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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归化的理论证成

2020-03-02陈全真王雪蕾

体育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籍归化竞技

陈全真 王雪蕾

摘      要:中国男足归化外籍球员正在进行,虽然部分球员归化手续几近完成,但仍有不少人基于伦理、法律等因素质疑归化的正当性。结合体育全球化的背景来看,球员归化因不违反体育精神且不涉及意识形态,从而合乎伦理要求;因不违反国内外法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又因其总体上收益高于成本,从而符合经济理性;所以球员归化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未来球员归化的路径选择上,外部法律制度应当降低入籍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提高归化标准,才能将球员归化对国内足球人才选拔体系、管理体系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

关  键  词体育管理;足球运动员归化;国籍;伦理学;法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0)01-0035-05

Theoretical proof of football player naturalization-triple (ethical, legal and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CHEN Quan-zhen1,WANG Xue-lei2

(1.School of Law,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2.School of Law,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chun 130117,China)

Abstract:Foreign player naturalization in the Chinese mens football team is underway. Although some players naturalization procedures are nearly completed, there are still a quite a number of people questioning the legitimacy of naturalization based on ethical and legal factors et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ackground of sports globalization, player naturalization meets ethical requirements because it does not violate sports spirit and does not involve in ideology, is legally legitimate because it does not violate other normative documents such as domestic and foreign laws etc, and conforms to economic rationality because its overall earnings are higher than costs; therefore, player naturalization does not have theoretical obstacles. In terms of player naturalization path selection in the future,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raise naturalization standard, so as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f player naturalization on the domestic football talent selection system 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sports management;football players naturalization;nationality;ethics;law;economics

早在20年前,中國足球业内人士就已提出了球员归化问题,当时是为进军2002年韩日世界杯,但后来在没有归化球员的情况下,中国男足依然挺进了世界杯,因此归化的声音逐渐趋于沉寂。然而随后的4届世界杯中国男足都未能杀入决赛圈,国内自上而下对世界杯的渴望促使归化议题进入到官方层面的探讨。2015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万安培提出,为振兴中国足球,实现外籍优秀球员的归化,应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2018年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在职业联赛总结大会上明确表示,将会出台球员归化政策,首先在试点俱乐部实现优秀外籍球员加入中超联赛。中国足协官方对于归化球员给出鼓励态度不是没有原因。在2019年亚洲杯24强中,中国男足以接近29岁的平均年龄成为最年长国家队,本土球员青黄不接的现实让归化成为迫不得已的选择。

依照中国足协目前的归化思路,将具有中国血统的华裔优秀球员归化入籍是工作重点,但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非华裔优秀球员也在归化之列。足协将归化球员的权利下放到试点俱乐部,目前已完成归化的华裔球员有北京国安的李可、侯永永和广州恒大的布朗宁等,非华裔球员但在中国联赛已效力满5年的埃尔克森、阿洛伊西奥。上述归化球员中要么具有中国家庭背景,要么在中国效力满5年,前者属于《国籍法》第7条第1款“中国人的近亲属”,无需获得“永久居留证”即可申请入籍,后者因在中国连续效力或居住满5年,满足了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加入中国国籍。但山东鲁能于近日完成归化的德尔加多,因其既没有中国血统,也没有在中国居住达到5年,所以引起了媒体和广大球迷的质疑,但中国足协却对此视而不见,其中缘由不得而知。其实,在体育全球化的浪潮下,即便是与中国无任何关系的外籍球员也能归化入籍,为中国效力,但是该种归化途径面临的非难更多。本研究试图以伦理学、法学和经济学对足球运动员归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成,以期能为目前球员归化浪潮提供理论层面支持。

