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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诉求与政府监管

2020-02-25王红梅李宏伟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监管

王红梅 李宏伟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会计学院,辽宁 大连11605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方针目标,为我国国民经济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实践中,我国经济在取得迅速发展的同时,雾霾天气多发、河道水体黑臭、土壤污染、危废处置不当等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这些问题产生的源头毫无例外地指向了一些企业。以2018年生态环境部对长三角地区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为例,被抽检的260家企业超标排放率达28%;被抽检的254家企业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合格率仅为48%。其中,多家央企、国企也位列不合格名单之中。之所以连担负着国计民生重任的央企、国企也置国家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成为环境的重要破坏者,是因为企业在经济利益及其他利己目的的驱使下,对其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担当。而信息不透明、监管不严格又加重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有必要基于相关成熟理论,深入探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相关监管政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从而推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实现社会经济绿色发展目标。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机理论辨析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机研究的主要理论包括政治经济理论(PoliticalEconomy Theory)、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等三种[1]。

政治经济理论表明,社会的支持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的认可度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存在披露环境等社会责任信息以展示、维持其良好社会形象、显示潜在绩效的内在动机。企业通过环境信息自觉披露这一行为,从而满足企业所处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的需要,进而保护自身利益,维持其与社会的关系,避免可能的监管处罚。在此系统中社会的核心全体是公众,政治环境的主导者是政府机构,经济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自身。由此可知,政治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机在于,企业通过满足公众、政府等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的需求以达到自身利益诉求满足的目的。

合法性理论沿袭了政治经济理论中企业经济问题应该在政治、社会与制度的系统内讨论的观点,认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只有与社会认同的价值统一时,企业的发展与存在才具有合法性。企业在实际运作中的环境表现一旦与社会期望背离就会产生现实或潜在的危机。此理论认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源于对其赋权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机是满足利益相关者日益增长的环境关切。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集合。这一集合中各构成元素,亦即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影响企业的形象、利益、合法性乃至存续和发展。企业需要关注、管理、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诉求,利益相关者越有影响力,企业就越需要适应、满足其现有或潜在的需求。因此,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机在于满足利益相关者,尤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综合上述三种理论,政治经济理论、合法性理论均以宏观的社会经济系统为框架解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动机,理论的指导意义更大于实际问题的分析意义。在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上,作为执行者的企业如何行动才是问题能否解决、解决的彻底与否的关键,所以提供了具体分析框架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更具实践指导意义。

现有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因研究中,多数结论倾向于政府及其法规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较大且是直接的压力,公众是一种影响较小、间接的压力。已有研究也表明,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受政府的影响,股东与债权人影响微弱(Liu and Anbumozhi,2009)。鉴于政府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压力来源,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强制与自愿性结合的披露规制中科学、准确、较为充分地保证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需要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合理的类型划分与诉求明晰。

二、基于中国情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划分

目前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选择与划分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总体说明并未进行详细说明。曲冬梅(2005)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消费者及社会公众[2]。姚瑶(2005)将企业内部的经理人员和员工、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环保机构及环境压力团体、社会公众等归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3]。赵军、吴玫玫等人(2011)的研究提出将企业主体、政府部门、投资者、消费者、社区公众作为五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4]。孟晓华、张曾(2013)的案例研究发现,中国当前情境下,起核心作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环保组织、当地社区、社会人士、公众等外部公众型的利益相关者[5]。二是在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前提下,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万里霜(2008)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认为投资者、政府、社会公众等企业环境利益的重要相关者是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方,企业管理层是供给方[6]。郑晓青(2010)从企业组织的视角,将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消费者、社区部门等划分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管理者、员工、内部审计等划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7]。袁广达(2011)认为,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其员工;另一类是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国家管理机构、企业当前及潜在的股权投资者、银行债权人等;最后一类就是与企业有密切关联的社会公众[8]。卢秋声、干胜道(2015)的实证分析中,将政府、债务人、顾客划分为外部利益相关者,股东、职工等划分为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中间利益相关者群体[9]。范群鹏、程松松(2015)从双元合法性视角出发,构建了包含政府、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等在内的多重利益相关者框架,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政治利益相关者和经济利益相关者[10]。

