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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的研究

2020-02-19徐周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民间借贷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 债权认定

作者简介: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89

在我国民间资金筹措体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经济及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驱动力。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特殊的执行环境,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类型多样、处理难度大的特點。基于此,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实务处理问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实务处理策略进行适当剖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

(一)共同债务认定难度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机构在进行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相关的案件审理时,经常不加辨别的追加债务人一方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这一情况的出现,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差异较大,甚至存在当事人息诉服判无法顺利进行的问题 。

(二)纠纷案件性质确定困难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整容”进入诉讼程序、其他法律纠纷以民间借贷纠纷性质进入诉讼程序等,是纠纷案件的主要表现。但是民间借贷双方极易以买卖合同表现,掩盖本质行为。迷惑性、欺骗性较大,对纠纷案件性质确定造成了较大的难题。

(三)举证责任不易分配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处理过程中,由于部分申诉人仅可证明给付款项或者借款协议,在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导致款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易分配。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起因

(一)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出现的主要外在驱动因素。在现阶段我国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行政处理办法大多零散存在于《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称之为《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标准不够清晰,甚至部分法律规定间存在矛盾冲突,导致我国民间借贷纠纷问题频出 。

(二)中介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体现在借贷前、借贷中、借贷后均缺乏风险监督机制,导致民间借贷信用风险较高,部分甚至会演变为违背法律规范的集资行为。再加上我国现阶段针对民间借贷没有设置专门的管制机构,行政监管、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监管职责没有充分发挥,促使民间借贷处于较为恶劣的发展环境中,纠纷实务频出。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解决策略

(一)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在现行法律运行过程中,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认定难度增加、当事人息诉服判难度大等情况,可以依据科学的原则,对现行《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婚姻法》法律制度中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追加程序相关的内容进行统一设置、完善处理。强化程序立法及规则制定,保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工作顺利开展 。如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度大的问题,可以对非举债夫妻中一方为共同被告的追加程序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逐步形成系统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体系。具体非举债夫妻中一方为共同被告的追加程序设置可以结合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考虑婚姻生产投资主体特点,对其概念进行细化明确。即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实务执行阶段,一旦申请诉讼执行者了解到另外的案件判决,或者经过进一步调解认为诉讼争议债务权可以由举债一方全部承担,则可以发出第三方撤诉申请。但是在申请诉讼执行者申请追加夫妇两方为被执行者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应在裁定中止执行的基础上对申请执行者进行另行起诉。同时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追加执行主体、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情形。

因此,可以依据生效判决进行追加责任执行。必要情况下,可以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引入夫妻分区空间标准,即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需承担责任,仅在债权人可证明夫妻举债一方与另一方存在经济纠葛或者债务运用纠葛时,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在上述法律规定完善的基础上,立法机构应从法律层面入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资金筹集、符合法律规定违规行为的惩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并以专项法律的形式,结合特定区域资金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对民间借贷实务处理规章、法规及指导原则进行优化完善。

(二)强化中介风险管控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实务处理阶段因中介风险管控不当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难度大问题,可以结合我国社会变革期特殊情况,进行民间借贷诚信监管机制的合理构建,以提高债权人及债务人对自身在民间借贷中诚信记录的重视。现阶段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个人征信信息管理唯一指定机构,其主管信息主要为公积金、个人信用卡、个人贷款信息、社会保险等,主要用于个人银行贷款办理、征信信息查询等环节,整体信息较少且用途较狭窄。因此,为了真正促使信用高个体获得利益,可以征信信息全社会运用为目标,强化征信部门及相关机构协同合作,逐步构建全面信用程序共享体系。在这个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失去信用个体失信成本,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处理机构可以与征信机构合作,综合利用专家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投资项目论证提供科学的帮助,以便为项目长期市场前景提供客观评价,降低因民间投资失败而导致的借贷纠纷案件。

在全社会征信信息管理体系运用的基础上,基于社会信息系统化工程全民参与特性,可以进行更加詳尽的失信备案体系。以民间借贷失信为重点,进行恰当的失信惩处方案。并依托媒体平台,向区域社会公布民间经济活动中失信事件。从置备产业、筹措资金、注册公司、出境等方面,逐步形成失信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严格管制。同时民间借贷纠纷实务处理司法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以虚假诉讼问题为重点,推进民间审判虚假借贷打击体系建设。利用更加公正、效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司法审判活动,引导公众坚守民间借贷道德底线及法律红线,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依据。

(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水平较低,缺乏对民间闲散资金管理约束机制,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管制难度 。因此,应在完善民间借贷纠纷实务处理法律法规及管制体系的基础上,应深化金融优化创新,进行专项中小企业贷款操作流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制定,以便为信贷资金安全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同时为充分满足信用较好、效益较高的信贷客户恰当资金需求,可以对贷款手续进行进一步简化。

在这个基础上,为进一步拓宽信用贷款覆盖面积,可以推进地方金融机构产权制度优化改革。以民间资金收编入股为目标,以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市场化经营为入手点,削弱投资门槛,盘活民间资本。

考虑到民间借贷资金在社会资金筹措体系中重要地位,可以将民间借贷资金总量放置在社会资金筹措总量的大环境中,强化对民间资金筹措过程分析监控。从证券资金筹措、银行资金筹措、其他资金筹措、民间资金筹措等各个方面,对其占用比例、限制规模进行优化分析,保证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结构比例恰当,为良好竞争关系的形成提供依据。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行为自身存在的较多风险因素,应每间隔一定时期对其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民间资金筹措体系运行变化,以便为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规避提供依据。

必要情况下,可以在民间借贷监督部门、民间借贷主体(即社会公众)间构建信息披露机制及民间资金筹措备案管理制度,将民间借贷主体资料及资金供求、需求方款项出借手续登记归档并向主管单位备案,以便及时向民间借贷主体提供资金投向、利率水平、活跃程度等信息。及时进行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提示,便于民间借贷主体作出恰当正确的选择,避免出现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民间金融体系不相符的现象。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手段的大面积应用,增加了民间金融市场资金流通灵活性、便捷性,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资金需求的满足提供了依据。

因此,针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审判实务问题,可以民间借贷的优良作用为入手点。细化完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管制条例、司法解释、法律规章及规则制度,强化司法监管及行政监督,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及时、有效、彻底解决提供依据。

注释:

王莹璐.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解读及民商实务分析[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9):193-193.

李欣红, 叶伶俐.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J]. 山东审判, 2016, 32(1):107-111.

龚永梅, 杨迪, 胡亚利,等. 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当事人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J]. 商, 2016(6):23-25.

李福恒.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J]. 人民法治, 2016(9):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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