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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2020-03-13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监察监督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877)

党内监督指的是党组织、党员等依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对党员和组织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等活动的总称。强化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自我革命的必由之路,也是破解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中“哥德巴赫猜想”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以来就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内监督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其发展历程值得我们系统梳理,内在逻辑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经验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总结。

一、新中国70年来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监督经过了从执政条件下初步建立和曲折发展,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修复与重构,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党内监督规律的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在理论和实践上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党内监督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监督的初步建立和曲折发展(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执政面对的考验和危险比过去增加了许多,需要通过强化党内监督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这一时期党内监督体制初步确立。尽管后来党内监督在一个时期内走向了曲折,但这毕竟为之后党内监督奠定了基本的框架。

1.党内监督体制的初步确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个人主义膨胀,一些干部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作风有所滋生。1949年11月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加强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监督。1955年成立监察委员会,针对的是原来纪委在监督过程中职权受限、职能无法得到正常发挥的问题。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扩大了党的执纪机关的职权,而且增加了党的执纪机关的任务。相比于过去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不仅要处理党组织和党员中违犯党纪的案件,而且要检查违犯国家法律的案件;监委不仅需要处理各种违法案件,而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这就扩大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覆盖面[1]。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55年期间,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共处理了各种违纪违法案件30多万起[2]。

就党内监督的形式而言,这一时期党内监督更多采取运动的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50年的整风运动、1951年至1954年的整党运动以及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三反运动”,这些运动大多采取了发动群众的形式,揭露和处理了党内一些干部违法乱纪的行为,虽然这些运动中产生了一些过火行为,但总体来看还是被控制在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中,没有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大的冲击。此外,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形式也是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2.党内监督的曲折发展。1956年党的八大对党内监督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邓小平在报告中提出我们党既要实现内部的监督,也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监督。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中,对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不仅扩大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而且强化了监察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上的职责权限,提出“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察委员会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3]。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好的探索没有能够坚持下去,随着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内政治生活出现异常,用运动的形式进行党内监督带来的弊病愈加明显,党内监督的功能被大大削弱。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监督机构被取消,对中央监委采取了清理阶级队伍的运动,近半数的委员受到了诬陷与迫害,1969年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完全取消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党内监督在之后的一个时期几乎不复存在。

(二)改革开放初期党内监督的修复与重构(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党内监督的紧迫性,不仅重新建立了党内监督机构,而且摒弃了过去运动式的监督形式,党内监督逐渐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1.党内监督机构的恢复与重建。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反思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受监督的权力给国家发展带来的灾难,重申了党内监督的必要性。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确立了纪律检查的指导思想、方针、任务以及工作范围,那就是“不仅要处理和查办违纪案件,而且要维护党规党法”。在党的十二大上正式确立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逐渐强化了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权力。与此同时,巡视和派驻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党内被重新提起,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赋予了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巡视监督的权力,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逐渐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2.党内监督逐渐走入制度化的轨道。这一时期党内监督在形式上不再采用过去政治运动的方式,而是注重提高监督的制度化水平。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这一时期颁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一起,构成了改革开放初期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这个体系由五大部分构成:一是代表制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监督;二是领导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政治监督;三是纪检制度,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四是组织制度,通过组织生活进行监督;五是信访制度,动员群众的力量加强监督[4]。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鲜明特色就是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代表性的有《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87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90年),推动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探索党内监督的新规律(1992—2012年)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新旧体制转换带来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时期,旧体制的弊端尚未革除,新体制还未形成,法制很不完备,监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较多,这些都给违反乱纪者有了可乘之机。”[5]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方面,通过激发党员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给党内监督带来了很多机遇;另一方面,党内监督遇到了过去前所未有的难题。这就决定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党内监督的新规律。

1.对党内监督地位的认识逐渐提升。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在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6]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迈向了新的台阶。这部条例最大的贡献就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专门对党内监督的内容、形式作出规定,构建了十项党内监督的制度,提出了对“一把手”监督的重要命题。这部条例通过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制度体系进行了规定,推动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又迈向了一个新台阶。

2.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逐渐走向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内监督体制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行政监察体制也得到了恢复和确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由于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对象上有很大的重合,如果单纯把党政监察机关分开设置,在工作中势必造成分工不协调、责任不明确、效率低下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协调两个部门的工作,发挥监督合力,1993年中央决定实现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合署办公使得党内监督的效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3.党内监督的形式日益多样。一个时期内,由于在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同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从“条条”和“块块”两个层面加强改革。从“条条”上看,加大对派驻机构垂直管理。1990年起中央纪委开始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为提高派驻机构的权威性,从2004年起中央纪委对派驻56个国家机关的纪检组和监察局进行了统一管理,赋予了派驻机构更大的监督权力和工作权限。从“块块”上讲,巡视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形式开始逐渐发挥出威力。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随后制定了中央纪委关于巡视的工作办法,对巡视干部选派、巡视工作职权等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党的十六大正式在党章中提出建立巡视制度。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曾经联合于2001年到2003年7月派出多批巡视组。截至2006年年底,中央巡视组已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家中央管理银行、4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巡视[7]。2009年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推动巡视工作又迈向了新的台阶。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迈上新的台阶(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化党内监督为切入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党内监督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新跨越。