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上述研究中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组成内容,并充分考虑其动机及执行因素,本文中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组织利益相关者和个体利益相关者,以便更好地剖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诉求差异、产生原因。组织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企业、银行、新闻媒体、环保组织、当地社区等。组织利益相关者以社会组织形态存在,其诉求是团体意志的集中表现,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相对宽泛,遵循的价值观更具时代的特点,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统一。个体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社会公众、供应商等。这一划分加入了相关组织中的管理者,直接对应组织利益相关者中具体执行者,在我国现行机制体制下,管理者诉求的实现往往超过其他个体,应该予以关注。个体利益者除了拥有所在组织的集体利益诉求之外,还会受到所受教育、所处时代、职业道德、个人所得利益及其心理因素等方面的影响,尤其在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行为与内容时这种影响体现得更为明显。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一)组织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诉求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和社会管理者,对环境资源拥有准所有权。当企业获得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时,就自然承担起政府的受托责任。政府必然会产生对企业污染控制与治理的信息、排污量信息、废物回收与处理信息、参与治理周边环境的信息、保护自然资源的信息等环境信息的关注,以及企业受托责任执行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法规的一致性情况的考量。这些信息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宏观政策调控的凭证与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政府对于环境信息的需求愈发迫切,相关要求愈发严格。

企业存续的根本在于利润的获取,相较而言,其承担社会责任就处于次要位置。企业应该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作为环境的使用者,企业的受托责任要求其必须对环境资源承担保护责任,并将环境信息进行全面及时披露。但必须明确,这只是应该而已,很大程度上并非企业真实的意愿和诉求。由此也决定了企业对于不能获取经济上的好处而履行的社会服务责任大多不可能处于主动和自愿,除非这种责任的承担是强制性的或是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成本付出后的现有或潜在的财务回馈。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可以通过满足政府、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表明自身合法性,增强自身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更好的财务业绩的结果,而不应该单纯认为是企业提升了社会责任感。

银行的核心利益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收益。由于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社会的高度重视,银行在基本业务活动中已经开始引入环境问题作为贷款及其他业务开展的条件。其作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主要的诉求为明晰真实、准确的企业环境信息以提高贷款安全性,降低或避免由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潜在负债和风险。

新闻媒体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关注是由其担负的传播信息、引导舆论、舆论监督等主要职能所决定的,当前政治经济形势下,新闻媒体不仅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重要的传播内容,还对环境问题发挥着预警、沟通、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诉求包括真实、准确、及时,尤其是发生环境问题后的应对措施、解决方案的跟踪报道。

3.2.3 资源上传。选择分类、类型,填写资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名称、资源地理信息、资源拼音缩写、关键字、资源描述、作者、来源等)后,上传到资源库中;资源上传后自动生成索引号。

环保组织多数为非营利机构,他们的自身定位是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与政策支持,积极倡导公众参与环境建设,通过自身活动广泛进行环境教育。这一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诉求包括企业污染控制治理理念与措施、“三废”排放、废物回收与处理、各企业参与治理周边环境的信息、保护自然资源的信息, 以便提供意见和建议,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区由企业所在地的众多处于较弱势地位、联系松散的利益群众组成,其环境利益诉求是避免污染影响健康、经济遭受损失、环境生态受到影响。这一组织的关注集中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以及处置情况。实现途径为通过媒体、法律维权、集体上访或形成群体性事件。

(二)个体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诉求

企业管理者是企业目标的决策者和制定者,在决策过程中需要了解更详细、更及时的信息以保证企业商业价值的实现。由于需要承担环境信息引发经营与财务风险,企业管理者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持审慎保守态度,这与管理者的学历、经历及其他个人因素关系不大[5]。企业管理层的利益诉求在于通过对环境信息的了解与掌握,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环境受托责任, 实施正确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 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为企业资产增值。现有实证研究表明,国有企业的总体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优于其他所有制,不排除企业管理者追求政绩诉求的存在。

