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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尔加多入籍看外籍运动员归化的民族身份认同

2020-03-02万艺

体育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入籍国籍归化

万艺

摘      要:随着我国试点归化外籍运动员工作的逐步开展,有关归化球员的各种争议也日益增多。归化作为一种国籍取得方式,在程序上涉及法律,在实质上涉及到民族确定与身份认同等问题,并由此分化为国籍归化与民族归化两种不同形式。国籍归化对应的国家认同与民族归化对应的民族认同在相当程度上的分离,会导致民众对归化球员产生强烈的排斥情绪,这在德尔加多归化一事上有着突出表现,而解决这一认同难题则需要在观念与制度的双重层面上进行综合考量。

关  键  词体育法;归化;国籍;民族;身份认同;德尔加多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0)01-0040-06

Nation identity of foreign athlete natura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lgado naturalization

WAN Yi

(School of Law,Jiangnan University,Wuxi 214122,China)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development of pilot foreign athlete naturalization in China, there are ever increasing controversies of all sorts about naturalized athletes. As a way of nationality acquisition, naturalization involves law in terms of procedure, and such issues as nation identification and identity in terms of nature, and is therefore divided into such two different forms as nationality naturalization and nation naturalization. The separation between nationality naturalization corresponding to country identity and nation naturalization corresponding to nation identity will result in peoples strong feelings of rejection toward naturalized athletes, which was shown prominently in the Delgado naturalization incident. While solving this identity difficulty requires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s in terms of such two aspects as conception and institution.

Key words:sports law;naturalization;nationality;nation;identity;Delgado

2019年6月21日,山東鲁能俱乐部在其官方微博中贴出公告,宣称“我部球员德尔加多已完成全部手续办理,具备上场比赛资格”。随后,葡萄牙籍球员德尔加多的一张临时身份证图片在网上曝光,并引发众网友热议[1]。官方正式宣布加上临时身份证图片的印证(之后又有“入籍证书”图片在网上被放出) [2],基本坐实了“德尔加多入籍中国”的真实性。而这条看似平常的归化消息,缘何会引发众人热议甚至争议呢[3]?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1)没有任何“中国血统”的外国人,是否能够入籍中国?(2)根据临时身份证照片,德尔加多的民族为汉族。难道“民族”是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的标签吗?(3)这样的归化意义何在?针对上述争议的焦点,可以对应引出3个递进层次的讨论。

1  中国国籍如何取得

关于国籍的取得,实质上是法律问题。作为法律拟制的一个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4],表征为一种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定联结。“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也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5]。因此,如果某人取得中国国籍,就意味着其是“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身份,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中国人”。

1.1  取得国籍的法定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我国公民身份的取得仅与国籍有关,而与性别、年龄、血缘、肤色、阶级、职业、精神状态、宗教信仰、价值取向等均毫无关系。即便是没有任何中国血统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能合法地取得中国国籍,就能够成为中国公民,这一入籍过程即为“归化”。反之,即使具有中国血统,如果没有或丧失了中国国籍,也不是中国公民。

有关国籍取得的详细规定并没有在宪法中列明,而是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文简称《国籍法》)中。根据《国籍法》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因出生的原始取得;二是因归化的继受取得。关于原始取得,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来确定国籍。①关于继受取得,我国采取“经申请批准”的程序加以确定。简言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提出入籍申请,经公安部审批通过后,发给入籍证书。②可见,德尔加多正是通过“归化”方式继受取得中国国籍。

1.2  归化的法定条件

根据《国籍法》第7条之规定,法定条件包括:(1)中國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其他正当理由。合其一即可申请,但申请归申请,是否批准则另当别论。即便是申请,所要达到的申请条件也非常苛刻,这对于绝大部分外籍运动员而言都并非易事。由于德尔加多并无中国血统且未婚,因此不可能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而在中国,要达到“定居”标准,也即取得“中国绿卡”(拥有在华的“永久居留权”)的条件非常高。根据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出台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且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其中,前3项条件对个人能力的要求非常高,后4项实则与血缘有关,而与个人能力无关,可以说基本上很少有外籍运动员能够达到“定居”标准。而且德尔加多也确实没有“定居”中国,因此第二项条件也不符合。因此,德尔加多入籍只能是通过第三项“其他正当理由”这一非常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达成,而这也与足协出台新政、积极推进优秀外籍球员的归化措施不无关系。③可以说,德尔加多的归化实际是得益于新政出台,同时又有足协帮助,其归化成功虽有政策因素在内,但亦合乎法律层面之要求,只是政策因素增加了归化的偶然性而已。因此,在理论上,不管一个人是否具有“中国血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都是有可能成为中国公民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果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那么原有国籍就不再保留了。④因此,归化后的德尔加多旋即办理了退籍葡萄牙的各项手续,从而成为了一名纯粹的“中国公民”。

