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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清偿债务人惩戒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个人破产制度是自然人的信贷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占据重要比重时的产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制度能够缓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能够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发展权利,能够使经济更健康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这一制度也面临现实的阻碍亟待解决。

一、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现实阻碍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1.规避制度滥用的难度大: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也可能助长消费者严重超前透支消费等不良消费习惯。如果违法成本小于因此获得的收益,经济人往往会选择前者,若不能立法上严格规制该制度适用条件和滥用的责任,个人破产的制度缺陷恐难以避免。

2.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从立法目的上来讲,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设计存在共性;但是又各有侧重,在价值目标、破产原因、破产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1]。因此个人破产的立法要衔接已有的《企业破产法》,选择单一立法体例或者合并立法体例的优劣有待比较,对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转换关系待考虑。

3.与征信体系、失信惩戒制度的衔接:个人破产的施行需要一定的信息披露机制,而这依赖于我国尚未健全的征信体系;个人破产后有可能进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与失信惩戒制度产生交叉。但是征信体系、失信惩戒、个人破产等尚未被高位阶的立法体系所确认,法律上的效力存在瑕疵。

4.与执行程序、和解程序的衔接: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缓解法院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般的民事和解与企业破产和解能否适用于个人破产;如何使该制度在替代性机制的基础上发挥独特的作用,避免功能的重复性是立法层面要解决的。

(二)执行层面的问题

1.个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自然人的社会角色多样,也因此形成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在认定其破产时,区分个人的破产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的难度较大;还要防止自然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2.个人破产后续监管成本高:鉴于自然人与企业的差异,自然人的能力在破产后并不消灭,债务也并非一经破产就完全免于清偿,在破产后的一定期限内既要给自然人留下必要财产生活,又要长期监管、确认其偿债的能力,督促其及时偿债,耗费的时间、人力、公共资源等司法成本较高。

二、个人破产制度现实阻碍的成因

1、我国的传统意识和人文环境:我国长久以来形成欠债还钱的思维定式,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免责”观念相冲突[2];不同于企业重视商誉的程度,个人的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长期缺失,成为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

2、个人破产制度在功能上与现有的制度有一定的重合性: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经涵盖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许多重要功能,如果不能够论证该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优越于现有其他制度或者能很大程度上弥补现有制度的缺陷,那么它不具备必要性,对于制度构建自然成为现实障碍。

3、利益失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天然利益冲突,个人破产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倾向,会引发债权人不满;个人破产之后,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缺乏平衡机制;个人破产对于金融机构带来利益冲击和损害;现有制度与新建制度的利益冲突等各方利益的失衡造成制度构建的现实阻碍。

三、个人破产制度现实阻碍的对策

法哲学家赫克的利益法学强调法律与利益平衡的关系[3],笔者试图从该视角出发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阻碍提出对策。

1、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债务人的目的是延缓偿债期使自己不至于因负债影响基本生存,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债权,和解制度是平衡二者利益的最佳模式,基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及自然人的特殊性,个人破产前和解适用民事和解程序即可,不宜适用企业破产和解的程序。若无法和解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则债权人作出减少债务或者延缓实现债权妥协的同时,应获得这段期限内债权同期银行最低利息。此外,应给予债权人监管债务人的权利,发现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申请破产便举报,令债务人承担高昂的违法代价。

2、平衡同一破产个人的多个债权人利益:自然人破产后其多个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可以适用民法确定的清偿规则。但是应注意个人破产后经过一定期限的调整再次拥有清偿能力时,对多个债权人均应当尽到通知告知义务,防止清偿秩序的混乱化。

3、平衡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在征信体系、失信惩戒、个人财产申报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制度滥用的行为能够进行事前防范如明确个人财产,事中规制如冻结隐匿转移的财产,事后惩戒如告知法院对债务人失信惩戒。这样一来同时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

4、平衡现有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对于能够适用现有法律的不再另行规定,仅对现行制度无法解决而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弥补缺陷的部分立法。也即避免制度之间功能上的重合,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

5、平衡司法成本和制度回报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若建立,需要多机关配合、配套制度衔接、时间人力成本的投入;而制度带来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生活工作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创造价值、缓解社会矛盾、建设诚信稳定的社会、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等,个人破产制度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从长远来看是值得的。

四、结语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掀起热潮,对于普通消费者因为按揭、网贷、透支信用消费等背负巨额债务遭受的经济、精神压力起缓冲作用,减少暴力催债等不良行为;对于商自然人而言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给予其发展的希望和鼓励;对于法院而言减少执行压力;对于市场而言及时清除个人债务,建立良性的营商环境,从这些方面看该制度的优势非常鲜明。

但与此同时我们更不能忽略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因为任何缺陷都有可能引发无数的问题,如果能够提前预防、填补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扫清制度建立的现实障碍,在立法上构建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在执行上减轻司法负担,是个人破产制度理想的状态。而笔者寻找到的解决路径,便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平衡或者兼顾个人破产制度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减少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让个人破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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