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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探析

2020-03-02王苗苗

经济师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院司法人工智能

●张 镝 王苗苗

一、概念解读及现实意义

(一)概念解读

1.智慧法院的理论概念解读。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将智慧法院的建设纳入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①,我国正式启动智慧法院建设。所谓的智慧法院就是集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为一体的一种全面服务于法院的形态,它全方位借助现代科技人工智能,让法院和当事人更直观地从网上看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流程的合法公开。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语音识别电子卷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能语音转化文字识别系统和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记录、智能合议庭、智能审委会等。

2.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的概念辨析。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既有交叉也有不同之处。互联网法院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包括调解在内的从起诉到执行全流程在线化,需要以在线的形式审理案件,是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两者相比,互联网法院倾向于诉讼中审判权的分配优化,而智慧法院则是法院运用人工智能的一种方式,倾向于法院整个体系的优化②。

(二)建设智慧法院的现实意义

1.提高诉讼效率。自2013年以来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逐年迅速增加,给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2800万件③,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8.8%,一个法官年审理的案件平均约300件以上。而一份普通案件从受理立案到执行,各个程序无一例外,都需要司法人员手动进行立案登记、记录庭审笔录、书写判决书等工作,法官承受的压力由此可见。智慧法院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压力。例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线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和量刑分析等精准信息④,既可以加快案件的诉讼进程,又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一举两得。

2.顺应时代需要。人类社会生活逐渐智能化是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认知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智慧法院的出现正是这一变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2019年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3(2019)》指出,2018年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本的主体框架已确立。然而应用于法院的智能技术有限、司法大数据共享平台尚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内部遇到阻碍等问题,仍制约这我国智慧法院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一)应用于法院的智能技术有限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尚且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法院实现智慧化面临的挑战之一即是改进智能技术,让其最大程度地为法院带来便利。然而智能技术的发展在国内也因地域差异而展现出一种非常不平衡的状态,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智慧法院体系的建设进程远超其他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发达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程度高,能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依据自身情况和背靠的科研实力研发出创新型个性化的智能设备来供法院使用。而一些不发达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程度低,往往是在被动地完成智慧法院的推进工作,智能设备不完备,司法工作人员对使用智能设备进行工作的适应过程相对较困难,并且这些科技不发达地区在研发出配合法院工作的智能设备上通常很少具备科研创新能力。这种地域间的差异明显阻碍了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进程的脚步,构建一个成熟完整的智慧法院体系,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尽量减缓这种因经济差异带来的技术差异。

(二)司法大数据共享平台尚不完善

智慧法院一大特色就是建设信息化法院,让法院的数据信息更加透明可供查询。但法院本身的性质使得它必须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为公开数据的首要前提,然后目前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通常会采取与第三方科技研发团队合作的方式来开发出智能设备供法院使用。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将一些案件以及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给负责研发的第三方。这些信息数据到了第三方手里后,法院在对设备研发的技术原理不了解的情况下,无从知晓第三方将这些信息数据进行了何种程度、何种方式的利用,也无法保证第三方是否将信息数据私自复制下来谋取私利和是否真的对其信息进行了保密。这就将法院重要的内部信息以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置于泄漏的危险中。而这些信息数据一旦遭到泄露,不仅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受损,司法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这就令法院在与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大数据分享时遇到阻碍和壁垒,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大数据共享的开发和利用技术尚不够达到安全透明的程度,技术的不成熟也可能会在法院使用大数据时造成一些隐患。另外,目前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尚未建立起成熟完整的、共享各种司法数据的可靠平台,信息数据共享程度较低。

(三)司法工作实践的阻碍

智慧法院的推进工作不仅受到技术以及大数据的影响,同样也受到司法工作的实际状况的影响。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智慧法院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智慧法院这一新生事物发展时间短、势头猛,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前瞻性,但部分法院宣传不到位,致使思想保守的法官难以接受甚至抱有抵触态度,不愿意让人工智能来辅助判案。同时,当事人出于对司法权威的信任提起诉讼,是希望得到合理且公正的判决。而将案件交由人工智能处理,在朴素的心理认知上难免会持有保守态度,从而难以接受判决结果。另一方面,法院要实现智慧化、信息化建设,原有的单一的法律人才是远远不够的,急需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了解法律知识和诉讼流程的复合型人才,随着未来法院司法和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量会大大增加,培养复合型人才势在必行。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分析

(一)改进人工智能技术

改进人工智能技术,非以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还需要科技研发团队的技术支撑。但仅靠科技研发团队闭门造车也不可取,需要法院和科技研发团队强强联合,这是未来智慧法院发展的一大趋势。在创造一个可靠的研究开发平台的前提下,法院提供精准信息和专业知识以供科技研发团队更好地利用数据研发出符合法院本身特点的个性化定制产品,让智慧法院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科技研发团队对法院的信息和数据加以分析开发,提供技术研发成果,同时应对法院提供的重要机密信息签署严格保密协议,不得将重要信息以任何形式外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法院和科技研发团队深度联合,这将是法律与科技的结合与创新,也有益于促进当下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向前迈进一大步。

(二)重视数据的安全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和信息化工作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⑤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网络安全和大数据保护应当给予重视。大数据是智慧法院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一方面,法院要提高自身网络的安全级别,智能设备定期升级维护,杜绝信息数据泄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提供智能技术的第三方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法院与其合作时信息泄露的可能性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法院组建专门的科研开发工作室,使用自己的人才队伍来进行开发研究,避免第三方带来的潜在问题。

(三)建立相关部门间开放的数据关系

智慧法院的体系构建还应打破信息孤岛现象,设立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各部门在平台上传分享信息数据要力求实时更新和真实,尽量减少因恶意或失误等带来的虚假数据问题。细化流程,强化沟通,实现各部门的有机联动,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解决效率。同时,对法院等多个部门掌握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提高大数据的质量。大数据时代下,每个人都会在各处留下自己的信息脚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信息数据的整合至关重要。

(四)增强对智慧法院的认同感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发展势头不容小觑,智慧法院作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一项创新工作更是取得了突飞猛击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还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工作模式,难以适应法院的大胆革新;而对于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缺乏诉讼经验以及群众朴素的心理认知,也难以对有智能设备参与案件审理的结果产生信任。这就需要法院在增强智慧法院的硬件设施的同时,增加法官和当事人对于智慧法院的认同感,让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抛弃对法院运用智能技术的偏见,建立起对智慧法院的信任。一方面,法院内部应积极开展讲座或实践操作等训练活动,让法官真正了解智能设备的使用;另一方面,对外则应多利用社交平台发布智慧法院的科普文章,使用指南等,拉近智慧法院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让智慧法院更“接地气”。只有法官在积极应用智慧法院,利用智能技术为当事人带来公平公正的诉讼结果,智慧法院才会真正在司法实践的沃土上落地生根。

(五)注重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司法实践会对智能司法工具提出更深层的要求,智慧法院利用的技术愈发智能化,使用智能技术的司法人员也需要顺应形势学习并掌握新技能,因此,法院需要吸纳一批既掌握人工智能知识又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高校法学专业应注重学科结合,双管齐下,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满足建设智慧法院的人才需求。

注释:

①刘贵祥.总结经验理清思路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N]. 人民法院报,2017-06-21(005)

②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J].政法论坛,2019,37(05):117-126

③孙航,孙若丰.周强出席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狠抓落实务求实效[J].人民司法,2019(10):2

④蒲晓磊.法律该赋予人工智能怎样的地位?[N].法制日报,2018-01-23(010)

⑤刘贵祥.总结经验理清思路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N].人民法院报,2017-06-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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