1  伦理学审视

在体育全球化背景下,虽然运动员归化迎合了竞技体育的现实需要,但也会面临着体育精神甚至伦理规范的拷问。有论者基于伦理上“义利观”的视角提出,为短期内提高竞技水平而进行的归化,将阻碍归化国青训体系的养成,归化所追求的“利”是损人利己,其衍生的“不利”更值得人们反思[1]。更多人主张,一个国家的体育实力虽不能直接反映该国的国际地位,但人们内心却往往不自觉地将二者联系起来,倘若一个国家在体育领域获得较大成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该国的民族团结和民族自信心[2]。运动员归化是对民族主义的僭越,这种僭越对非传统民族主义国家而言并无太大影响,但对于像中国这种民族主义观念较强的国家而言,很难得到普遍认同[3]。此种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其立足点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过分强调了体育的政治功能,甚至将体育作为提高国际政治地位的工具。的确,竞技体育展示一国的民族精神,而民族精神塑造该国的竞技特征。竞技体育从古至今都展现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从古希腊城邦之间的运动会到近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政治家们都乐此不疲[4]。在当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国际性大型体育赛事逐渐成为一种树立国家形象、展示国家实力的新的表现形式[5]。世界各国都希望在足球这种高对抗的团体运动中展现体育实力,展现本国民族精神,试图在体育层面压倒其他国家[6]。总的来说,现代竞技体育逐渐超越了民族主义界限,向国家主义层面转化,政治色彩愈加浓厚。但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却不应受到意识形态和政治观念的驱使,而且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诞生开始就强调体育与政治应当分离。倘若一定说体育与政治有关系,那也是一种良性的互相促进关系。竞技体育依赖于客观公正的比赛规则,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轨迹,不应沦为国家间政治实力博弈的工具。竞技体育全球化不但将世界五大洲人民联系得更加紧密,而且形成了全人类共同发展的目标。北京奥运会“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口号就集中体现了全人类团结友爱、共同发展的理念。所以,竞技体育的本质特征不是狭隘的民族性、国家性,而是被全人类所广泛接受的开放性,所展示的是作为体育主体的全人类不断提高的身体素质,所彰显的是作为体育主体的全人类精神风范与人性尊严。

以我国为例,近代以来中国多灾多难的历史使得民众普遍具有一定的民族危机意识,从而本能地产生了一种排外意识,所以对于球员归化尚无法完全接受。然而这仅仅是基于特定历史原因产生的主观心态,这种心态在竞技体育全球化的浪潮下显然微不足道。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全球市场劳动力和产品都可以被共享,当全球化逐渐到了体育领域,在资本的催动下,竞技体育中一切涉及金钱交易的现象都可以在全球范圍内发生,而归化现象的产生正是体育全球化的必然结果[7]。体育赛事普遍遵循国际通用规则,其本身就是一项国际性的活动。从奥林匹克精神的全球化到一支球队或一名运动员获得全球关注,这都是体育全球化的结果。体育全球化背景下球员归化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力跨国转移并无二致,二者都属于全球市场范围内劳动力资本的正常流动。所以,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下,一国归化他国运动员的行为并不违反伦理道德。至于最近中国足协积极归化外籍球员的举措,其本质是顺应体育全球化趋势的主动探索,也是对足球文化先进国家归化实践的积极借鉴,并不涉及民族或国家意识形态等政治因素。

至于归化行为对竞技体育公平造成的冲击,有论者认为,运动员的归化虽然不同于兴奋剂、裁判主观判罚等违背体育比赛规则的行为,但也属于另类的“投机行为”。归化的出现打破了不同地区竞技体育结构,不仅使竞技体育变得“不公平”,也会瓦解青训体系,使体育更趋于功利化倾向[3]。事实上,归化行为对竞技体育公平造成的冲击,国际足联已经对现行球员国籍制度进行了修改,直接限制了卡塔尔式的“体育雇佣军”,最大限度避免了“金元足球”对公平的伤害。

2  合法性分析

竞技体育中,一名运动员只有享有一国国籍才能代表该国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因此,实现归化的第一步即是加入国籍。国籍作为一项普通的国际法概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身份特征,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上的资格,享有该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8]。事实上,国籍转换一般既受到一国国内法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法和相关国际体育规章制度的约束。

《国籍法》是我国关于国籍转换的法律。该法第7条规定,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但有论者认为《国籍法》第7条规定的3个条件过于苛刻,导致球员归化变得非常困难。的确,上述3个条件看似简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困难。首先第一个条件必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一个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若要满足这一条件,一般只有两类人:其一,三代以内的国外华裔移民;其二,与中国公民缔结婚姻或被中国公民收养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目前第一类人是中国足协归化的主要对象,但此类人确实是凤毛麟角;第二类人要与中国公民缔结婚姻也是非常困难,实践中要么是已婚,要么是未达到中国法定婚龄;至于收养,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小于14岁,这意味着为了发展足球而跨国收养14岁以下的儿童,也不符合伦理准则。所以《国籍法》规定的第一个入籍条件在实践中难以达成。第二个条件是要在中国定居。何为定居?根据国际惯例,定居是指获得“永久居留权”,也即获得绿卡。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获得永久居留权需要满足7项条件①中的一项,对于外籍运动员来说也是非常之难。即便是唯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这一项,也是很难达成。实践中最易认定为有重大、突出贡献者的一般是直接推进生产力进步的科学家,体育界尚无先例。因为倘若在体育界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必定是以中国运动员身份在国际重要赛事取得突出成绩,所以要达成第二个条件几乎不可能。第三个条件是“其他正当理由”。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具有较大解释余地,可以将优秀的外籍体育运动员纳入该条款,具体可以表述为“科学、教育、文艺、体育领域内特别优秀的国家紧缺型人才”。由此,球员归化就具备了法律依据。

