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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的思考

2020-02-14李铭

建材与装饰 2020年8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委托主管部门

李铭

(西安理工大学三期建设管理处 西安 71004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一般包括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检测一般是为相应施工阶段结束后的验收服务的,检测目的可以理解为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前一阶段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一般都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支付相应费用。见证取样检测主要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1],这部分检测是伴随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进行,是为保证日常施工所使用材料的合格性而采取的检测手段,以往一般是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实验室进行。

1 住建部141号令出台引出的建筑质量检测业务中有关委托和支付问题

在141号令要求下,专项检测的变化并不大,这里重点研究见证取样检测的情况,按照以往习惯,见证取样检测费用一般包含在施工企业的企业管理费中支出,在总承包方进行清单报价时,此部分费用一般归于措施费内的检测试验费,其取费标准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执行,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并进行支付。但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即141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做出这样的规定,对增强检测结果真实性、防止施工企业和检测单位私下修改不合格检测报告、维护建设单位切身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方便了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但是,141号令改变了以往建筑质量检测的习惯做法,引起了一些问题,主要就是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的支付问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41号令颁布以后,有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调整了定额项目,例如江苏省对定额中检测试验费率进行了调减[2]。但也有的地方未就此文件出台本地的相关指导意见[3],这就造成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清单报价时提供的检测试验费仍按照旧定额进行计价,即检测试验费用已经包含在总包费用之中,而在项目实际实施时,此项费用又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了检测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对此不清楚的话,就会造成重复支出的情况。

2 处理见证取样检测费用问题的思路

首先,作为市场主体,要遵守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已经按文件精神调整过的地区应该按照当地按颁布的规定执行,这里仅讨论未进行调整的地区的情况。

对于未进行清单内容调整或做出专门规定的地区,该问题的处理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因为从本质来看,其实无论新旧政策,最终支付费用的都是建设方,只是从哪个口径支出的区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搞清楚清单中是否已经计入见证取样费用,再根据实际情况从清单中扣除相关费用,将此部分费用转为由建设方支付给委托的见证取样检测单位即可。

3 见证取样检测委托及支付的具体实施的建议

3.1 委托见证取样检测单位

首先,工程开工后,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展,建设方及时按照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让检测单位及时跟进项目进展。这里存在一种情况,有的建设单位在已明确检测试验费包含在清单中的情况下,会将总承包单位也拉进合同来,签定所谓三方合同,即委托方为建设单位、被委托方为检测单位、支付方为总承包单位,这样处理固然简单,但是会对建设方在合同中的地位造成不利影响,可能会引起检测结果真实性及可靠性方面的隐患,故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3.2 确定见证取样检测费用是否包含在清单中

首先,要调研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特别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确定当地是否已对定额做出调整或颁布了单独的处理办法,如果有的话,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即可。

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的地方,则要分析总承包单位项目投标清单中是否包含这部分费用,一般都可以在清单中措施费项目中找到。这里注意,因为定额中检测试验费包括的范围大于见证取样试验的范围,故不能简单的从清单中直接扣除这部分费用的全部。

3.3 对见证取样检测费用金额的确定

因为在清单计价中,关于质量检测的费用,也仅仅是规定了一个基于定额和材料费的费率,而且其包含范围大于见证取样检测的工作内容,所以想要准确的把见证试验费用从清单中抠出来是很困难的。那么,只能从另一个方向着手,显然,从高效简单易操作的角度考虑,从清单中扣除的金额最好就是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的金额。但是由于对市场熟悉程度的不同,建设方和检测单位进行合同价格谈判的能力明显会比以往由施工方进行谈判的能力弱。一般来说,建设单位确认的检测价格往往会高于由施工单位进行确定的价格,那么要是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价格直接从工程量清单中扣除这部分费用,施工单位往往会觉得扣除金额过多,对自己不公平,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同时也可以节约成本,在进行检测单位委托的时候可以采用建设单位主导、总承包单位参与的模式,由双方共同制定招标条件,这样的结果都能被双方接受。

3.4 支付模式的选择

在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建设方应该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对检测单位进行支付。另一方面,对清单中检测试验费用的扣除可以采用伴随检测费支付的周期同步扣除或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这两种方式。一般来说,见证取样检测试验费用在工程总费用里所占比例不大,对项目资金使用影响程度较小,从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角度来看,这部分费用放到结算时一并扣除的处理方式比较好。

4 结论

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到对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归属问题的一般处理方法。其实只要搞清楚这些问题的基本关系,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都可以都得到较好的解决。此外,住建部现在已经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虽还未正式实施,但是其中第二章第七条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说明主管部门已经发现此问题并即将在新的政策中予以规范。我相信随着我国建设法规越来越完善,建设过程中各种行为也必将越来越规范,这类关系模糊不明确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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