其实,近年来外籍球员通过“归化”入籍中国已不再罕见,并且这一趋势还在持续增强[6]。之所以德尔加多的归化会引发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主要是因为其是首位“无(中国)血缘归化”的球员。因此,即便是在法定条件与程序都适格的情形下,由于国人的保守认同感,对于已经是“中国公民”的德尔加多,民众内心还是难以形成有效的身份认同,并且这一认同难题在随后被曝光的临时身份证图片中更是因为“民族为汉族”而被进一步放大。

2  民族确定与身份认同

如果说归化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那么“民族”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领域,还涉及到文化、观念、社会等诸多方面。而通过德尔加多的归化,国人大惑不解的是:为何归化后的民族是“汉族”?难道“民族”不是一个具有区分辨识度与客观衡量标准的归类,而是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的标签吗?如果是这样,那民族本身的意义何在?

2.1  确定归化民族的制度依据

关于“外国人在归化时,民族如何确定”的疑问,其实有关部委早已在部门规章中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不但具备可操作性,而且相对合理,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立法技术性。

对于入籍中国的外国人,其身份证上“民族”栏的填写规范,最初在1986年2月1日由国家民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中即有规定:对于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名称与我国某一民族名称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如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其后,在1990年5月1日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中又作了进一步细化: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此外还特别规定: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可知,《规定》在效力上优于《通知》,但《通知》却并不因此而无效。如果将这两部规章中有关“民族成分的确定”条款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规定》相较《通知》而言,在“外国人归化后民族如何确定”方面体现出较多自主性,政策设定上也更为宽松,并且更加强调有关部门的审批责任。

2.2  《规定》与《通知》的适用衔接

在《规定》中,外国人归化后,如果其民族成份与我国现有的民族成份相同或相近,是“可以”申请填报这一民族(但有2年的时间限制),而非《通知》中的“就”(即“必须”)填写该民族,由此可见强制性成份的减弱。另外,归化的外国人即使有相同或相近的民族,仍然“可以”自愿申报为“我国某一民族”,也即可以申报非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民族,但需要持所在单位证明,并报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批准,由此可见部门审批责任的加强。如果说归化后的外国人并不想申报我国既有的任一民族,而只愿保留原有民族,同时该民族也不与我国的任一民族相同或相近,那怎么办?《规定》中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便可有效适用,即“如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由此看来,德尔加多的确是可以自愿申报为“汉族”的,且只要有山东鲁能俱乐部的证明,并报山东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即可。因此,德尔加多的民族为汉族,亦是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的。

就此而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归化政策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较为宽松的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并符合这一潮流趋势;而另一方面,由于更加强调了有关部门的审批责任,导致的现实是每年能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确实不多,因此并不会造成中华民族自身的太大改变。那种“民族基因被修改进而导致民族独立性丧失”的担心几乎是杞人忧天,而且,归化后的外国人被中华民族所同化的可能性更高。

2.3  民族身份认同

通过对相关法规进行分析发现,归化后的外国人在民族确定方面尽管有着较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但毕竟不是随意选择,还需要经过民族部门的批准,可见其中体现出自主与严格之结合。虽然如此,多数国人还是觉得此事“合法”却“不合(常)理”,因此难以接受德尔加多的“汉族”身份。其实民众的这一感觉已与法律无关,而是溢出了法律领域,进入到了文化观念层次,而这一文化观念实则与“民族”的身份认同有关。

身份认同是一种与社会相关的个体心理现象,一般是指个体对于某个共同体的一种认可与归属感。如果该个体恰好是共同体的一员,那么这种身份认同感可能会相对强烈,通常对内表现为个体对共同体的热爱,对外则表现为共同体优先和个体的弱化。当共同体内成员出现身份认同感降低或是几乎没有身份认同感时,就可能会出现个体成员脱离共同体的情形,严重时会引发共同体的分裂。