另外,归化外籍球员也符合我国足球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引进政策。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中国男足的远期目标是进入世界杯和奥运会。随后国家发改委对此作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6年印发了《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明确指出实施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吸引高水平足球运动员来华工作,完善出入境、居留、保障医疗和子女教育等一系列政策。紧接着中央组织部等5部门先后對上述方案作出细化规定,分别颁布了《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使外籍球员办理入籍手续更加便利。中国足协也积极响应、落实中央相关政策,于2018中超联赛总结大会上提出将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保障球员归化顺利进行。

球员归化实际上是体育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国体育走向世界,归化与被归化是必然要面对的问题[9]。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外籍足球运动员归化既不违背国际法原则,也不违背国际体育规章制度。在国际法上,国籍变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在体育全球化的进程中,市场因素决定了运动员有权选择更符合自身利益的工作环境。另外,从国际奥委会和国际足联章程来看,虽然对球员归化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但只要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实施归化。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规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运动员,可以任选一个国家代表其参加国际比赛;若该运动员已代表过一个国家参加了奥运会、洲际比赛,则在3年内不得再代表另一国家参加比赛。上述3年的限制还可以在国际足联的批准下进行缩短,甚至取消。另外,为了杜绝类似艾尔顿事件的再次发生,《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了在满足一定血缘关系或居住时间的条件下可以归化球员。但总体上看,国际足联此举是在限制某些国家通过发展“金元足球”来增强本国足球实力的行为,并不是否定球员归化的合法性。由于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体育公平,作出此种限制实属迫不得已。所以,球员归化是符合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制度的。

3  理性经济学考量

经济学讲究“成本与收益”理论,有论者从这个角度出发认为归化球员是“病急乱投医”的非经济理性行为,归化球员一般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除了华裔球员可能基于一定的民族情感愿意为中国效力之外,外籍球员来华踢球绝大多数都是金钱所驱使[10]。最近几年中超联赛掀起了“金元足球”浪潮,各俱乐部无不斥巨资从南美甚至欧洲主流联赛挖来国际知名球员,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无非是技术主义思维,相当于砸钱买技术,顶多在联赛层面提高比赛激烈程度,但对于国家队竞技水平的提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此外,球员归化还有可能付出一定的青训成本,归化的确能够短时间内提高国足的战斗力,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足球人才短缺的现实。当归化球员占据中国足球的金字塔顶,将会降低国家足球人才向上流动的可能性,进而瓦解青训体系[11]。但从世界范围来看,足球与其他领域一样都存在着人才分布不均的情况,正如有论者所言,世界上20%的国家拥有着80%的优质足球人才[5],像欧洲、南美等地区甚至出现了足球人才过剩情况。因此,在体育全球化背景下,归化球员和其他领域劳动力跨国转移并无二致,从这个角度来讲,归化无论是对于球员个人还是对于国家都是一种经济理性行为。对于球员个人来说,归化到足球人才稀缺的国家,一方面可以避免沦为人才过剩的牺牲品,获得国际比赛登场机会,另一方面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实现人生价值。②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不但可以在短时间内提高国家队实力,而且能将先进的足球理念传入我国,带动国内球员成长,最终实现中国足球整体实力的提高。以20世纪90年代日本男足归化巴西籍球员拉莫斯为例,拉莫斯加入日本国家队之后,日本足球也形成了亚洲一流的传控打法。时至今日,日本队的传控技术依然是冠绝亚洲足坛。这其中的原因显而易见,归化球员带来新的技术风格,产生了“鲶鱼效应”,更新了本土球员的生存环境,带动了本土球员的技术进步。日本的归化实践表明,归化不但不会阻碍青训,反而和青训相辅相成,成为国内球员进步的催化剂。由此可见,归化无论对于球员个人还是对于整个国家而言,都是收益高于成本的。

