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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河南淮河流域灾蠲研究

2020-02-25杨立红朱正业

关键词:钱粮档号成灾

杨立红,朱正业

□淮河文化论坛 主持人:吴海涛教授

晚清时期河南淮河流域灾蠲研究

杨立红1,朱正业2

(1.安徽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012;2.安徽大学 历史系,合肥 230039)

晚清时期,为减轻百姓负担,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秩序,每遇灾荒,清政府都根据灾情轻重按一定比例蠲免、缓征或停征河南淮河流域受灾地区应征粮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蠲缓措施日趋细密与制度化。然而,受政局动荡、吏治腐败等因素的制约,许多与蠲缓有关的政令或形同具文,或在执行过程中流弊百出,总体效果不彰。

晚清;河南;淮河流域;蠲缓

在“靠天收”的传统农业社会,百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薄弱,一旦遇到灾害,小则收成歉薄,大则颗粒无收,无力缴纳粮赋。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每遇灾患,历代政府都根据灾情轻重按一定比例蠲免、缓征或停征受灾地区应征粮赋。清朝统治阶级在继承历朝经验的基础上,把钱粮蠲缓作为救荒安民的重要官赈举措,不断予以发展与完善。至晚清时期,蠲缓日趋细密与制度化。本文拟对晚清时期河南淮河流域灾后钱粮蠲缓机制作一探讨。

一、蠲免

蠲免是指因灾歉收或绝收时,政府对灾民应行缴纳的粮赋予以部分减免或全部免除。有清一代,为稳定民心,恢复生产,每遇灾荒年份,都会根据灾情轻重按一定比例蠲免受灾地区的应征粮赋。

(一)蠲免比例

蠲免比例清初无定制,至1653年顺治朝作了明确规定:被灾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该规定将粮赋与受灾程度均划分为十分,根据受灾程度予以相应比例的减免。1728年雍正朝对蠲免比例再次予以细化与调整:“被灾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二分;六分者,著免一分。”1736年乾隆帝在因袭雍正朝规制的基础上,认为“田禾被灾五分,则收成仅得其半,输将国赋,未免艰难”,故将“被灾五分”亦纳入到减免粮赋十分之一的范畴[1]。该蠲免比例此后成为定制,一直延续至清末,主要对成灾五分及以上者应征粮赋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免。

以1843年为例,黄河在九堡漫口成灾,河南淮河流域受灾严重,清政府对受灾地区实行蠲免,具体情况如下:(1)成灾十分的中牟县杏树镇等77个村庄,祥符县岗子桥等424个村庄,通许县韩庄等386个村庄,各蠲免正赋十分之七。(2)成灾九分的中牟县野鸡张庄等108个村庄,祥符县小屯等100个村庄,通许县六营等143个村庄,陈留县莘城等309个村庄,杞县斗厢等社652个村庄,淮宁县搬缯口等1445个村庄,西华县盐场村等290个村庄,沈丘县槐庄集等34个村庄,太康县崔桥等413个村庄,扶沟县白庄等561个村庄,各蠲免正赋十分之六。(3)成灾八分、七分的中牟县段庄等155个村庄,祥符县西来集等33个村庄,通许县黎庄等14个村庄,尉氏县桃庄等301个村庄及大槐树等66个村庄,陈留县长岗等堡146个村庄,杞县葛岗等社185个村庄,淮宁县孔村等472个村庄及朱邱寺等462个村庄,西华县田楼220个村庄及赤狼村等84个村庄,沈丘县莲池集等5个村庄及万寿寺等7个村庄,太康县古城村等487个村庄及方城集720个村庄,扶沟县大河社等167个村庄及许庄等63个村庄,项城县冯嘉堂等19个村庄及广粮门等10个村庄,鹿邑县安平集等2007个村庄及和睦集等404个村庄,其中成灾八分者各蠲正赋十分之四,成灾七分者各蠲正赋十分之二。(4)成灾六分的祥符县崔庄等189个村庄,杞县黑木等社85个村庄,淮宁县戴家集等216个村庄,太康县郝村等683个村庄,项城县东王官桥等17个村庄,鹿邑县观武集等238个村庄,睢州西陵等社284个村庄,各蠲正赋十分之一。(5)成灾五分的扶沟县梅桥等127个村庄,睢州平岗等社117个村庄,各蠲正赋十分之一。[2]

