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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调解事故矛盾

2020-02-19邵明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关键词 交通事故 痕迹鉴定 事故矛盾 调解措施

作者简介:邵明磊,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26

隨着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技术也越来越科学化、多样化、先进化,从以往放大镜、显微镜勘查鉴定为主的方式转变为痕迹鉴定、微量物证法、法医分析等综合勘查鉴定方式。因此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应注意灵活应用各种勘查鉴定方式,提升勘查鉴定的准确性[1]。

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结合当前痕迹鉴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其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展开分析,其主要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多个环节,如鉴定委托环节存在的陈述问题、现场痕迹勘验准确性问题等,下面对这些问题做具体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委托问题是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最基础的一种问题形式,由于委托单位办案人员在鉴定项目表述能力欠缺所引起。当其在向鉴定机构描述事故现场、涉案客体、当事人信息时,有时不能清楚高效的表达出鉴定需求,从而对事故案件勘验造成阻碍,使得事故在处理时存在不当,进而增大事故矛盾[2]。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做好与案件沟通、勘验、鉴定相关的工作,说明委托事项、用途、要求和案件情况,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从事鉴定业务,应当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送委托。为了保证鉴定机构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不认真履行鉴定义务,也防止个别鉴定人利用特殊的地位在鉴定活动中出现乱收费等问题,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能对事故矛盾调解造成重大的影响。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些当事人为了个人目的、非法利益、心理矛盾等因素,向鉴定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隐瞒或伪装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材料,误导鉴定工作人员思路,对鉴定意见或多或少的产生不良后果。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鉴定人、鉴定机构作出特定倾向性的鉴定意见。

(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查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查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当前的勘查工作中常常遗漏痕迹、提取固定痕迹不规范,影响到勘查的准确性,进而最终影响到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增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矛盾。此外,在痕迹勘查方法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不全面现象,如:在车体痕迹、标识的识别上,对具体形成时间的判定仍有较大的欠缺,不能准确有效的判定出痕迹形成,因而对痕迹勘验造成严重的影响[3]。

(四)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委托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事故双方关注的焦点。在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过多的听取了委托办案人员的描述、轻信了当事人修饰过的事故过程,在未对事故现场、车辆行驶方向、碰撞痕迹等情况进行分析辩证的过程中,较容易陷入到主观臆想之中,对事故现场的情况做出各种联想和猜测,可能这些判断中很多都缺乏事实证据。受工作人员主观臆想问题影响,在进行事故鉴定意见分析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的勘查错误,使得事故者遭受不公待遇,增大事故矛盾。从当前事故痕迹鉴定意见来看,其中许多却表现出评价性语言过多,评价性语言过于复杂的问题,使得事故双方在理解上表现得较为困难,甚至出现理解错误的问题[4]。这也成为引起事故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造成较大的影响。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有效措施

准确有效的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做出鉴定,是促进事故矛盾调解的重要基础。因此当前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关键还需从改善事故痕迹鉴定准确性的角度入手,不断优化和规范事故痕迹鉴定的过程。

(一)收集道路交通事故真实具体案情

工作人员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委托之后,首先向办案单位了解交通事故现场、涉事车辆、事故当事人损伤、道路环境等情况,对事故车辆的刮痕、撞击痕迹、分离痕迹、车辆行驶方向等做好鉴定思路,然后结合现场勘查发现的痕迹进行反复印证,同时做好全面的痕迹记录和固定提取工作。

(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

1.人体痕迹勘验,在提取固定应当由法医或者依据法医意见进行,涉及女性活体痕迹提取固定的,应当由女性鉴定人员或者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进行,涉及未成年人活体检查的,应当由监护人在场陪同。勘查、固定人体痕迹时,应当先从衣着痕迹进行记录和拍照固定,并记录痕迹的位置和特征,如缺损、刮擦、加层、减层痕迹以及附着物等特征[5]。涉及尸体体表勘查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及痕迹固定。冰冻尸体痕迹勘查时,应当解冻后再进行。

2.车体碰撞痕迹勘验,要遵循痕迹形成的客观规律,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事故参与者生理状况,心理状态、天气情况、道路环境、车辆状况的基础上,利用运动学、力学等理论知识,对事故车辆以及与其接触的物体可能的运动状态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