1.创新党内监督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注重党内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权力与责任并重的理念,把强化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监督的核心要求,抓好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在监督理念上要求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个时期以来党内监督存在的“宽、松、软”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管党治党的过程中没有理清楚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把法律当成党内监督的底线和标准,对党员日常违纪行为的监督不力,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了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关口前移,是监督理念的重大创新。

2.改革党内监督体制,把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现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双重领导制度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被纳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布局中,明确提出了“两个为主”以及“两个全覆盖”①“两个为主”是指的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个全覆盖”指的是推进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的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的体制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巡视监督的手段、方式都进行了调整,把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机动式巡视等多种形式有效结起来,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巡视工作的内容越来越聚焦于政治巡视。在派驻监督上,实现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两种方式,扎实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中央纪委设立了47家派驻机构,实现了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巡视利剑功能和派驻探头功能得到了极大发挥,制度优势正逐渐转变为治理效能。

3.落实党内监督责任。过去一个时期党内监督之所以出现了“宽、松、软”的局面,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监督责任落实不明晰,对党委、纪委以及普通党员所要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认为监督工作仅仅是纪委的事情,不愿监督,甚至在工作中充当“甩手掌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出发强化党内监督,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和过去的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围绕责任设计制度,把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应负的责任都以制度化的形成规定了下来,并通过加大问责的力度把监督责任落在实处。许多党员、党组织因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而受到问责。

二、新中国70年来党内监督演变的内在逻辑

(一)从党内监督的目标上看,始终从巩固执政地位的角度来认识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立足于破解长期执政下自我监督的历时性课题

“全面从严治党,从本质上就是为了破解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历史难题,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8]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在党内监督的问题上,虽然世界上不同性质的政党在党内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强调加强对政党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成为各个政党的共识。对于取得了执政地位的政党来说,如果缺乏对政党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不仅会导致政党内部的腐化堕落,更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在新中国70年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始终致力于破解这一历史难题。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决定建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开展党内监督,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面临新的考验,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的规定,以便于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全面的监督”[9]。改革开放以来,历届领导人高度强调党内监督在整个党建工作布局中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探索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要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只有破解这一历史难题,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又提升了一个新台阶。

(二)从党内监督的形式上看,一直在探索和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形式

党内监督不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专利,世界各个政党都在探索自身实现有效党内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建立了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比如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监察委员会,英国工党的议会督导专员等,监督对象聚焦于党内精英等“关键少数”,监督方式也是形形色色。和其他政党相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党内权力结构的相对统一、意识形态的统一以及严明的纪律都为党内监督的开展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巡视监督、派驻监督都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形式。巡视监督是中国原创性的监督形式,是支撑中国治理腐败的核心体系之一,也是联通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制度[10]。巡视制度并非中国共产党的首创,其渊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中国共产党对这项传统的制度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在巡视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使之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利剑和法宝。通过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组实行有效的监督,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形式。目前,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利剑”和“探头”的威力,成了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方式。此外,中国共产党具有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严格的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都是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党内监督形式。

(三)从党内监督的理念上,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马列主义先锋队政党独特的建设逻辑。但在一个时期中,党内监督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仅仅用法律的尺子去衡量干部的行为,有些党员认为只要党员不违法组织就可以不管,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没有给予及时的监督和提醒,造成他们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成了“阶下囚”的局面。此外,监督执纪工作的重心几乎都放在了查处大案要案上,本来非常丰富的监督执纪手段变得越来越少,几乎就剩下“两规”了,这使得党内监督功能明显弱化。针对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党内监督的关口前移,体现了党内监督理念的升华。

(四)从党内监督的重点来看,聚焦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党内监督要实现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但全覆盖并不代表没有监督重点。实践证明,如果党内监督没有突出重点,势必导致监督力量分散,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情况。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大,在社会上影响力比较强,其权力一旦滥用就会给政治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要成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案件的多发表明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还有着很多盲区。针对这个问题,2003年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就提出要以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为重点的监督对象,采取了许多举措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国理政中特别强调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强调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6000多字的条例中,“领导干部”出现了29次,专门设立一章强化对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了聚焦关键少数的监督思路。

(五)从党内监督的内容上看,逐渐聚焦于政治监督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是做党委执行纪律的助手,检查和受理中央各直属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1955年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把监督的内容扩大到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恢复重建的纪律检查机关不仅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更要担负起维护党章党规的使命。但在一个时期中,存在对党内监督内容把握不准确的情况,监督内容仅仅聚焦于党内有无腐败现象,对于是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维护中央权威的监督有所忽视。实际上,管党治党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包括贪污腐败问题、作风不纯问题,从根本上看是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是政治意识淡薄的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内容越来越聚焦于政治监督上,即把监督的重心放在了坚持“两个维护”和遵守政治纪律上,从政治监督入手解决党内存在的其他问题,体现了对党内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

