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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困境及出路

2020-03-13杨思雨姚鲁

人物画报 2020年36期
关键词:女大学生人权

杨思雨 姚鲁

摘  要:平等就业权彰显着平等在就业上的人权体现。目前,女大学生在就业上的权利屡遭破坏,而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能否最终真实的实现,还需就业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有机结合。国家也应该积极地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普及平等和人权思想,提升社会保障力度和加大对女大学生的政策倾斜,来提高女性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消除就业歧视,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人权

一、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厘定

(一)就业权的形式平等

平等就业权实际上包含两个具体的内容:形式上平等的就业权和从实质上平等的就业权。而二者中,形式上的平等起源于形式正义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都无不认为所谓“平等”就是指“相同的人应该得到相同的对待”,那个时期所表达的平等就是今天所说的形式上平等的就业权。

而形式上平等的就业权则表彰着平等就业权得以实现的首步,且平等就业权的整体条件和内容框架是以就业权的形式平等为基础的。一方面,就业权的形式平等最起码保障了“每一个人都至少会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到对其有利的社会地位中去”,就业权的形式平等保证了大家站在就业机会的起点是一样的,从某一侧面也宣扬了“人人平等”的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就业权的形式平等保护体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党章政策中。我国现行《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及义务”,这是从宪法角度规定了就业权在法律层面的形式平等。这也就为女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歧视时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在司法过程中也有可操作性。

(二)就业权的实质平等

然而,就业权的形式平等过于追求集体的一致平等,导致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被忽略,这也是形式平等屡次遭到诟病的原因。因此,约翰·罗尔斯强调,“具有同样水平和能力的人应当拥有和被分配同样的资源和机会,以此来获取自己想要的地位和社会身份,但与此同时在合理的范围内差别对待也是有必要的”。这就是现在所认为的“实质平等”,实质平等相比形式平等则更加强调为了真正地实现和保障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平等,要考虑到个人或群体之间在经济实力、政治地位、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差异,从而采取灵活机变的措施去保障个人得到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平等。

就业权的实质平等指劳动者依然是可以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虽然劳动者自身存在着差异性,但是国家会及时给予帮助的。因此,就业权的实质平等就是要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因为,形式平等侧重于表达个人在平等上的一致性,所以其在就业权方面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漏洞和不足。而就业权的实质平等正好可以弥补形式平等就业权的不足之处,关注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差异性,实质意义上的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实质平等的就业权是平等就业权最终追求的目标。实质平等的就业权会对特殊的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合理的差别对待,这样,劳动者能更真实的感受到就业的平等,感受到自己的人权得到了真切的保障,从而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美好和谐。

其实,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简单的引用哈特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对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用哲学的方式来概括的话就是,实质平等是以形式平等为地基,形式平等价值实现和意义体现都寓于实质平等上。

当前,平等就业权的前进方向是由就业权的形式平等渐渐与就业权的实质平等相结合,而就业权的实质平等是平等就业权的最高追求,且最终形式平等就业权向实质平等就业权靠拢。所以,平等就业权是需要形式平等的就业权和实质平等的就业权二者有机的结合,才能最终得到真切的实现的。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困境探析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

从国际上的劳工组织有关就业上遭遇歧视的相关公约中,可以大体上得出如下结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指因为性别而在工作中发生被排挤或被差别对待,因此丧失了在工作中的所应有的机会和资源,但有些工作自身存在特殊性,因此其存在的差别对待,不应视为歧视”。而当下女大学生在就业时遭遇的歧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在就业面试时,面对能力相同,发挥的水平也差不多的大学生中,都是选择聘用男大学生。许多企业仍会觉得要给女生休产假,哺乳期间、经期期间还要给予特殊待遇,用人成本有点高 因而放弃了优秀的女大学生。(2)女大学生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待遇低于同期的男大学生。(3)有些企业直接内部规定休完产假的女职工直接降职,原因在于女性休完产假后,许多原岗位的工作已经无法像当初那样熟练或者已经适应不了原岗位的工作。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原由