(二)蠲免灾年粮赋

晚清蠲免的粮赋多以受灾当年为主。如1844年,中牟等州县“黄水未涸复淹”,其中,中牟、祥符、通许、陈留、杞县、尉氏、淮宁、西华、太康、扶沟、鹿邑、项城、沈丘、睢州等被灾五分村庄,蠲免正赋十分之一[3]。1854年,夏邑县“因被贼扰而失守,本年正杂钱粮全行蠲免”[4]。1857年,固始县被扰的三河尖等43保本年丁耗漕项银两,蠲免十分之一[5]。1863年夏秋,河南淮河流域遭受水旱战争等灾,襄城县颍桥等8保未完本年丁耗漕项河夫裁扣等项,正阳县鲁家店等52店应征本年丁耗等项,均予蠲免[6]。1871年,汜水县被汜沁两河冲溢成灾,县城关及口子村等55个村庄、西史村等47个村庄,均分成蠲免[7]。1873年,虞城县猝遭风雹,申檀寺等197个村庄成灾八分应征本年钱粮照例蠲免十分之四[8]。1877年,登封县四乡因旱成灾五分的北纸房等299个村庄应征本年钱漕,蠲免十分之一[9]。1898年,祥符等州县雨泽过多,积涝为患,永城等县成灾五分七分九分村庄应征本年钱漕,各按分数蠲免[10]。1901年,兰仪、考城黄河漫溢,被淹成灾,两县成灾五、六、七、八、九分各村庄应征本年钱漕,各按成灾分数分别蠲免[11]。1906年入夏以来,永城等县叠遭大雨,村庄多被淹浸,收成锐减,被水成灾各村庄应征本年钱粮,各按成灾分数予以蠲免[12]。

(三)蠲免灾前粮赋

晚清时期,遇灾重之年有时也会将受灾之前缓征或未征钱粮一并蠲免。如1857年,淮宁县被扰较重的戴家集等545个村庄民欠1856年丁耗钱粮,全行豁免[5]。1858年,鹿邑等州县被水,但因奏请蠲缓钱粮时遗漏,翌年4月,鹿邑等县原缓1850年丁耗漕项裁扣河夫等银一并豁免[13]。1863年夏秋,河南淮河流域受灾严重。其中,夏邑县北石井等31个村庄原缓1860年、1861年丁耗裁扣漕项河夫船料等项,虞城县原缓1860年、1861年丁耗裁扣漕项河夫船料等项,西华县原缓1860年丁耗,项城县双庙村等73个村庄原缓1860-1862年未完丁耗漕项河埠裁扣等项,扶沟县原缓1860年丁耗,许州吴村等26保大庄寨等694个村庄原缓1860年、1861年丁耗裁扣漕项等项,临颍县南王等10保原缓1860-1861丁耗裁扣等项,襄城县颍桥等8保未完及原缓1860-1862年丁耗漕项河夫裁扣等项,正阳县鲁家店等52店应征本年丁耗等项及阖邑原缓1862年丁耗等项,应请均予蠲免[6]。1865年,开封、归德、陈州、许州等地入秋后阴雨连绵,秋禾被淹,杞县原缓1860-1861年丁耗漕粮漕项河夫驿站裁扣等银,睢州东关等地方应征新旧钱漕,上蔡县蔡冈等里原缓1860-1862年民欠丁耗裁扣等款,孝感等里未完1860-1862年民欠丁耗裁扣等款,新蔡县1860-1862年未完民欠熟地丁耗银两,西华县原缓1861-1862年民欠未完丁耗钱粮,项城县双庙村等72个村所有1860-1862年蠲剩民欠未完丁耗及漕项河夫驿站裁扣等项,沈丘县原缓1862年未完民欠丁耗等项银两,全部予以蠲免[14]。1868年,祥符等州县遭受水旱偏灾及土匪窜扰,祥符县北岸辛店等352个村庄原缓1866年民欠未完丁耗裁扣漕项等银,全部蠲免;考城县原缓民欠未完1860-1866年丁耗漕粮漕项驿站裁扣等银,全部蠲免[15]。

