔,要求探视孩子,遭“需求男方”拒绝。“代孕女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一名年轻的女子与年过半百的中年男子签订代孕协议,约定由年轻女子为中年男子代孕生育孩子,所生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一名女儿。可是,时间不长,女子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遭到男方拒绝,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并打起了官司。

一念之差,年轻女子为他人“代孕”

今年55岁的陈廷皓,是江苏镇江一名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积累了丰厚家产,与妻子冯秀珍的感情也很好。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陈廷皓与冯秀珍膝下无儿无女,这成了夫妻俩心中的隐痛。每每想到庞大的家业无人继承,陈廷皓便感到很悲凉。

冯秀珍懂得丈夫心里的苦楚,经过很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劝丈夫找人代孕生一个孩子。

有了这样的想法,陈廷皓在生意之外,开始寻找合适的代孕对象,并很快从微信里瞄上了一个女孩。

经过一段时间聊天,陈廷皓了解到,女孩名叫郭艺璇,26岁,东北人。大学毕业后,郭艺璇换了几次工作,都不太满意。经朋友介绍,她刚刚换了一个新单位,为方便工作,加了陈廷皓的微信。

郭艺璇年轻,未婚未育,工作不稳定,对经济一定有需求,和自己又十分谈得来,经过分析,陈廷皓觉得郭艺璇是最好的代孕人选,便在微信上试探着问道:“你了解我的情况,我现在想找个女孩代孕生一个孩子,继承我的家业,你觉得我的想法可笑吗?”

“不会啊!”郭艺璇根本想不到陈廷皓的用意,未加思索地答道,“我相信一定会有女孩愿意的。”

“那你愿意吗?”陈廷皓随即问她,并说可以支付一大笔代孕费用。

接下来的几天,郭艺璇一直十分纠结。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她觉得到千里之外为陈廷皓代孕,没有人会知道,自己还能挣上一大笔钱,其实也挺划算的。她决定豁出去了。

郭艺璇上网与陈廷皓联系后,两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于是,2015年3月24日,郭艺璇经过一番准备后来到了江苏镇江。

初次相见,陈廷皓对郭艺璇的身高、相貌、气质都相当满意,立即同意对两人网上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书面签字确认。陈廷皓作为甲方,郭艺璇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内容28条,补充违约责任7项。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代孕协议,乙方完全自愿为甲方代孕……5.代孕方签字当月起每月工资4000元,甲方直接于每月提前五天支付现金给乙方……10.代孕总补偿金为30万元……11.代孕补偿金、赔偿金、生活费全部由甲方交付给乙方指定账户……28.乙方在甲方按协议付清所有费用后,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并须在交接孩子时,亲写一张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弃权书……

一朝分娩,亲生女却不能探视

随后,陈廷皓租了一套高级公寓,安排郭艺璇住了进去。每到郭艺璇的排卵期,他就到公寓里住上几日。2015年11月,郭艺璇成功怀孕,并于2016年8月生下一女,取名陈娇娆。

陈廷皓按协议足额支付完郭艺璇费用后,将小孩抱回家中,与妻子冯秀珍共同抚养。郭艺璇领取报酬后,回到了东北家中。

可回东北生活一段时间后,出于母爱天性,郭艺璇对女儿的思念之情越来越强烈,便多次赶到镇江,恳求陈廷皓夫妇让她看看女儿。可是,陈廷皓自从把女儿抱回家后,为了杜绝后患,一直拒绝郭艺璇的探视要求。

在痛苦和气愤中,郭艺璇一纸民事诉状,把陈廷皓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郭艺璇诉称:“我与陈廷皓虽然不是夫妻,但我们的女儿是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孕育的,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都享有被亲生父母探视的权利。我作为亲生母亲,依法享有女儿的探视权。请求法院判令我每月探望女儿四次,每次探视可将孩子带回生活两天,陈廷皓应予以协助,并判令寒暑假我可以将女儿接回共同生活一半假期的时间。”

针对郭艺璇的起诉,陈廷皓当庭反驳:“女儿自出生至今一直由我和妻子冯秀珍照顾,郭艺璇探视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而且女儿目前生活在国外,探视权无法落实,探视方式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请求法院判决中止郭艺璇的探视权。”

法庭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陈廷皓出示了“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其与郭艺璇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其付款给郭艺璇,郭艺璇为其生育子女,所生育子女由其抚养,且其依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

对此,郭艺璇认为,“合作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合法性,且协议内容与本案探视权无关。

意外结局,代孕协议阻断探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艺璇与陈廷皓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对“需求者”和“代孕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所生育子女的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实际上是一场买卖生命的对价交易,约定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理精神以及法律规定,该协议无效。但陈娇娆是客观存在的权利主体,其生父为陈廷皓,生母为郭艺璇,是陈廷皓在与冯秀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艺璇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是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陈娇娆的权利应得到同等保护。

陈娇娆自出生开始一直由陈廷皓与其配偶冯秀珍抚养照顾,与陈娇娆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冯秀珍作为养育母亲,基于主观抚养意愿和事实抚养行为而成为与陈娇娆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故而上升为与生母郭艺璇同等地位,其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纵观本案,继母冯秀珍一直抚养照顾陈娇娆且有抚养能力,生母郭艺璇生产陈娇娆的目的是获取补偿金等费用,生产后也未实际抚养过陈娇娆,而冯秀珍作为陈娇娆的继母,与陈廷皓共同抚养照顾陈娇娆,已然形成一个完整家庭。

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律赋予父或母探视权,前提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陈娇娆的出生是基于一场对价交易,郭艺璇自述挂念陈娇娆,但在审理中并未对其生产后关心陈娇娆的生活成长等情况举示证据材料。而从陈廷皓高价求子的举动看,陈廷皓尽心抚养陈娇娆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陈娇娆目前不足二周岁,年龄尚小,心智发育不完善,辨识能力未形成,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这份稳定有部分来自家庭的完整和健康,还有部分来自排除外界干扰,形成一定的封闭空间,让陈娇娆在心智、心理发育的过程中不因身份关系而受到困扰。故法院认为作为生母的郭艺璇虽享有探视权,但基于上述原因探望陈娇娆不利于她的身心健康,故不予支持郭艺璇要求探视陈娇娆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10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郭艺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艺璇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8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說法

代孕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协议无效。代孕行为不符合传统道德伦理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自然受孕的情况下所生育的孩子,代孕妈妈与孩子有血缘关系,从法律上讲,其实就是非婚生子女,孕育的男女双方是孩子的亲生父母,都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也都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然而,法院在认定代孕妈妈探视权的问题上,是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确定的。现实中,从事代孕的妈妈,往往不具备抚养、教育孩子的条件,而需求代孕的一方,既然能出高价寻找代孕,那么各方面的条件也就相对比较优越,对代孕的孩子抚养教育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代孕妈妈在争取探视权时,往往会因不具有“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条件而失去探视的权利。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地名、法院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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