女大学生为何会遭遇就业上不公平地对待,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传统思想作祟;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深刻的影响着每一位中国人。因此一些用人单位总觉得女性是比男性弱的,是男性的附属品,所以在就业面试时或多或少都会对女大学生带有贬低歧视的心理。(2)立法浮于表面,缺乏细节;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就业歧视的内容,这就导致许多女性在遭受就业歧视后在法律中找不到对应的依据,难于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来保障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關于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松散零落,没有形成整体且有多处是存在重复的立法。(3)执法不到位,不作为;在面对各个企业明里暗里的就业歧视,我国没有明确具体的执法单位去进行有效的制止和管理,就业者遭遇就业歧视时,也得不到来自有关行政部门的保护。行政机关在有关企业的就业歧视检查方面,缺乏监督,存在不作为。(4)司法不全面;当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歧视时,一方面很难符合法律规定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面,也很难去收集遭遇就业歧视的证据,尤其当这些就业歧视又以很隐蔽的方式出现,证据就更难去搜集到。(5)企业公共责任意识不足;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每一个企业都想充分压榨劳动者的劳动力,期以最小的成本雇佣劳动者来创造企业最大的收益。而女性劳动者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雇佣成本大于所创造的收益,所以基于商业考虑,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歧视的例子如此之多也是不足为奇了。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一旦失去了可操作性,那么这个权利对于公众而言就如形同虚设一般。我国的平等就业权目前就面临着这种危险局面。

三、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对策建议

形式平等的就业权和实质平等的就业权有机结合可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以及进而也进一步的尊重和保障了女大学生的人权,可是这毕竟还是停留在平等就业权的理论层面的探讨,故对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正在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方案。

(一)完善平等就业权的相关立法

要想切实的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在立法上,首先第一要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和不公平不公正的判断标准,这样立法的内容不会太过空洞虚无,女大学生对于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也有法可依;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让原来对就业歧视的列举法律变成开放式的,这样能使立法与时俱进地跟上社会中不断涌现的就业歧视;第三,相关立法部门尽快起草制定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因为,我国有关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落在各个法条中,彼此之间有相互重复也有相反规定,导致平等就业权的法律适用常常无从下手,女大学生的就业权也因此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所以,我国目前非常需要一部集合了各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形成体系的反就业歧视的部门法。有了《反就业歧视法》,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才能真切地得到法律有效的可操作性的保障。

(二)严格行政执法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可我国关于依法定职权管理就业歧视乱象的行政执法部门只是笼统的被规定为“有关部门”,这就导致在现实社会中,女大学生并不知道到底哪个才是平等就业权管理的相关部门,更不知道发生了就业歧视应该找哪个行政部门进行救济。因此,首先,我国法律应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负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其次,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地作为执法,主动组织行动小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个企业就业招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严格的检查;最后,行政执法部门应与广大的就业劳动者建立良好的联系,积极有效的接收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举报案件,也及时高效地对平等就业权遭遇侵害的的女大学生进行行政救济,减轻其遭遇的权利侵害。

(三)完善司法,建立公益诉讼

女大学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面对就业时的歧视,一来缺少法律方面的知识,很难通过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就从法条中找到合理的诉讼请求去向法院起诉;二来,对于女大学生来说,很难搜集到企业对其进行就业歧视的证据,尤其大多数的歧视还具有隐蔽性。所以,综上,建议我国应该采取公益讼诉的形式,来保障广大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歧视时的司法救济权,从而在最后一道屏障上实现女大学生的就业平等。

(四)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

企业虽说是以盈利为目标,可作为社会重要的成员,企业在享受整个社会带来的好处时,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应该给予就业的特殊待遇;企业对于女性的孕期产假和法律规定的“四期”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女性特殊待遇。当然,考虑到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本质,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对企业进行政策性的扶持,减轻企业招收女性职工的用人成本,让企业招收女性没有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对于,未婚的女大学生在工作中会休产假以及女性职工在企业中占比达到一定比列,政府应该在职工的工资标准、企业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缴费中给予税收优惠或政策性倾斜。

四、结语

每年,世界经济论坛都会发布《全球性别差距报告》,该论坛的创始人施瓦布在报告序言中说明:“只有当妇女和儿童真正的参与到世界经济红利和经济贡献的创造中来,全球社会才会注满活力,拥有力量和展望,才能以更好的姿态去迎接全球挑战和利用新的机会”。所以,消除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增加女大学生的经济参与度对于中国现代化发展极其重要。

女大学生能够有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参与就业,一方面能体现我国人权保障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充分提高我国人才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因此,只有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为国家培养一批又一批杰出的女性,中国才能以更好地姿态和力量去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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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思雨(1996-),女,汉族,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姚鲁(1995-),男,汉族,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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