(四)蠲免特例

晚清时期,除蠲免受灾当年与受灾之前应征及缓征粮赋外,亦有将某一种额赋予以取消之例。在河南淮河流域,除钱漕正项外,还有河工加价,每年应征银40余万两,系从前马营、仪封等工用过土方各项加价,在地粮内按限摊征。鉴于田赋征收繁重,加上兵燹水灾,1855年咸丰皇帝谕令,自本年开始将每年应征河工加价等银全部豁免,永不摊征。若本年已征收,经查明抵作当年正赋,同时将1841-1854年积欠摊征河工加价合计银4 232 724两全部豁免[16]45 251。

为笼络民心、维护统治,晚清政府每隔10年左右或皇太后逢十寿辰之际,有普免各地积欠钱粮之举。如1845年,适逢皇太后七旬大寿,道光皇帝下令普免1840年以前民欠钱粮[16]41 557。1851年,距上次普免“又届十稔,民间续有积欠”,咸丰皇帝下令将1850年以前各省民欠正耗钱粮,因灾缓征、带征银谷与借给籽种、口粮、牛具,以及漕项、芦课、学租、杂税等项,详细查明,全行豁免[16]42 652。1875年,光绪皇帝下令将各省民欠钱粮全行蠲免。1884年,逢皇太后五旬大寿,光绪皇帝要求各地督抚、将军、府尹等将1879年以前民欠详细查明,开单具奏,全部豁免[16]57 444。

除普免全国钱粮外,1866年,同治皇帝按例将河南全省1859年以前民欠钱粮及停缓带征等项银谷一律豁免,包括:民欠地丁正耗银84 164两,因灾停缓民欠地丁正耗银1 456 311两,各案因灾缓征带征民欠地丁正耗银4 128 852两,因灾缓征民欠未完地丁项下留支驿站俸工等项合计银88 292两,漕项并节省耗羡合计银334 510两,因灾缓征民欠漕米麦豆共294 617石,民欠出借常平仓谷5076石,民欠未完学租合计银5645两,祥符等县民欠未完滩租银141 996两、淤租银740两,商丘、永城、夏邑三县佃欠未完彭租银92 873两等,一共蠲免银6 333 383两,粮谷299 693石[17]。1894年,光绪皇帝将河南全省1887年以前民欠钱粮予以豁免[16]59 218。1909年,宣统皇帝将河南全省民欠未完1907年以前旧欠钱漕全行豁免[18]。

由上可见,晚清政府蠲免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丁耗漕粮漕项驿站裁扣塘拨工料等正赋,还包括额外摊征的河工加价等。由于通信不便,以及上报、审批、执行等程序繁琐,晚清时期,在地方接到蠲免令之时,常常已将本年钱粮已经征完或征收一部分,按规定,“其灾前已输在官者,准其流抵次年新赋”[19]。灾蠲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赋税负担。

二、缓征

缓征是指在灾荒之年政府对应征钱粮暂缓征收。有清一代,自然灾害频仍,尤其到了中后期,受吏治腐败、内忧外患、巨额赔款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清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救灾能力大大下降,蠲免的频率与力度都无法与清前期相比。缓征取代蠲免成为灾后缓解灾民生存危机的重要手段。据研究,1792年至1801年是清代钱粮蠲缓变动的分水岭。自此以后,清代进入以灾缓为主且严格按照灾害等级蠲缓钱粮的阶段。[20]