而“民族”是在社会发展早期即出现的一种共同体。与“部落”相类似,民族的形成亦多与血缘凝结有关,因此族群内部会呈现出一定的血缘相关性和家族相似性,这也导致了民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内向性与封闭性。而“国家”作为社会发展到晚近阶段才出现的一种共同体,显然较“民族”要早得多,并且国家内的个体在联系的紧密度上也更为松散,不像民族那般紧密强烈。但因为国家是人们根据“规则理性”所建构而成,比起根据“血缘关系”所自然形成的民族而言,具有更大程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因此,在对成员的接纳度上,国家比民族更为温和。也正是因为规则的明确性与制度的开放性,使得国家获得了民族所难以企及的体量。这也是为什么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是以“国家”为构成单位而非以“民族”为构成单位的重要原因。

2.4  “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

有些国家历史悠久,比起一些新兴移民国家而言,历史遗留问题更多且更复杂,因此,这些文明古国在面对现代转型之时,难免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完备的方式来处理应对这些问题,中国即是如此。这也就构成了我国相对较为独特的“民族-国家”模式,即中国是构建在“民族”基础之上的“国家”。与我国独特的“民族-国家”模式相对应的是,身份认同也随之分化为“对民族的身份认同”与“对国家(国籍)的身份认同”。

虽然“民族”和“国籍”都是一种身份,但其背后对应的共同体却有所差异,因此难免会产生出强弱不同的身份认同感。而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后发国家,民族情结自然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相较于尚不及百年的国家,民众显然对民族的情结更深、联系更紧密、身份认同感也更强。而“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差异及其二者间的交错背离,在德尔加多归化一事上被放大。

如果细察网上争议可以发现,虽然民众对于德尔加多的国籍归化也有抵触情绪,但是这种抵触显然比对其“民族为汉族”的抵触要小得多。⑤因民族排斥而产生的身份认同难题,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何国人难以接受德尔加多为汉族之一员。也正是由于“民族”自身屬性的封闭性与血缘凝结所导致的强烈排外性,使得国人对“民族”的身份认同与对“国家”的身份认同在相当程度上发生了分离。

就德尔加多的民族归化来看,国人(主要是部分汉族人)基于自身强烈的民族身份认同感,超越了国家的身份认同,对外(国)族人的归化产生了强烈排斥情绪;而这种排外情绪又进一步加剧了民族认同的内卷化与封闭化,并由此催生出狭隘的民族主义心理。该现象的出现也使得本来运转良好的“民族-国家”融合机制产生了裂痕,这足以发人深思。

3  归化意义及认同难题的化解之道

归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政治层面的考量。虽然在法律中,归化只有国籍归化这一种,但显而易见的是,对于国籍归化后“民族的确定”问题也应属归化的自然延伸与应有之义。因此,广义上的归化应包括“国籍归化”与“民族归化”,尽管“民族归化”的法定效力远低于“国籍归化”。因为国籍归化被规定在《国籍法》中,属于法律;而民族归化仅被规定在国家民委的《规定》《通知》中,属于部门规章,在效力等级上显然较宪法性法律的《国籍法》要低得多。⑥因此,国籍归化可被视为归化的“显在层面”,民族归化则是归化的“潜在层面”。而由于民族的特殊性和封闭性,会导致因民族归化所产生的问题比国籍归化更多也更复杂。

3.1  归化意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全球化的逐步发展,国家间的距离正变得越来越近,人与人的交流也逐渐增多,科技革新与国际合作使得全球化的红利正惠及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也正是因为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得先前象征着国家民族主义,坚实不可逾越的国籍制度也逐渐放开”[7]。原来横亘在各国间的巨大鸿沟正不断被填平,从而使得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自愿选择加入其他国家(也即“归化”)成为可能。通过国籍归化,确定个体与国家间的特定联结,从而实现个体的认同与归属感,就是归化的本来意义。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愿意归属的国家就是“归化”的价值所在。从这个层面而言,归化是实现“人的自由意志”的一种方式。同时,就外籍运动员而言,归化球员对归化国自身也具有诸多积极意义:“归化他国的优秀运动员对本国该运动项目的促进作用无需赘言,有太多成功范例可供借鉴。从短期看,有助于快速提高成绩、鼓舞人心、凝聚支持;从长远看,归化运动员对国内同行的教、传、帮、带作用亦不能忽视。”[8]因此,经过“双向选择”的国籍归化是一项对归化国与归化运动员而言均有益的举措。虽然我国目前依旧严格控制着归化球员的人数与规模[9],但是外籍运动员的归化显然已不再是“禁区”,并且正在被有序控制、逐步放开。