综上所述,球员归化因不违反体育精神,且不涉及意识形态,从而合乎伦理要求;因不违反国内外法律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又因其总体上收益高于成本,从而符合经济理性,所以球员归化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关键在于2022年世界杯周期内归化如何进行实践层面的操作,将球员归化对国内足球人才选拔体系、管理体系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

4  球员归化的未来路径选择

4.1  外部法律制度降低入籍标准

1)解释《国籍法》第7条。

现行《国籍法》第7条是关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条款,所列举的3项条件中前两项为“中国人的近亲属”和“定居在中国”,因其规定明确且实践操作难度极高,既无解释余地,也无解释必要,可以将第三项“其他正当理由”作为外籍球员入籍的突破点。该项本身为兜底条款,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12]。可以将“为了引进科学、教育、文艺、体育领域内特别优秀的国家紧缺型人才”作为正当理由,这样一来优秀的外籍体育运动员自然被囊括其中。

2)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

虽然有论者认为,作为传统的民族国家单纯为了归化运动员而修改现行《国籍法》不符合我国现实情况[13]。但21世纪以来国籍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经济全球化促使各国国籍法走向趋同化,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逐步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全球化使双重或多重国籍成为必然趋势[14]。为了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应在恰当的时候修改《国籍法》,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对于中国紧缺的高水平足球人才,应允许他们有条件地保留原国籍[15]。具体而言,应删除《国籍法》中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国籍带来的管理麻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对双重国籍人员的政治权利作出必要限制、设置自由选择国籍的宽限期等。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变更《国籍法》,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和体育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4.2  内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归化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取得中国国籍与取得中国体育运动国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际法概念,而后者是国际体育领域的概念,即取得中国国籍并不一定取得中国体育运动国籍[16]。根据目前国际足联关于球员归化政策,倘若球员既没有出生在归化国,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出生在归化国,则需要年满18周岁并在该国连续居住满5年才能进行归化。因此实践中已出现的情况是,在球员加入中国国籍后并不具备为国足参赛的资格,还需要在中国连续居住5年才能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比赛。比如山东鲁能的德尔加多,目前德尔加多22周岁,加入中国国籍前出道于葡超青训,但由于其没有满足“在中国连续居住满5年”的条件,因此暂不具备代表国足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

解释甚至修改法律使得入籍变得相对宽松,可以让更多优秀的足球人才加入中国国籍,但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以及传统的民族情感,不应将外籍球员大规模归化到国足中,应当以较为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归化标准。现阶段,国足归化虽然仅在中超4队中进行尝试,但却有一些俱乐部基于自身利益盲目归化,产生了归化乱象。笔者认为,目前中国足球归化的步子不宜迈得过大,主要的归化对象仅局限于华裔球员,时机成熟时可以扩展到非华裔球员,使潜在归化球员的数据库更加丰富。具体来讲,华裔球员的归化按照目前方式继续进行,非华裔球员的归化效仿日本、卡塔尔等国实行“买青养成计划”,挑选年龄较小的潜力球员,入籍后先在联赛锻炼,在中国居住满5年后经过选拔进入国足。

针对目前一些俱乐部引入归化球员没有约束而导致的归化乱象,中国足球协会应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出台相应的规制方案。具体来说,中国足协应成立由国家队管理部、中超中甲联赛部、法务部等部门以及外籍专家组成的外籍球员入籍推荐审核小组,根据球员年龄、个人能力以及代表国足参赛资格等进行综合评定,负责对申请入籍的外籍球员是否予以推荐。首先,引入归化球员必须来自中超、中甲联赛俱乐部,同时必须满足3个出生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使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没有出生在中国,那么该球员年龄必须小于26岁,且应按照国际足联规定,连续在中超或中甲联赛效力满4个赛季或连续居住满5年,方能代表国足参加国际比赛。

面对体育全球化时代,应当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看待球员归化现象。首先应变更或完善现有制度,促进足球人力资本的优化配置,以法律手段保障球员归化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应提供广泛交流的平台,归化球员应遵照先华裔后外籍的策略,以归化华裔球员为主,并逐步放宽外籍运动员代表国足参加国际赛事的限制,通过加强外籍球员与国内球员的交流,提升本土球员的竞技水平。

注释:

①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② 以中超联赛为例,一名巴西籍的顶级联赛足球运动员,在中超俱乐部踢球的年薪要比在南美国家高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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