按照清制,除“五分以下勘不成灾地亩向准题明缓征”外[21],成灾五分及以上州县除去蠲免后剩余钱粮亦在缓征之列。根据受灾程度轻重,缓征钱粮可推延至次年或分几年带征。1738年,乾隆朝规定: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分别缓至次年麦熟后及秋收后征收;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缓征钱粮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缓作二年带征[22]。与蠲免不同,缓征是暂停征收或缓期征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减少政府的赋税收入,但可以减轻灾民的生活压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与重建。

如1840年,河南省夏秋雨水较多,加之黄河及支河上涨,并伴有山水下注,以致滨河及低洼村庄地亩间有被淹。巡抚牛鉴奏请将各州县应征新旧粮赋分别征缓,具体如下:中牟县除本年钱漕加价及未完1839年丁耗加价仍照常征收外,所有原缓应行带征1831-1832年、1835-1836年丁耗与历年加价及民欠仓谷,均递缓至1841年麦后秋后,各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杞县除本年钱漕加价照常征收外,所有全境未完1939年丁耗加价及原缓1831-1834年、1838年丁耗及历年加价,并沙尘案内应行补征1831-1833年丁耗,俱缓至1841年麦后,各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陈留县除本年钱漕加价照常征收外,所有全境未完1839年丁耗加价以及原缓未完1835年、1837-1838年丁耗及历年加价,全部缓至1841年麦后,各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新蔡县被水东关等422个村庄未完本年丁耗加价,缓至1841年麦后启征;商丘县被水顺河集350个村庄,除本年钱漕加价及带征1831年丁耗加价、1833年加价照常征收外,所有未完1839年丁耗加价及原缓1835-1836年、1838年丁耗历年加价,俱缓至1841年麦后,各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睢州除本年钱漕加价并1839年丁耗加价照常征收外,所有原缓1832-1834年、1837-1838年丁耗及历年加价方价俱展缓至1841年麦后,各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柘城县被水寿峰副寺等532个村庄,应征本年及未完1838-1839年丁耗,并历年加价民借仓谷,俱缓至1841年麦后秋后分别征收;考城县被水旧城等里184个村庄,应征本年丁耗漕粮加帮价滩租及带征1839年丁耗漕粮加帮价,俱缓至1841年麦后秋后分别启征,其原缓按年带征之历年丁耗加帮价及1836年滩租,俱展缓至1841年麦后,各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23]。10天后即10月16日,道光皇帝谕令:“河南州县被淹歉收,著分别缓征各项钱漕。”[24]经详细比对,圣旨所载各州县缓征名目、缓征时间与牛鉴所奏完全一致。也就是说,皇帝对牛鉴提出的缓征请求与具体方案完全认可。

1841年,河南夏秋雨水过多,黄河决口,祥符等州县或大溜顶冲,或漫水旁溢,道光皇帝感念“小民生计孔艰”,遂敕谕内阁:“其成灾五分以上村庄与成熟乡庄应征本年钱粮,著准其分别蠲缓,蠲剩钱粮同本年漕粮漕项滩租及历年摊征土方加价、出借仓谷等项,均著照例分年带征。其上年因灾带缓钱漕及本年成熟村庄应征钱漕等项,俱著缓至1842年秋后分别启征。”[25]

1842年,祥符等州县间多被水被旱,或因历年被水积歉,故展缓祥符、陈留、杞县、通许、中牟、商丘、鹿邑、夏邑、永城、睢县、考城、太康、扶沟、柘城等州县被水被旱村庄新旧额赋[16]41 019。