企业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预期经济收益。他们关注的是环境信息的披露是否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投资方向、使用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社会各阶层对环保认识的不断深入,也引起很多高素质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致力“绿色投资”,对企业的环境信息需求出现增长势头。

企业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企业经营的效果,而企业的经营效果与企业的资产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遵循环境保护法规的记录等环境事项直接相关。在消除污染费用已经扩展到包括贷款人在内的一些潜在责任人身上的社会背景下,无论是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量,还是环境道义方面思虑,债权人都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官员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在传统以GDP增长为核心任务的驱动下,部分政府官员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关注远超其他,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成为被漠视的部分,环境信息披露与否无关紧要。此时,政府官员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诉求聊胜于无。党的十九大以后,绿色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在此背景下,政府官员出于提升政策落实效果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动机敦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

公众是受到企业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的分散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尤其是对企业对周边环境的自然生态影响具有必然和现实的关切。作为专业知识匮乏的分散个体,他们需要专门机构提供关于企业的环境信息。现实中,社会公众的诉求是最容易满足却达成效果最差的部分。

消费者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关注集中在所消费的产品和劳务是否具有生理上和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否是绿色企业及其产品是否是绿色商品等。

供应商作为企业的上游生产者,其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关注点在于,企业的发展战略、生产理念、产品调整是否会对自身发展带来风险或机遇。

综合各类诉求,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作用发挥机制存在着明显差异。第一类利益相关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发生作用,影响显著,如企业管理者、银行和债权人。第二类利益相关者无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发挥作用,影响相对明显,如环保组织、新闻媒体。第三类利益相关者有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发挥作用,影响微弱,如社会公众、员工、消费者。第四类利益相关者是政府,既是环境资源的拥有者,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又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主要分享者,需要平衡、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及各方利益的分配。

由于各利益相关者诉求之间存在着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导致彼此之间的利害冲突。多方的博弈需要居中者进行调节,毫无疑问,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应该是既参与利益分割,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政府。

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与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差距

(一)政府利益诉求实现的天然束缚

政府的利益诉求是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反映社会所有个人偏好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不存在的(Kenneth.J.Arrow,1963)。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明显诉求差异,即便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诉求也难以统一。因此,政府作为监管者无法对利益总体的诉求作出恰当的判断,政策法规的制定势必取决于所获信息的判断,一种或少数几种政策法规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政府监管策略的必然“惰性”

法律赋予政府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权力具有专属特征,监管活动的实施缺乏“竞争”的动力,加之监管效果的评价体系松散、评价标准缺失,从而导致部分政府官员产生监管“惰性”,采取保守的监管策略,监管不力现象屡禁不止。

(三)公众等个体利益相关者诉求难以满足

社会公众、企业员工是企业环境的直接受益或受害者,他们应该而且必须成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对象。而实际情况是,由于这些直接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并不通畅,加之相关环保专业知识不足,很难了解真实准确的环保信息。尤其是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这种弱势地位更为彰显,甚至根本诉求都难以保障。

(四)环保组织等间接利益相关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我国环境立法长期侧重以政府“命令—控制”为主要治理模式,环保组织在环境披露中的权利并未得到确认,其在参与环境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缺乏法律上保障,所应发挥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虽然最新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范围,但是构建政府、企业、环保组织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环保组织在企业信息披露中应有的作用还任重而道远。

(五)企业价值实现与社会责任履行存在短期利益层面的冲突

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与存续价值是投入成本并获取利润,从而满足管理者、股东、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经济利益的诉求,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广泛的、大众化的诉求,其履行需要付出实际的经济成本,由于看不到短期的利润回报,势必成为企业管理者实施决策时的备选项目。理论研究中呈现出来的履行社会责任会推进企业长远发展的结论并未得到企业界的认可与实施。忽视企业的根本利益追逐,而空谈意识素质的提高,对于存在着基本面冲突的企业价值与社会责任而言无异于缘木求鱼。

