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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共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2020-03-11阎昭武

公关世界 2020年23期
关键词:客体公共关系公关

摘要:法治国家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依照法律去调整并改善各自面对的公共关系;立法和执法机关,公众和媒体,也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共同开创公关活动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局面。

关键词:公共关系,法制化

一、公关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每一种公共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经由法律确认。其中,各类公关主体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未经法律确认或注册批准成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公共关系的主体,也无所谓对应的合法公众可言。在我国,公关主体一般可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单位。而各类不同的公共关系主体,又依据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各有其面对的客体。法律对公共关系客体的确认,通常是在规范主体职责、服务功能的同时加以明确的,当然也有些公关客体是在其主动和自愿介入之后才能真正形成的。

2.各个具体的公关主体和客体,都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一切公关主体和客体,在拥有和享受某些权利(权力)的同时,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并且,一方权利的实现或权力的行使,是以对方履行了自身应尽的义务为条件的。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职责关系,不仅需要人们能够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还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在立法上对公共关系主体及客体各方享受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或履行的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保障各方面利益的合理实现。法律对公关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明晰规定,有利于双方维护各自的权益,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进而形成和諧的公共关系。

3.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都与特定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各类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主体、客体、内容构成的,而公共关系不仅同样必须具备以上三大要素,并且公共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规定性与法律关系要素具有基本相吻合的特点。此种情况不是一种什么巧合或者雷同,而是由这两种关系内在本质的共同性所决定的。虽然并非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公共关系的主体,但一切公共关系的主体都必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公共关系主体,都一定具备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件。与此相联系,公共关系客体必然地都受到同类法律关系的保护;公共关系的内容,更是以法律关系内容为法定根据的。也正是这种联系决定了公共关系分类与法律关系类型的高度一致性。

4.公共关系问题的解决,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公关咨询、策划等活动必须对公共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恰当地予以法律定位,依据法律对该公共关系主、客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各自的实际问题。要反对公关主体单方面地凭自己的好恶取舍权利义务;公关策划、咨询工作者,也要克服主观随意性,不可仅仅从公关主体自身的利益出发而忽视客体的权利。一厢情愿地公关设计和运作,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负责任行为,此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胡编乱造和任意所为,不可能实现公关主体的愿望,而只能造成不良的后果。这已为过去许多失败的或短命的公关策划、咨询公司的实践所证明,并被许多公共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所认识。

二、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发挥必须依法进行

1.各个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其法定的职能和权限。他们各自的管理活动及作用,无论是对内的还是对外的,局部的或者整体的,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并且必须依法进行,而决非任意所为或随心所欲发挥的。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认可,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自主形成各自的所谓权利或权力。缺少了法律的规范指引和有力维护,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活动必然地产生盲目性,并导致某种混乱,在此情况下,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能,也必然地无法正确行使和得以实现。如果是违法进行的管理工作,不仅无效,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也势必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此,必须引起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2.公关传播从内容到载体、形式、方法,都应符合法定的原则。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传播职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媒体、网络、渠道和法律所允许的场合、形式、方法去进行,并符合法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电视广告为例,不仅其内容要真实可靠而不能随意捏造谎言或散布迷信等为法律所禁止的东西,而且还必须通过正式批准的合法渠道和方式,并经过专门机关的审查同意,否则就是违法或非法的,必然地要被查禁和受到处罚。同样,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书面传播或口头传播,以及其他传播等,也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而不能随意进行。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会放弃对传播权利的控制,愈是信息化程度高的社会,其法定化水平也就愈高。

3.公关沟通的渠道、方式和程序,都需要合乎法律规范。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内部沟通和对外沟通,以及一切重要信息的互换,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书面的、网上的或是口头的,有偿的或者无偿的,不仅要求其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沟通的渠道、方式、方法和程序等等,也需要符合法律规范。尤其是正式的和法律已作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去做,并接受被法律赋予职权的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 公关协调方向、目标及方案,都要受到法律的指导。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协调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一方面需要其整体和长期的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及规划方案等等,能够为各部门及全体人员所认同,并要求该组织及其公关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统盘考虑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合理和充分运用党的政策的本领,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和把握、调节、满足公众心理的才能, 以及化解主要矛盾、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的措施办法;另一方面,还要求他们能够自觉地学习国家的法律和正确发挥法律协调、统一公关组织与公众思想认识及行为指导的作用。