1843年,中牟等州县因九堡漫口,各村庄被淹成灾。中牟、祥符、通许、陈留、杞县、淮宁、西华、沈丘、太康、扶沟、尉氏、项城、鹿邑等州县中成熟乡庄应征本年钱粮,均缓至1844年秋后征收。中牟、祥符、通许、陈留、杞县、淮宁、西华、沈丘、太康、扶沟、尉氏、项城、鹿邑、睢州等州县蠲剩钱粮,以及本年漕粮漕项滩租与历年钱粮摊征、土方加价、出借仓谷籽种口粮等项,均分年带征。其上年因灾带征钱漕等项一律缓至1844年秋后分别启征。如有原缓分年带征旧欠各款,仍照旧例延缓一年逐一带征。鄢陵县勘不成灾的郜村等16个村庄应征本年钱漕,缓至1844年秋后分别启征。[2]

1844年,中牟等州县“黄水未涸复淹”,中牟、祥符、通许、陈留、杞县、尉氏、淮宁、西华、太康、扶沟、鹿邑等11个县被灾五分村庄上年因灾带缓民欠未完钱漕等项,一律缓至1845年秋后分别启征,如有原缓分年带征旧欠各款民欠未完,仍照原案递缓一年,挨次带征。项城、沈丘二县本年带征1843年钱漕加价及原缓历年丁耗展缓至1845年秋后,各按最先年份带征一年。睢州未完1843年各项钱粮,缓至1845年秋后启征,上年因灾分年带征1842-1843年钱漕加价,原缓历年丁耗加价滩租,1841-1842年借领俸工,一并展缓至1845年秋后,各按最先年份带征一年。[3]

以1840年至1849年为例,经逐年查核这10年间档案与《清实录》发现,河南淮河流域地区年年有灾、岁岁蠲缓的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因篇幅限制,不一一赘述。从受灾情况上看,通常是水灾、旱灾、雹灾等多灾叠加。从受灾区域看,少则二十余州县,多则四五十州县。从缓征名目上看,包括丁耗、漕粮、漕项、滩租、出借仓谷籽种口粮及各案加价等。从缓征时间累积的长度上看,随着时间的推演逐年增加。以1842年睢州为例,凡1813年、1814年、1815年、1816年、1817年、1818年、1819年、1820年、1821年、1822年、1823年、1828年、1829年、1830年、1831年、1832年、1833年、1834年、1835年、1836年、1837年、1838年、1839年、1840年、1841年滩租,一律缓至1843秋后,按最先年份每年带征一年[26]。可见,至1842年,睢州滩租缓征已累积达25年之多。年复一年的灾荒与缓征使百姓不堪重负。虽然1824-1827年连续4年丰稔,但由于积欠严重,百姓仍无力全数缴纳因缓征而累积的历年钱粮。

三、停征

停征是政府对水占、沙压、石盖、盐卤地亩应行缴纳的钱粮暂停征收,亦称“停缓”,也可以视作缓征的一种特例。晚清时期,由于长年水利失修,黄河泛滥频繁。每遇水患,滔天的河水挟带着大量黄沙积淹了两岸的田地,即便洪水退却,原本肥沃的田地因滞留大量沙土而无法耕种。迫于生计,灾民大多四处逃亡,粮赋无法缴纳,政府只能暂停征收。

停征不仅包括受灾当年的钱粮,也包括受灾之前因缓征而累积的粮赋。如1846年,尉氏县被水沙压地亩应征1845年地丁耗羡加价漕项等银一并停缓[27]。1848年,陈留县沙压地亩应征新旧钱漕加价等项,尉氏、中牟县上年被水成灾沙压地亩应征新旧钱漕加价等项,一并停缓[28]。1850年,陈留、通许等县内河占沙压地亩应征新旧钱漕暂行停缓[29]。1880年,荥泽县李西河等13个村庄、汜水县崔寨等15个村庄河占沙压地亩应征本年钱漕,一律照旧停缓[30]。1882年,荥泽、汜水等县被河占沙压地亩仍然照旧停缓[31]。1883年,祥符县河占沙压地亩,荥泽县李西河等13个村庄被沙压地亩,汜水县崔寨等15个村庄沙压石盖地亩,本年钱漕照旧停缓[32]。

