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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中的“为符官”与“致所官”考论

2020-02-14陈松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摘 要] 通过对岳麓秦简中“为符官”和“致所官”这两个新见官署名的考证和分析认为,秦代的“为符官”不仅负责符券的制作颁发,而且还负责符券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同时具有对符券传递过程中不尽职者进行举劾和论处的权力,而“致所官”则只是一个按照“为符官”所发符券要求负责物资发放的县级官署而已。

[关键词] 岳麓秦简;为符官;致所官

[中图分类号]  K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0)01—0104—04

Research on Weifuguan and Zhisuoguan

in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CHEN  Songchang

(Yuelu Academy,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China)

Abstract:With the textual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weifuguan and zhisuoguan which first  appear in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 new conclusion.The weifuguan is an official office which produces  and issues  tallies, the officials are also responsible for the use and delivery of the tallies.The zhisuoguan is a countylevel office which distributes  supplies according to the tallies issued by weifuguan.

Key words: the Bamboo stripes collected by Yuelu Academy; weifuguan; zhisuoguan

“為符官”与“致所官”是岳麓秦简中第一次出现的两个官署名,其名义和职能究竟如何?传世文献中都没有直接的相关资料,这里我们且根据出土的秦汉简牍文献资料和相关的传世文献略加考论,以就教于大家。

岳麓秦简中有两条关于“为符官”与“致所官”的令文

释文和图版将在《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中刊布,(下文引述的释文不再注出),该书将在2020年出版。,其中“为符官”出现了6次,而“致所官”也出现了4次(其中有2次是根据上下文义补足),由于其文字形体非常清晰,故隶定和释文完全没有问题,关键是对这两个新见官署名的认知和解读问题,下面我们且分别作些分析和讨论。

1447 :诸为符官各悉案符,令初下以来,官报左符到而留者,尽劾,移其狱属所执法,狱属所执法

J40+J73-5:具论当坐者└。后有留者,为符官辄劾论之。廿——

从字面理解,“为”者,作也、管理也。“符”者,符节也。“官”者,官署的简称。所谓“为符官”的字面意义就是一个与“符”的制作管理有关的官署,这种官署也许可以与《周礼》中的“掌节”相对应:

掌节,掌守邦节而辨其用,以辅王命。守邦国者用玉节,守都鄙者用角节,凡邦国之使节:山国用虎节,土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金也,以英荡辅之。门关用符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

《周礼正义》,中华书局,2015年,第 1336 页。

可见至少在汉代都认为周代就有“掌节”之官,他是“掌守邦节”“以辅王命”的,而节的种类很多,大到邦国所用之玉节,小到门关所用之符节,可见“节”作为信物、凭证的功能相当巨大,其形式也肯定多种多样,楚地出土的“鄂君启舟节”“鄂君启车节”就是现今所知的战国实物之一,这种节为青铜铸造,呈竹节形,正面是满版的嵌金铭文。而《汉书》中所记苏武“杖汉节牧羊,卧起操持,节旄尽落”

《汉书》卷五十四《苏武列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463 页。中的节就应该是可以撑在杖上,且有“旄”作为饰物的节,这与“鄂君启舟节”的形制显然不同,可见节作为邦国信物的功能比“符”也许更讲究、更重要。而符除了我们所熟知的可以调动军队的虎符之外,似乎有更多实用性的功能,因此,简文中的“为符官”与《周礼》中“掌节”性质和职责范围也许并不完全相同。

少府,秦官,掌山海地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管、乐府、若庐、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二(六)官令丞。

《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731页。

《汉书》所记的“符节”既是官名,也是官署名,据此,这“符节”应该就是一个隶属于少府,负责制作和管理“符节”的官署。这里将“符节”并称,说明该官署可能还兼有《周礼》中所谓“掌节”的功能,而且肯定与本令文中的“为符官”有关,但《汉书》中所记载的“符节”还仅仅是这个官署令丞的一个官名或官署名而已,至于这个官署是怎样去制作或管理符节的,《汉书》中并没有交代。现在,我们可以借助岳麓秦简的令文来试作一些补充和说明。

