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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执行难原因与可执行性分析

2020-02-19沈强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夫妻

关键词 逃避执行 未成年子女 夫妻

作者简介:沈强,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建筑与房地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72

一、前言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整个司法程序中最艰难的环节。执行案件中存在大量案件不能执结的情况,有的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有的是因为被执行人人为的造成执行难;存在一批难案、硬案等客观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叠加的集中体现,执行工作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所以执行过程也必然是各种矛盾剧烈对抗的过程。

二、概述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有了胜诉的生效文书,就理所应当会执行到位、能执行到位。疏不知判决和执行完全是两个程序,有的时候赢了官司未必就能拿到“钱”,不能想当然。在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中,有的在事前就“暗度陈仓”,将财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配偶名下;更有甚者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执行人恶意转移房产、隐匿变卖资产等方式,这在实践操作中也是经常逃避执行的方式。那么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是否可强制执行?假离婚又能否执行原配偶的财产呢?

三、案例

通过下文具体的案例分析,或许能窥一斑而见全豹,从而能找到此類执行难案件的共性及执行法律依据和方式。

“王永权和姚明春是王雲轩的父母。在王雲轩13周岁的时候,其母亲作为王雲轩的代理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王雲轩还不到16周岁的时候,父母将这些房屋登记在其子王雲轩名下。而就在一年前的2012年8月,其父亲王永权向贺珠明借了1000万元。后来因为未偿还借款而被贺某诉诸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首先查封这些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的房产,最后要求拍卖、变卖这18套房屋。王雲轩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查封房产应该属于他个人所有,不能执行,要求停止执行。”此案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如下:

第一,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王雲轩仅有13岁,无任何劳动能力和其它经济来源,王雲轩也无法举证证明他自身有合法经济来源。王雲轩名下缺乏对赠与房产进行合理使用还能取得收益的事实基础。

第二,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房屋登记虽然在其子王雲轩名下时,而其父母王永权、姚明春当时还没有归还贺珠明借款;房屋一直由其父母用于经营,明显超出其子最基本生活需要。综合分析各个时间节点等,最后认定案涉房屋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房屋的实际的权利人,但是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还是要看要实际出资情况。其父母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认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但是要特别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明来历财产或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都是可以执行的。另外一种不能执行的情况为:如果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执行标的财产是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应首先厘清财产来源,确认该财产是否是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继承、报酬等合理所得;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且案外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财产实际不归属未成年人的,则很难证明该财产不是来源于其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应该是属于未成年人所有。因此,只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否则,将是对未成年子女合法财产权的侵犯。

同样,在实践中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也是逃避债务常见的手段,为躲避债务而进行的离婚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债权人往往不容易找到对应的策略,往往束手无策。这种方式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无视审判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严肃性,损害了司法尊严,给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表现形式为:夫妻中的一方享有财产,而一方承担债务,导致债务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通过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一方,而另外一方承担债务,人民法院可否对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来偿还共同债务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强制执行,其理由是:离婚协议是经过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在该行政机关未撤销此协议前,法院也无权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其理由是: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主观目的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如果双方是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仔细分析第一种观点,主张一观点在于强制执行协议离婚分割完毕的财产于法律程序上存在冲突,应先处理协议离婚分割财产约定无效,再进行强制措施,偿还共同债务。主张二的主要观点较为直接,认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性质的离婚,其分割的财产属于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两种主张并无本质冲突,主要区别在法律程序的执行与认定次序上。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在法律上也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由此可见,关于采取假离婚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行为,法律早已作出细致周全的规定,并无漏洞可钻,这种行为是无法逃避债务责任的。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通常情况下都可以依法依规,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涉及“假离婚”或者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方式逃避债务案件时,不会简单生搬硬套根据既成事实和规定来判决,而是会综合判定完整的证据链条和逻辑关系,再依据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审理并执行案件。此类案件首先会确定债务成立的时间,确定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此时重要的证据如借条或欠条,转账记录、录音视频、第三方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等,法官会综合上述证据,确定债务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其次法官会分析判断转移资产发生的时间和转移对象、转移资产是否发生在借贷债务关系之后、转移对象突然获得的大额资产能否说明其合理来源、转移对象和债务承担人之间的关系,最终的实际受益人等,最后则是执行环节,综合上述的证据信息,通过严密的逻辑判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强制执行。

四、结论

具体案件有时千差万别,不可能每一个案件证据材料及信息都十分相似和完备,从而造成了“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2019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多项新规定,不仅是老赖受限,连老赖的家人也要处处受限。债权人获得胜诉的判决,却迟迟实现不了应有的权益,这也是严重的不公平。依法依归破解执行难,打通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维护的不仅是申请人的利益,还有司法权威,保障的不仅是健康的经济秩序,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不强,强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保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也代表了更高的行政法律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执行问题已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上下齐心,共克时艰。国家在破解执行的路上已经采取了多重有力措施,但是法院并不是全能的,法院能做的就是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尽快执行,而面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做的实在是很有限。

参考文献:

[1]梁经顺、李俊.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及其风险防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5).

[2]薛宁兰.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基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讨论[J].妇女研究论丛,2018(3).

[3]张晋君.论我国夫妻债务的清偿[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杨柳青.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兼评《婚姻法》第41条的不足[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7(10).

[5]任瑞英.处理夫妻离婚时债务应保护债权人利益[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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