四、蠲缓弊端

晚清时期,由于战乱及连年的自然灾害,河南淮河流域几乎年年都有展缓,年复一年的缓征造成的积欠钱粮只能不断推迟顺延征收,从而形成展缓、积欠、再展缓、再积欠的恶性循环。巨额的钱粮积欠,不仅使百姓不堪重负,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加之,吏治腐败、经济萧条、统治日渐式微,许多与蠲缓有关的政令或形同具文,或在操作过程中流弊百出,背离了灾蠲的初衷,实际效果不彰。

(一)迟延题报

按惯例,各省偶遇偏灾,“大率开征在先,报灾在后,州县蒙混侵欺之弊即由此起”[33]。清政府虽然制定了严格的惩治蠲免舞弊行为的措施,然而仍有一些利欲熏心之吏将此加惠之政视作敛财之机:有的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有的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有的以官亏捏报民欠[16]3 9116;还有的故意迟延,甚至“有迟之数年而不结者,良由本无限期,以致辗转耽延,官吏营私,弊端丛出”[16]42 658。1851年咸丰皇帝下达钱粮积欠普免谕令后,为防患于未然,给事中袁甲三向皇帝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各直省督抚、将军、府尹在接到豁免谕旨后,限3个月时间把本地应行豁免数目详晰开单具奏。第二,地方将豁免清单上报后,户部赶紧查明核实。如银谷款数与户部征册串根不符,部议时,一面核准,一面行令户部将不符之处予以更正。第三,地方官员务须将豁免誊黄告示遍贴城乡,并将里户豁免实数清单另刊黏于誊黄末尾,使穷乡僻壤周知[16]42 658。尽管有如上办法及相关惩治律令,但在统治日渐衰败的晚清,皇帝的谕令与律令规章被视作具文,难以落实。迟至1852年11月,河南省仍迁延不报豁免清单。户部虽屡次催促,仍以调验征册串根为借口任意稽延[16]45 895。类似事件在同治年间亦有发生。1861年和1862年同治皇帝两次颁发谕旨,将各省历年积欠钱粮及1859年以前民欠仓粮一律豁免。然而,至1864年12月,河南应豁各案仍未上报。且查1859年以前奏销案内,历年应题之案已有130余件之多,皆因应予豁免银两清单迟滞奏报而致愈积愈多。朝廷豁免民欠,原冀普及穷黎。河南省奉旨数年而不报,“难保无不肖州县重复征收,胥吏从中积压等弊”[16]50 926。

(二)延搁誊黄

除题报迟延外,还有一些地方官员故意延搁誊黄,渔利舞弊之意不言而喻。前已述及,1855年永久豁免河南省每年应征河工加价,并令将已经征收的钱粮抵作本年正赋。然而,至1856年9月,据御史张守岱奏:河南各州县或隐匿誊黄不贴,照旧征收,或1855年末始行张贴,或延至1856年春始行张贴。待誊黄张贴之时,1855年正赋已经交完,摊征河工加价亦完纳过半。1856年春季征纳粮赋时,百姓欲以已交河工加价抵完正课。州县官员却多方作梗,不肯作抵。对于这些丧心昧良的不法州县官员,咸丰皇帝谕令:“著即督饬藩司确切查明,如有蒙混征收、抑阁誊黄、不行张贴情弊,即著严行参劾,治以应得之罪。”[16]45 597

由上可见,随着清朝的日渐式微,晚清时期钱粮蠲缓已流弊丛生,俨然已如多年沉疴积重难返,非但起不到减轻百姓负担、保护其再生产能力的惠民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某些利欲熏心官吏的敛财手段。

[1]昆冈,等.大清会典事例:卷288[M]//《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598-600.

[2]谕内阁河南中牟等州县被水著分别蠲缓各项钱漕[Z].军机处上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 藏,档号: 1076-3.

[3]谕内阁河南中牟等原缓复淹各州县著分别蠲缓各项钱粮[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088-2.

[4]奏请分别缓征许州等州县新旧钱漕折河南巡抚英桂[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81-003.

