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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路径

2020-02-19顾中凤

建材与装饰 2020年11期
关键词:许可证污染源环境影响

顾中凤

(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 224000)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诸多产业的生产规模也在不断壮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废气、废水等的排放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也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与生活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污染问题,国务院在2016年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该制度方针得到了各级各地区环保部门的积极践行,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渐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相融合,这就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重要性分析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领域较为重要的两项制度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且这两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应用成效,通过这两项制度,可对各行业、各区域的污染源进行准确识别和处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排污工作对自然生态环境与居民生活区造成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的一项制度规范,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便于相关人员制定对应的预防方案或减轻举措,通过实时跟踪监测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排污许可制度则指的是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运营单位或者污染源建设单位的申请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排污活动加以审核的一项制度。单位和企业只有在获得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之后,才能得到相应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在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管理控制的过程中,若能把环境污染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的良好衔接,则能更好地完成环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环境污染问题的恶化。

2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存在的主要难题

2.1 技术手段未实现完全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技术应用也各不相同,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后期融合。上述两类管理方式尽管在目的上较为相似,但也并非完全一样,所以在排污计量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排放污染强度、污染量的衡量所采取的方式都存在明显不同,且都会采用不一样的方式进行核查。正是由于计算手段的不同,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2.2 污染源管理未严格落实到位

颁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通过参照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判断是否具备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所以,在具体环境影响施行过程中,除了要做好污染物排放处理工作之外,还必须适当加大对循环利用、能源施工、污染物排放技术等的管控力度。从整个管理过程来看,排污许可证属于最末端。然而,现阶段诸多部门似乎对污染物数量、装备、工艺等的管理并不重视,这就导致污染源管理工作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3 单项排污许可制度应用现象较为普遍

从现阶段国内诸多企业与单位的发展现状来看,绝大部分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时候,大都是采用的单项排污许可制度模式,且有些情况下还会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环境管理的综合成本,导致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幅降低。

2.4 相关衔接制度还不够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二者相辅相成。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国所推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并没有把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到的相关因素有效融于一体,这些因素中包括对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各类污染源的特征与排放情况等。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给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制度作用的全面发挥,由此可见,要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相关衔接制度。

3 加强排污许可证与环评制度的衔接工作

3.1 尽快实现技术标准的统一

从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制来看,技术标准的统一还存在速度滞后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技术标准的统一修订工作。结合实际的环境治理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条例加以调整,使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进一步简化,确保两类制度可在技术上实现有机融合、良好衔接,确保排污制度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通过排污许可的一整套数据来约束污染物排放与环境执法工作,解决当前存在的数据缺乏统一性的问题。与此同时,还需对现行的各类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加以整合,从而为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相关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数据,最终实现排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发展目标。

3.2 全面落实好污染物排放的衔接工作

要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良好衔接,就必须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应当将改革作为基本立足点,全面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实现对固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在预防和管控的过程中,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基本准入条件,之后再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来辅助运营。例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时候,可从项目建设地点、对周边环境的主要影响等多个方面展开评价,尤其是排污许可这方面,必须严格落实好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工作,进而从根本上减少污染源,使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都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3.3 建立健全联动管理机制

一方面,应强化对新增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该制度的落实效果作为判断是否具备获取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参考条件,若没有严格依据相关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一律拒绝授予其排污许可证。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得到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仍需对其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核,在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必须把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作为目前工程回顾评价的重要依据,若能确定单位上述项目的开展不会造成污染排放量的增加,则可适当调整或简化审核流程。此外,还必须对企业提出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具体主要涉及到前期建设以及后期生产运营等方面的要求,一旦发现有未持证排污等不良现象,一律判定为验收不达标。

3.4 严格执行综合排污许可制度

由于单项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带来了诸多问题,所以,应积极推行综合排污许可制度。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开展管理工作,尽快解决管理混乱无序的问题,确保管理工作做到全方位、无遗漏,最终实现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有效衔接。

4 结语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是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治理成效的必由之路。但是二者在实际衔接的过程中还存在技术手段不统一、相关衔接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等难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尽快解决上述难题,这样才能为衔接的有效实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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