3.微量物证勘验,在进行事故现场或者车辆勘查时,寻找人体DNA、油漆、玻璃、橡胶塑料、等其它微量物证,发现不同的微量一定要使用相对应的固定提取方法,要详细了解和分析事故案情,有针对性的勘查和寻找,在事故相关客体接触部位和事故现场周围仔细勘查。

三、根据鉴定结果,人性化调解事故矛盾 

交通事故矛盾调解人员为更好的服务于事故群体,调解因为事故产生的各种矛盾,首先应当在事故痕迹鉴定中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这是消除事故双方矛盾的重要基础。其次应当在事故调解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注意疏导事故者思想,稳定其情绪。为在事故痕迹鉴定中更加有效的调解事故矛盾,通常需做到以下幾点:

(一)事故调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通常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员受事故的影响,可能在情绪上会表现得较为激动。在事故痕迹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一旦现场事故调解人员在语言和行为上存在不当,都可能因此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在事故矛盾调解的过程中,对调解人员的语言行为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其严格遵照程序执行和开展。调解人员根据事故鉴定的准确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做到责任认定公开、赔偿项目公开、赔偿标准公开、赔偿计算公开,保证每项事故调解工作都公开进行,且拥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作为依据,获取事故双方的信赖,从而顺利完成事故调解工作[6]。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事故鉴定、调解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事故双方存在较为亲近关系者应做出回避,以免影响到调解的公平性,同时对事故者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到调解的效果。

(二)事故调解稳定事故双方情绪,疏导思想

在出现严重交通事故之后,事故双方受情绪影响可能做出一些不当的行为。如:肇事方人员可能出现怕、躲、推卸责任等行为,缺乏面对事故的勇气;而受害方人员又较容易因此出现争吵、武力报复等不良行为,以致矛盾出现升级。在此种情况下,对事故双方矛盾进行调解时,坚持以事故痕迹鉴定结果为主,以客观公正的角度对双方做出评判,然后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处理[7]。通常在实际处理中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从感情上突破,调解人员应从感情上与事故双方进行交谈,对双方人员做思想开导工作,稳定双方的情绪;第二,面对面处理事故问题。当双方在情绪上基本稳定之后,对他们当面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事故处理能够依法进行,避免以情代法的情况发生;第三,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使事故双方都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避免出现故意刁难的情况,寻求双方认可的处理方式,从而促进事故矛盾的化解;第四,引导事故双方放弃面子思想。在实际事故矛盾处理的过程中,许多人往往因为面子上的问题,不愿意做出让步,面对这种情况时,调解工作开展可利用一些中国优秀的传统典故来进行开导,使得事故双方能够握手言和。

(三)事故调解坚持“以人为本”的事故调解原则

“以人为本”是交通事故调解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每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对事故双方造成较大的困扰,既可能有身体上的,也可能有心理上的、经济上的。在此种情况下开展事故矛盾调解时,调解人员应根据事故痕迹鉴定结果和各方的实际情况,然后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为各方拟定合适的调解方案,并分头开展思想工作,努力促成事故矛盾的调解。“以人为本”应当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坚持的基本工作理念,只有在思想上具有这方面的意识,才会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为事故双方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从而达到较好的矛盾化解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的有效调解,关键还需以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作为基础,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优化,提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对交通事故矛盾的调解提供支持。同时,事故调解人员在调解事故矛盾时,应注意到事故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矛盾隐患,如:事故双方的矛盾、事故双方与调解人员的矛盾;事故车辆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矛盾等,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讲事实、讲依据,保证调解公平公正公开,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参考文献:

[1]朱鹏.整体分离痕迹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8(34):183.

[2]张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常见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4):109-110.

[3]林宁,康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司法鉴定[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12

[4]傅蕾.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公安部、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谈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J].汽车与安全,2016(2):71-72.

[5]胡旭东.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的新探索——以象山县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4):106-108.

[6].探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规律 全力化解矛盾纠纷[J].人民调解,2012(9):13-15.

[7]梁振培.岑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调超市”调出和谐交通[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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