[5]谕内阁河南祥符等州县被灾被扰著分别抚恤口粮蠲缓钱粮银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193-2.

[6]奏请蠲缓同治二年被灾各属新旧钱粮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86-005.

[7]谕内阁河南汜水等县被水著分别蠲缓钱粮[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311(6)191-219.

[8]奏请蠲缓明虞县被灾村庄钱粮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91-009.

[9]谕内阁河南宜阳等县被旱成灾著先抚恤灾民口粮再分别蠲缓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347(2)317-320.

[10]谕内阁河南祥符滑县等灾欠著按分数蠲免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440(3)-19.

[11]奏请蠲缓本年被灾各属新旧钱漕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121-013.

[12]谕内阁著分别蠲免展缓河南被水各州县新旧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500-4183-184.

[13]谕内阁河南鹿邑等州县上年被水被旱著分别豁减漕粮[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207(1)133-136.

[14]谕内阁著分别蠲缓河南祥符等被灾州县新旧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274(3)169-195.

[15]谕内阁著分别蠲缓河南祥符等被水旱被扰州县钱粮漕赋[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294(1)127-137.

[16]清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

[17]谕内阁著全行豁免豫省节年民欠钱粮及停缓带征各项银谷[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279(1)53-56;清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51790.

[18]奏为勘明祥符等州县秋禾被灾歉收请缓征旧欠钱漕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133-038.

[19]奏为被水成灾各属请蠲免缓征新旧钱漕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116-001.

[20]李光伟.嘉庆以降钱粮缓征与积欠之衍生——基于宏观角度的分析[J].清史研究,2013(3):40.

[21]奏为勘明祥符等州县秋收歉薄请缓征旧欠钱漕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131-039.

[22]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中国荒政书集成:第5册[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2946.

[23]奏为勘明被水各州县请分别缓征新旧粮赋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74-049.

[24]谕内阁河南州县被淹歉收著分别缓征各项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036-2.

[25]谕内阁查明河南祥符等州县被水成灾分数著分别蠲缓各项钱粮[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055-2.

[26]谕内阁河南祥符等州县被水被旱兵上年歉收著分别蠲缓各项钱粮[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060-2.

[27]谕内阁河南尉氏县被水沙压地亩著缓征地丁银两[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112-3.

[28]奏请分别缓征被灾州县新旧粮赋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78-009;谕内阁河南永城等州县被水歉收著分别缓征各项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143-1.

[29]奏请分别缓征被灾州县新旧钱粮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79-051.

[30]谕内阁著分别展缓河南南阳等被灾各县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362(2)179-221.

[31]谕内阁河南祥符等州县被旱被水并未垦荒地著分别展缓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370(2)262-30.

[32]谕内阁著分别蠲缓河南武安等被水州县新旧钱漕[Z].军机处上谕,一史馆藏,档号:1374(3)221-262.

[33]奏为查明洧川等三县被灾征收钱粮尚无弊混折[Z].朱批奏折,一史馆藏,档号:0079-045.

Disasters of the Huaihe River Basin in Hena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YANG Li-hong1,ZHU Zheng-ye2

(1.Institute of Marxism,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12; 2. History Department,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order to lighten the burden on the common people and restore the social production order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Qing government exempted, postponed or stopped the levy of grain taxes in the disaster-stricken areas of the Huaihe River Basin in Henan Province according to the severity of the disaster situ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the times, free or decreasing tax measur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detail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However, due to the political instability, corruption and other factors, many decrees related to free or decreasing taxation were in vain, or had many deficienc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 overall effect was not outstanding.

Late Qing Dynasty; Henan Province; Huaihe River Basin; Free or Decreasing Tax System

2019-10-12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灾害文献搜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18ZDA196)。

杨立红(1974-),女,安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朱正业(1970-),男,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K928.4

A

1004-4310(2020)01-0001-06

10.14096/j.cnki.cn34-1044/c.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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