三、良好的形象效果只能在依法公关的前提下获得

1. 依法办事是产生良好社会形象及效果的基本条件。社会组织的形象及其活动效果,尽管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如果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有法必依,那就不可能形成有序而和谐的公共关系,也不能产生各方面满意的形象和效果。

2.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公关人员争取良好工作效果的必备要素。公关活动不能缺少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在公关人员的知识结构中,法律知识应当占据重要成份。假若公关人员的法律知识不系统,法制意识不够强,那么其自身的素质能力则具有很大缺陷,在此种不健全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开展的公关活动,也就很难合乎法律要求。公关主体的严格执法和守法是获得良好公共关系效果的关键。公共主体与客体(公众)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相比较,公关主体(尤其是国家机关)处于支配、主动地位,而公众则往往处在被动状态,其利益常常受到侵害却无力自我维护,在此种情况下的公共关系,不和谐甚至产生矛盾冲突,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善公共关系,争取良好的公关活动效果,必须加大对公关主体执法和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多从自身找原因,即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关键因素抓起。

3.公关效果与坚持法律标准,既相互包容,又相互推动。公共关系状况的优劣和公关活动效果的好坏,一方面要看是否实现了各自的经济目的,也要视其在社会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所起的作用,其中包括评估公关活动是否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完善。事实上,坚持以法律作为重要标准,不仅能够有力促进和谐的公共关系的形成和获得良好的公关效果,而且还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为更好地开展公关活动、促使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四、公共关系法制化过程中的立法、守法与法律教育

1. 公共关系与公关活动亟待法制化。中国当代的基本公共关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公关主体,虽然都已有部分法律规范可供遵循,他们开展的某些公关活动,也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但是,相当一些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法治民而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频频发生,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他们应有的形象,造成了大量的不和谐公共关系的存在。个别企业的违法经营,主要是缺少诚信和质量服务意识,尤其是虚假广告以及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使得广大顾客对许多商家丧失信任,并产生大量经济纠纷。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同样也使其原有的形象受到一定的损毁。这些都表明,我国各类社会組织的职责及活动,亟待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使之逐步趋于法制化。

2.要从立法和重视依法开展公关活动做起。解决立法滞后和法律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切实改变有法不依的现象。特别要在法律上对各类公关主体恰当定位和具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有详细的监督、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使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掌权和服务,人民只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人民有权监督和罢免不合公仆条件的各级官员,切实改变一切滥用职权和公权私用现象。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同我国的国家性质相一致的各类机关法人与人民群众的良好公共关系。对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组织和非法人单位,同样也存在着完善相关法律和依法开展公关活动,树立良好形象的问题。这尽管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建设、整改过程,但必须下决心从现在做起,进一步加强有关公共关系方面的立法和严格执法工作,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共关系法律体系,并使一切公关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3.必须重视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工作。不可否认,我国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时也为立法不够完善而苦闷,但是许多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学法,法律意识淡漠,却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想方设法摆脱法律规范,以权否法,企图和希望于无法的条件下任意所为的也大有人在。这种状况的发生,虽与此类组织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相联系,更同全社会普法的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和单位的法制环境不够好,存在很大关系。今后的普法工作,应当格外强调各类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学习掌握法律和依法开展公关活动,将他们学法守法的情况作为使用和提职晋级的重要指标,而决不能一般地学一学、考一考了之。要加强针对性的公关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形成领导干部和公关人员认真学习法律,并依法开展公关活动的良好局面。

4. 认真追究领导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过去和现在之所以发生许多公关主体及策划人任意开展公关活动的不法行为, 并非仅仅因为缺少法律,也不是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该作为的违法性,而主要是受功名利禄的驱使,即这种非法公关活动能够获取实惠而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其损失成本远远小于实际得到的利益。因此,要创建依法公关的大环境,保护和扩大合法的公关活动,必须对公关组织领导者和主要策划、运作人的违法公关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违法公关者的惩罚力度,使其不敢贸然从事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公关活动。这不仅是保障公共关系主、客体实现各自正当利益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客观要求,而且还是对公关主体与客体的一种法制教育。

(作者简介:阎昭武,教授, 中国高教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主要从事伦理教学与研究)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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