(六)从党内监督的发展趋向上看,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是党内监督的发展趋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执政也是全面执政,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仅要管好党内事务,还要实现好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对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领域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纪委六中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党对国家机器的监督。”[11]党内监督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党内,而要扩展到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党内成立了纪委进行党内监督,政府内部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进行行政监督,成立了检察院专门负责司法监督,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但这种监督格局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纪委如何监督非中共党员的问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党员由谁来监督,1955年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打破了原有“三驾马车”分散监督的格局,试图形成监督的合力[12]。改革开放以来很长的一段实践,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一直相分离,各自为政的监督体系固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督力量比较分散、职能交叉、难以形成合力,1993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实现合署办公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二者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有效地把过去分散的权力监督格局有机整合在一起,把监督对象由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这一制度设计背后的逻辑就是整合过去分散在不同结构内部的监督力量,进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三、新中国70年来党内监督发展的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命题,对新时代党内监督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和部署。纵观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内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程,认真总结其经验,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新时代党内监督向纵深发展。

(一)做好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提高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水平

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拥有接近9000万成员的大党,党内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规划。尽管改革开放伊始中央就把党内监督提到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去,但直到2003年才制定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首次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建构了党内监督体系。2003年颁布的条例,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十种制度,初步构建了党内监督的体系,为党内监督开展指明了方向。但这个体系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主要是监督体系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体系的覆盖面不足等[13]。针对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的党内法规来构筑党内监督体系,特别是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对新时代党内监督进行了顶层设计,构建了从中央组织、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纪委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这些监督体系同向发力、协同配合,既有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同时也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构成了完备的交错纵横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为了使这些监督体系能够协同运转起来,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除了党内监督条例外,中央通过制定和修改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规则等制度以形成有效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群。目前党内监督体系中,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党委的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巡视“利剑”作用日益突出,纪委查办案件的独立性大为提高,但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有许多改进的空间[14]。今后优化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做好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进而形成监督的合力。

(二)注重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的作用

世界许多政党都普遍在党内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以强化党内监督,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需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寻找自己的职责定位。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定位为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则提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把“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一字之变凸显了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与担当。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纪检机关的职能出现了“越位、错位、缺位”的局面,一些纪检监察机关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到经济工作、协调地方事务方面。一些地方的纪律检查机关长期处于“救火队”的状态,一方面要牵头党委政府交办的“急难险重”任务,另一方面又被网络舆情牵着去“救火”,使得监督功能发挥不明显[15]。实践证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只有聚焦于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这些“主业”上,才能真正把党内监督工作做实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纪律检查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优化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把更多力量聚焦到了监督执纪领域;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增强了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新时代要通过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优化作为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把力量聚焦于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上。

(三)不断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党内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构建完备的党内监督体系并不代表就具有强大的党内监督能力,关键要通过对原有的体制机制改革以提升党内监督的效能。尽管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长期就存在,但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这些监督形式发挥的效力相对比较有限,巡视“利剑”作用不突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在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漏洞。比如派驻机构在领导机制上长期过多受到了驻在部门的节制,没有实现全覆盖。过去一个时期巡视组甚至还要担负起选拔干部、总结经验的任务,由于巡视方式方法单一,不注重对巡视成果的利用,在巡视内容上比较宽泛,很多时候往往是“巡而不视”,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病导致党内监督能力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增加新的党内监督形式的情况下,对过去的党内监督方式进行结构上的调整与变革,在巡视工作上广泛采用专项巡视、回头看、下沉一级的形式,巡视监督的内容更加聚焦,对派驻监督的领导机制、监督职权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制度优势正在逐渐转化为制度效能。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的质量,需要进一步通过对党内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入手,把治理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

(四)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在党内监督工作已经基本做到全覆盖的前提下,要探索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的机制,进而构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第一,在机构设置上,实现纪委和监委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工作职能。第二,在监督理念上,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国家监察,都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监督理念,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第三,在监督的职能上,把纪委的执纪和监委的执法二者融合起来,一方面要坚持纪法分开,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也防止以刑事处分代替党纪处分,另一方面实现纪法有效衔接,把纪律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效结合起来[16]。第四,实现监督对象的互补,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对于履行公权力的非党员的监督还存在空白,国家监察在监察对象上大大拓展,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就弥补了党内监督在范围上的短板。

综上所述,新中国70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监督的初步建立和曲折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的修复与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探索新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迈上新的台阶的历史进程。党内监督的目的是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始终遵循着要善于探索中国特色的形式和途径,在理念上越来越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逐渐聚焦于政治监督,逐步实现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的内在逻辑。党内监督演变的历史经验为新时代强化党内监督提供有益的启示,即要加强党内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注重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的作用,要通过结构性改革提升党内监督的效能,要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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