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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2020-01-25葛灵

商业文化 2020年36期
关键词:降解塑料塑料制品商务

葛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塑料污染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作出了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明确了分阶段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商务领域(零售、餐饮、住宿、会展、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禁塑、限塑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0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和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对上述市场主体提出了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求,也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强《固废法》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减少和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报告办法》)。

《报告办法》主要內容

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

第十三条,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十四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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