五、提升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的监管政策建议

(一)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形成基于社会福利最大的政策法规体系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极强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策法律的指导和政府实施监管。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内容处于散乱的状态,需要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刑事责任的承担[11]。因此,立法问题无疑是解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关键。需要国家进一步建立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直接相关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有效解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问题。同时,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在传统信息获取方式下,制定法规所需信息需要通过层层上报获取,在信息搜集、整理、传递过程中会受到过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去除或减少信息噪声,从而保证各方利益相关者诉求信息的真实表达,为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供有效支撑。

(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相互协同制约的监管机制

政府监管缺失的原因,一是由于缺乏竞争的天然“惰性”,二是由于不同部门职责的条块分割。在政府监管的实践中,大数据技术以信息为中介,从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过程评估、行为袖珍等环节监控对象,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从而避免或减弱监管惰性,打破原有的条块分割,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由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数据仓库及数据开放共享平台,通过环保信息监管数据的流通与共享,促进各级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监管业务重组与流程再造[12],打造基于大数据技术、开放的政府监管链条,将集中于政府的权力从单部门分散到多部门、从政府部门分散到市场与社会,形成多方监督、相互协调、开放化的新型监管体系。在此过程中,协同监管的理念树立、协同监管的机制建设、协同监管的决策系统实施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三)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听取和满足公众利益诉求

社会监督机制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在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评价、评估过程中,涉及其利益的所有群体都应享有参与听证会讨论、决策的权利。听证会的结论应该成为一种关键的、必然的条件,不应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内容。关于相关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和披露制度的出台和制定,需要争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需要财政、会计、审计、企业界人士、环保人士的参与研究,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社会公众,尤其社区公众基本环境利益的满足,保证受损人群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便利、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环保等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可以通过深入动员社会公众,将个体的、松散的社会力量整合形成意志相对统一的群体,以组织形式参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中,使公众成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基础力量。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积极宣传绿色理念,帮助企业调整生产结构,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宣传环保理念;可以借助媒体和网络等平台,推进政府完善、调整企业环境信息发布相关制度法规; 可以发挥组织布局分散、数量众多的优势,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协助政府更好地实现监管职能。但是,目前社会组织的各种作用远未发挥,需要在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是社会组织自身要明确使命宗旨,建立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要加快环保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环保人才、审计人才,建立自身的核心优势,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信息监管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环保知识、环保理念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多种活动,积极开拓对外交流渠道,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二是国家要完善《宪法》及配套法律相关立法,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合法性,明确社会组织参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地位,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在监管实施中,政府要切实树立现代化行政管理理念,依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一些次要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三方协作共治的良好局面[13]。

(五)运用税收返还等经济手段,激活企业自身动力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披露两种形式。在强制性披露中,由于政府政策、法规的约束,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合法性,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自愿披露则取决企业自身的战略发展需求。目前,我国企业能够真正把环境保护作为长远战略的企业仍然是少数。众多实证研究显示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优于其他行业的现象,不是因为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做得好,而是政府强制其披露的结果,因此将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的效果进行对比并讨论各自优缺点的意义不大。无论哪种方式要达到较优效果,都需要通过加大税收返还、专项投入等经济手段的应用,满足企业自身价值实现的诉求,激发企业自愿、真实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源动力。具体而言,一是要推进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要尽快形成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三是要由中央政府牵头实施重大环保设备设施的研究开发并积极推广使用,保证企业在实施环保策略过程中,短期经济利益不受损,长期经济利益有收获,从而切实形成绿色生产、绿色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土壤。

六、结语

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是我国政府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前提。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的结果表明,无论是强制性披露的真实性,还是自愿披露的自觉性,均离不开各方诉求的满足。而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诉求不仅存在差异,甚至还可能出现对立。提高政府环境监管法规法律的制定及实施执行,需要在社会福利最大的基础上均衡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多方博弈的最优。这一结果,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信息渠道拓展畅通、协同监管体系的形成、绿色价格机制的建立、社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等要素合力推进,以切实形成“国家、企业、社会组织”三方共治、共享、共赢的社会经济绿色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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