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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2020-02-12王爱红

农民致富之友 2020年2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王爱红

作为主要的农业大国,我国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而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建设、广大农民的经济收益密切关联。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得以提出,旨在对广大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加以科学构建,以便提高对农地资源市场管理的水平。通过此项举措的落实,一方面,实现了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法律的有效完善,让农民不再受到土地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此,系统思考与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建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拥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说明

现阶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自结构体系,完成了对农村土地运营模式的改革创新。一般而言,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到广大农户身上,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无法自行应用,仅可以借助集体民主的形式,制定出土地承包的具体方案。并且,依据有关法律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转让和互换、出租与转包以及股份合作等不同的形式流转,同时针对上述行径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要求。

实际上,以物权立法的视角而言,第一,物的归属与应用属于面临的首要难题。从《物权法》中获悉集体所有权归属的具体情况。赋予我国集体所有权相应的公有制特征,并实现了对集体所有权利的主体与权利的客体予以合理区分,从客观角度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将相关的民法物权理论作为有效参考,以此优化绝对所有权,将其作为重要前提,同时以权能分离理论当作依据,完成对农地权利制度的建立。第二,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主要将家庭承包运营模式为主,对双层运营体系予以清晰划分。第三,从立法结构的角度来说,依据《物权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所设定的相应用益物权,科学约束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此过程当中,易于导致形成分户承包、分散运营的形式。第四,结合当前的法律情况而言,农村土地具体的运营主体所获取的土地经营权不是法律明确的物权类别,主要涵盖了土地承包运营权所流转出的占有、利用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的权利。所以,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了承包地相应的物权归属与具体的利用关联情况,并且将广大农户在集体土地应用、经济收益等方面的功能作为重要的宗旨。通过实现“两权分离”,达到良好的效果。

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1)确保运营权与承包权主体各自利益的平衡性

自从土地运营权与承包权各自独立之后,便产生了运营权的“一权虚化”问题。受到农村经济飞速增长的影响,使土地有关保障与承包权的功能均开始下降。 以确保运营权与承包权各自利益的平衡性为目的,编制“三权分置” 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丰富承包权的不同权利,诸如常见的维持权、征地补偿权及退出权等。 对于农村地区而言,土地运营权和承包权得以各自独立,其中承包权的主体能得到承包地相应的权利,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

当承包权相应的社会保障功能被削弱后,土地相应的财产属性变强。所以,通过认同承包权中的继承权,一方面,可以确保承包权的功效,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广大农民得到财产权与经营权。在承包方的第一责任人逝世以后,对于承包土地运营权依然处于存在的状态,所以,能够确保相应的运营权主体可以获取一定的稳定性,实现运营权的流转。与此同时,将承包权主体自愿作为重要的基础, 可以发挥出承包权退出权的作用。此时,有关承包权主体能够以自由的形式退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达成承包权退出权之后,可以保证相关农村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分配,实现对相关农村劳动力结构的有效改进,有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

(2)建立科学的有关配套制度,发挥出运营权的抵押作用

对于农村土地运营权中的抵押功能而言,主要依靠有关运营权的抵押制度实现。其一,合理进行针对农村地区的土地确权颁证管理,使土地运营权的规定、主体、期限得以落实。其二,构建运营权价值评估组织。进行抵押之前,需要具有确保抵押物的价值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困难,应该利用科学的测算方式,合理评估运营权具体的价值,其中涵盖了土壤质量与构成部分、盐碱性、天气和实际的降水量等部分。其三,明确运营权抵押偿还的具体顺序,比如,常见的收益权、应用权以及处分权。在运营权抵押的主体难以对相关抵押金进行偿还的情况,有关金融组织需要率先对土地相应附属物的经济收益权予以分析和判断,假如相应附属物无法进行抵押,需要将使用权、占有权及处分权加以收回。

(3)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健全力度,注重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

针对国内“三权分置”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应该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健全力度,注重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具体而言:第一,对《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当中与农村土地承包权密切关联的内容加以不断改进和优化,将《物权法》当作主要根据,科学设计农村土地相应的三权分置。第二,及时补充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的空白部分,落实运营权的权利主体,具体涵盖了土地承包权当中的农户、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机构等。第三,需要不断改进和落实农村的相关补贴政策,发挥出农地、种粮补贴资金各自的作用。同时科学改进耕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明确具体的补偿项目,以便確保土地补偿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第四,以提高“三权分置 ”制度的利用效率为目的,需要加快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就业等不同领域当中的广泛运用,有效突破城乡二元制度的束缚,缩小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差距。

(作者单位:272500山东省汶上县中都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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