伴随着国籍归化的逐步放开,民族归化也在政策层面上更加自主与开放,这表明我国正以更包容的姿态和更广阔的胸襟迎接世界。就民族归化而言,随着各民族间交流的不断加深,原本作为不同族群在地域和血缘上区分标准的民族,其本身的生物学意义已被逐渐淡化;在现代社会,民族更多是具有社会学意义与文化意义。各民族间的差异更多体现在风俗习惯和饮食服饰等方面,而至于基因、血缘等生物学层面的差异,则越发趋同。这本身并非坏事,因为只有不同基因彼此之间得到充分交换,才能够使得民族的整体基因更具多样性,从而有利于族群更好地适应多变环境、更具竞争活力。因此,民族间的融合越发成为一种趋势。也正因为此,我国56个民族才能共同凝结在“中华民族”的一体之下。

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的激荡与退潮,文明冲突理论又再度兴起,极端民族主义也重新抬头。常伴国人耳边的“民族危机”意识感与近些年因为全球经济不景气而导致的经济下行压力,以及随之而来的国人焦虑感显著增强,加上长期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宣传教育,整体上催生出民众对于德尔加多归化汉族的排斥感。

3.2  认同难题的化解之道

尽管民族认同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历史、文化、观念等多重领域的社会难题,也确实敏感复杂,但是这一难题远非不可调和,而是有着诸多化解之道。

1)观念上需要进行更新。

这里主要是指“民族观念”而非“国家观念”。

首先,应该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尤其是“大汉族主义”观念。虽然汉族是中国的主体民族,在人口数量和居住分布上都占据优势,但是,汉族的兴起与壮大无一不受惠于其他民族。而且,汉族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多数民族,与汉族文化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不无关系。因此,不能因为汉族相较其他少数民族强大就滋生出大汉族主义的狭隘观念,甚至于挑起民族对立和民族情绪。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谐共生、友爱共存的文明状态不应被改变,而影响该文明存续发展的狭隘民族主义观念理应被抛弃。

其次,需要构筑起“中华民族”的一体观念,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華民族”一词,经由2018年修宪正式进入到宪法文本的序言中,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地位。“中华民族”的入宪,表征着包括汉族在内的我国56个民族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体。而其中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实体,将原有的中国各民族在更高层面进行了融合,对我国各民族业已形成的“多元一体”之格局进行了确认与巩固。因此,强化“中华民族”的一体观念,而不是汉族或某一民族的观念,应该成为时下重要的观念更新。

再次,还应该改变民族与体育的联姻观念,让体育回归本质。在现代社会,体育竞技常常被视为民族强大与否的表征,这一观念在后发国家中尤为兴盛[10]。因为诸多历史原因,在我国体育亦被附加了过多的民族价值,甚至将民族与体育进行捆绑,这本身就是文化极不自信的一种表现。而“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表明,竞技体育不仅仅是为政治目的服务,也应当有更宏大的自身内涵,即更重要的是体育的主体——人的风范与尊严。体育应该是展示人类身体素质发展、体现人类身体美的象征”[7]。因此,需要在观念上“逐渐剥离和淡化赋予体育的附加价值,增强对体育本质的认识,逐步顺应体育全球化背景下运动员归化的趋势。运动员归化现象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理性看待这种现象”[11]

2)制度上也须加以改进。

仅在观念上进行更新仍然不够,制度与政策层面的改进也极为重要。虽然从德尔加多的成功归化可以看出目前试点归化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及相关政策的倾斜支持。但是,我国在归化外籍运动员的制度建设方面尚有进一步完善之空间。尽管当下有政策利好,但是政策毕竟相较制度而言,稳定性有所欠缺。因此,着力推动政策的法律化与规范化实有必要,包括出台具体的相关法规,将外籍运动员的归化标准制度化、法定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有学者提出应该修改《国籍法》,以降低归化难度。且不说修法的成本过高,单就修法理由而言,也确实欠缺合理性。如果只是为了降低归化难度,其实根本不用修改立法。在现行国籍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由国务院制定《国籍法》实施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申请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8],或是出台专门的“体育人才引进条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归化进程,以达到合法归化外籍运动员的目的。这种制度构建可以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足球、篮球、田径等我国相对较为薄弱的体育项目上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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