简文开始就说“诸为符官各悉案符”。“诸”作为秦汉律令文的起首语词,其义类似于“凡”,即凡是、所有的意思,故所謂“诸为符官”,也就意味着所有的“为符官”,也许在有秦一代,不只是朝廷的少府有“为符官”,各郡县也都有这类专设的官署。而“各悉案符”也就是要各个“为符官”尽数案劾“符”的使用情况,即所有“符”在使用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淹留延迟的问题。如果有,那为符官都要进行举劾,并移交给“狱属所执法”去论处其延误者,如果狱属所执法论处后还有淹留迟误者,那为符官就要直接举劾和论处延误者。由此可知,秦令规定,“为符官”这个官署不仅掌管“符”的制作和保存,而且还负责管理、发放并监管“符”的传递情况,并且还有举劾和“劾论”违法者的权限。

我们知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所记的“符节”是“符”与“节”的合称,而岳麓秦简中所记的只是“符”而已,因此,两者所指是明显不同的,这里我们先来讨论一下“符”的名义与内涵。

《说文》曰:“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按许云六寸,《汉书》注作五寸未知孰是。”见《说文解字注》,上海书店,1992年,第191页。可知符是一种身份、信用的象征,在汉制中是以“竹长六寸”为之,且竹简剖开,分为左右两符,合符才生效。这种解释,应该反映了汉代人对“符”的认知。《释名·释书契》曰:“符,付也,书所敕命于上,付使传行之也。亦言赴也,执以赴君命也。”

〔东汉〕刘熙著、〔清〕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释书契》,中华书局,1998年,第204-205页。

《释名》虽以音读训之,但其所释“付”“赴”二义,却也很到位地解释了“符”的两个义项:一则是“书所敕命于上,付使传行之也”,即符有“付史传行”的功用;二是“符”即“赴”也,它是“执以赴君命”的凭证和信物。这种义项,在先秦文献中多有所见,如《韩非子·主道第五》所述:

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是以不言而善应,不约而善增。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

〔战国〕韩非著、〔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29-30页。

文中将“契”与“符”对言,并将“符契”并列,说明“符”在当时就与“契”一样,是一种普通的契约或合同,这与所谓邦国之节的信誉度来说,显然是有所差别的。这一点,秦汉简牍文献中所出现的符大多可以证明这一点,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载: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游士律)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赢(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法律答问)

“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法律答问)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0、127、137页。

这三条记载中出现了三个“符”字,一个是单用,一个是与“券”合称为“符券”,一个则与“传”合称为“符传”,可见“符”就是一种凭证或券书。

再如《里耶秦简(壹)》中“符”出现了6次,其具体简文如下:

丞主移补罪人及徒故囚符左四。符到为报,署主符,令若丞发。(8-685)

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长、佐符发弩守攀探,迁陵拔前以为洞庭 (8-985)

充狱史不更受嘉平赐信符。(8-987)

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令史言以辛巳视事,以律令假养,袭令史朝走啓。定其符。它如律令。(正)

后九月辛巳旦,守府快行。言手(背)(8-1560)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0 、256 、257 、359 页。

简8-685中的三个“符”是“补罪人及徒故囚”的一种符券,简8-985中的“佐符”中的“符”当是人名,后面的“信符”当是“狱史不更受”所被赐的一种符券,而简8-1560中的“符”应该是为令史言提供给养等需要的符券。总的来说,都是一种凭证或券书。

秦代的简牍记录如此,汉简中的记载也大致相同,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3个“符”字: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盗律74-75)

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津关令49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83页。

前面的两个“符”与“致”并称,这里的“致”即致书,所谓“符致”也就是一种凭证和致书组成的通关文书,后面的“得以符出入”就是一种通关的凭证而已。

作为一种通关的凭证,汉以后一直通用着,这在敦煌汉简中可见:

诸恶子受符即欲夜出皆诣近所抑官亭吏言欲夜出报乃得夜出  敦煌汉简释文: 417: 释MC.386

平望青堆隧惊候符左券齿百  敦煌汉简释文: 1621: 释SY.1393

正月乙卯候长持第十五符东  敦煌汉简释文: 2033: 释TH.1763

九月辛亥步昌候长持第七符过田  敦煌汉简释文: 1825: 释TH.1579

合符取茭六十束 敦煌汉简释文: 1340: 释MC.1152A

《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145 、185、163 、119页。

这几条简文中的“符”,第一条是夜出的凭证;第二条是“警候符”;第三条是候长外出或“过田”的符;第四条则是“取茭”的凭证,且必须“合符”才能取。

从上引的秦汉简文中我们看到,“符”或称为“符券”,或与“致”合称为“符致”,这与传世文献中的“符契”是一个意思,即“符”就是秦汉时期基层官吏和普通百姓常用于出行、过关、取物或报警的信物和凭证。由此可知,秦汉简文中的“符”与《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所记载的“符节”应有区别,而岳麓秦简中的“为符官”中的“符”应该就是秦汉简文中所说的“符券”类的凭证而已。

既然秦汉简牍文献中“符”或“符券”“符契”大量出现,那这么多符在使用过程中,到底是怎样传行,怎样合符检查管理呢?这方面,岳麓秦简的另一令文则告诉我们,这些都是由“为符官”来管理操作的。

缺简

1476:所官,【致】所官以书告為符官曰:某致某物符已到。即令它人行之└。毋令行左符者行报书。报书到。

J67-2+ J66-2+J72-4+J65-1+ J66-4+ J76-1+ J66-1+J64-2 :为符官,为符官乃果 当禀受者其右符以往禀受之。致所官未报左符到及虽报而报书未。

1450:到为符官,为符官而敢予当禀受者右符,坐其所致物臧(赃),与盗同法└。致所官当报左符到而。

1436-1 +1436-2:【未】报,人操其右符·(诈)禀及当报未报者盈□日□敢予者,亦坐所予物,与盗同法。

这条令文的起首尚有缺简,1476简的第一个“致”字是根据文义补的。令文中与“为符官”相对应的是“致所官”,这也是一个未曾见过的官署名。这里,我们先讨论一下“致所官”的名义和职能。

“致”的义项很多,但在“致所官”中的“致”应该就是发放、给予的意思。这种义项,可以在睡虎地秦简中得到很多佐证。

《睡虎地秦简·田律》:“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田律。”

《睡虎地秦简·仓律》:“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仓。”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金布。”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2、31、41页。

上引这几条律文中的“致”都与“禀”有关,都是发放、给予的意思,岳麓秦简这条令文中的“致所官”也与“禀受者”有关,故所谓“致所”也就是发放、给予物资的地方,而“致所官”就应该是负责发放“禀受”物资的官署。

通过上面的简略考论,我们知道,简文中的“为符官”是负责发放监管符券的官署,而“致所官”是负责按符券的要求分发物资的官署。前者当隶属于少府,而后者当是县属的机构,两个官署之间的文书传送以及物资发放有着非常细密、繁琐的程序规定,即“为符官”要先发放左符给“致所官”,后者在收到左符后,要及时派人去向“为符官”报告左符已收到(且不能派送左符来的人去回报),“为符官”在收到“致所官”的回复后才能发放右符给 “当禀受者”,而“当禀受者”必须从“为符官”那取得右符后才能前往“致所官”处领取所应禀受的物资。其中“为符官”如果在“致所官”的报书未到之前就发放右符,那“与盗同法”。同样,如果致所官“当报左符到而未报”,或当报未报盈多少日而导致有人持右券诈廪者,也“与盗同法”。这种繁复细密的令文规定涉及秦代的物资禀受制度和符券的传行和管理制度等,是非常珍贵的新见史料。

