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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工伤”骗取赔偿构成诈骗罪

2020-02-07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3期
关键词:小保朱某退休年龄

小保:

我丈夫晚饭后驾驶电动车去朋友家玩时,不慎摔倒受伤。为转移损失,我丈夫向公司谎称伤害发生在下班回家途中,并要求给予工伤赔偿。公司根据我丈夫的陈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我丈夫赔偿了五万余元。由于被人举报,我丈夫近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请问:我丈夫真的构成犯罪吗?

郭艳姿

郭艳姿:

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你丈夫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丈夫属于非法占有。你丈夫之所以谎称是在下班回家期间受伤,是为了通过让公司作出赔偿转移损失即获取相应的利益。由于这种侵犯公司财产的手段,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当属非法;另一方面,你丈夫已实施诈骗。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交付财物。你丈夫隐瞒晚饭后驾驶电动车去朋友家玩时不慎摔伤的真相,虚构“下班回家期间受伤”的假象,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可你丈夫的谎言,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赔偿,明显与之吻合。如果你丈夫如实相告,公司自然不会给予赔偿;再一方面,你丈夫难辞其咎。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制裁。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你丈夫的涉案金额达五万多元,属“数额巨大”,决定了你丈夫难逃罪责。

小保

合伙人外出采购遭遇车祸,能否要求其合伙人赔偿

小保:

我与朱某合伙开办了一家超市。半年前,我驾驶三轮摩托车外出采购原料时,不慎翻车受伤,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我曾要求朱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相关待遇,却遭到拒绝。

请问:朱某真的无需担责吗?

孙佳玉

孙佳玉:

你的确不能要求朱某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其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一方面,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其前提是针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条例第二条中已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你与朱某之间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特征:彼此是合伙关系,彼此都是“老板”,各自地位平等,谁也不是对方所聘或所雇,根本就没有形成用工的合意,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自的报酬,完全来自彼此共同经营的利润,谁也不会给谁发工资,甚至必须共担风险,一旦出现亏损,不仅没有报酬,而且还必须共同承担债务。另一方面,朱某与你应当适当分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与之对应,鉴于你外出采购原材料,是为了合伙超市的利益,而朱某正是受益者。

小保

已交辞呈员工于离职前遭遇工伤,单位能否不管

小保:

我曾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料,仅过去11天,我便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伤残。公司虽认可我构成工伤,但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理由是我已经提交辞职信,便不属于公司员工,其自然没有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张小娟

张小娟: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赋予了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只要员工已按规定执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届满后劳动合同都被解除,且书面通知一旦送达用人单位便产生了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于员工递交了辞职信,便自始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哪怕员工在预告期内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可以一推了事。一方面,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仍是用工、被用工关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从这一角度上说,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同样无权要求员工离职。而你恰恰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理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小保

因未能领取养老金而继续工作时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小保:

2019年9月,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2年,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于是所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退休手续,而让我继续在公司工作,也未与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20年10月初,我在工作中不慎被电击伤。公司认为,在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自然终止,后续用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对待,因此我的情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

请问:我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我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朱炳华

朱炳华: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只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本案中,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继续留用,但由于该公司并未为你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你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你们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你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于公司拒绝为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自行直接向该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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