令文中明确规定,符有“左符”和“右符”之分,左符是受禀者领取物资的通知,简文中或称之为“某致某物符”,即某一个致所应发放的某种物资的通知,这种通知就以“左券”的形式先由“为符官”发给“致所官”的,“右符”则是“为符官”在收到“致所官”的回复文书之后再发给“当禀受者”去领取物资的凭证。应该说,有关左符、右符的发放传递过程在简文中已说得很清楚了,但这符的形制到底如何?简文并没有交代。

我们知道,符既有“左符”“右符”之分,那它们都是需要合符才能生效的,那这符也应该是有各种形制和功效的。《汉书·高帝本纪》曰:

初,高祖不修文学,而性明达,好谋,能听,自监门戍卒,见之如旧。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虽日不暇给,规摹弘远矣。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80-81页。

这里所说的“剖符作誓”的符,即功臣或将领们作为皇帝授权可以指挥军队或处理军政大事的信物,而《汉书·文帝纪》记载:

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

《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18页。

颜师古所说的虎符,在出土文物中时有所见,如著名的“新郪虎符”就是很有代表性的战国时代秦国的虎符,这种符传世和出土不多,后来发现的“杜虎符”和“东郡虎符”都因其不是考古出土物而一直受到质疑。从形制和性质等方面分析,这种虎符应该与本令文中所讲的“左符”“右符”并不相同,令文中所讲的符,很可能是当时常见而普遍使用的所谓“信符”,即《墨子·旗帜》所记中的“信符”:

巷术周道者,必为之门,门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从令者斩。

《墨子校注》,中华书局,1993年,第904 页。

这种“信符”的形制可能就是《说文》中所说的“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合之”的竹符,也就是颜师古所说的“竹使符”。这种符,在已刊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也有记载:

当奔敬(警)者,为五寸符,人一,右在 【县官】 ,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 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徼外盗彻所 ,合符焉,以譔(选)伍之 。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26-127页。

简文交代得很清楚:即凡“奔警”的人都要挟带“五寸符”,且人各一符,每个符的右边存在官府,左边由黔首佩带,黔首拿到符后就要及时“奔警”。其“奔警”地方都是“故徼外盗彻所”,到那以后即核验其符,合符者即选编入五人为伍的建制以备警事之需。

简文虽并没特别说明“五寸符”是木的还是竹的,但我们根据《说文》和《汉书》的记载可以大致判断,秦简中所说的“五寸符”也应该就是这类竹质的“竹使符”。

简文说得很明白:“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这说明其也有左符右符之分,黔首带着左符奔警后,其右符在县官保存,那黔首怎么在其奔警的“故徼外盗彻所”合符呢?通过对这条有关“为符官”令文的研究和解读,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合符”并不是那么简单,期间可能还要经过许多程序,即“为符官”在发放了左符给黔首之后,黔首持左符奔警,而“为符官”要派人将存放在“县官”的右符送往黔首将要去奔警的“故徼外盗彻所”,该所在收到右符后,才能与黔首所带的“左符”合符,合符后才能将奔警者编选入伍。

这条律文中有关左符右符的传递与本令文中的记载有所不同。一个是黔首自带左符奔警,右符由为符官派人送往奔警地,然后由奔警地的官员去合符。一个则是先将“某致某物符”发送给“致所官”,由“致所官”及时回复后,再由“为符官”发放右符给“当受禀者”去“致所官”处合符后领取物资。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合符方式并不确定,它应该是不同的事项有不同的合符方式,而怎么合符,怎样传送,这当都由“为符官”来确定,而“致所官”则只是具体按符执行的一个县属机构而已。

[收稿日期] 2019-02-15

[作者簡介] 陈松长(1957—),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岳麓学者。研究方向:出土简帛文献与秦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