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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脱贫视角下河南省农业产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2020-01-16魏碧涵闫官法宋富强

河南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农业产业农户主体

魏碧涵, 闫官法, 宋富强

(1.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悉尼 NSW 2052; 2.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郑州 45005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农业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出合《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作为新形势下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重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一条新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基层实践中对于小农户逐步走向规模经营,农村土地融合和农业现代化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实现乡村振兴的农业产业化振兴探索了一条新路.

农业产业组织化发展水平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关乎农业技术推广效果与农业生产效率,对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完成也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学者对产业组织化理论进行长期的理论研究,形成了系统的产业组织化理论成果,我国关于农业产业组织化研究越来越丰富,不仅有文献研究某一类农产品的产业组织化[2-3],也有我国或某地区的农业产业组织发展与变革、组织体系、模式或方式的研究[4-8].

在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果,乡村振兴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为了系统分析河南省农业产业组织化建设情况和发展方向,本文首先研究发达国家农业新型化组织的经验和特点,借鉴其有益经验,尤其是在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这对于我国巩固脱贫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分析河南省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建议,这对于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具有核心地位,且正处于城镇化转型重要时期的河南省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1 国外农业产业组织的特点与经验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组织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其法规政策、运作模式、结构组成、管理制度等发展较完善,且不同国家各有特点[9-10],在推动农业产业组织化和解决贫困人口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成熟的方法与模式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丹麦全国90%以上的农场主都加入了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一些农业合作社已发展成专业化国际化的大型经济集团. 丹麦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开放的,社员退出时不仅会失去所占有的股份,同时还必须支付合作社净债务中的份额,宽进严出的方式有利于壮大合作社规模和长久的发展. 社员按照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数量取得收入,合作社盈余部分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分红. 采用“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管理原则和决策机制,有利于保障社员的权益.

日本1947年11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日本农协)是由农民自发组成并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合作经济团体. 目前,日本有1000余个基层农协,全国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 日本农协集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压力团体于一体,在承担农业生产销售职责的同时,代表农民向政府反映诉求,维护农民利益. 然而日本农协在保护本土农业的同时,限制农产品进口严重,形成了价格壁垒和农产品市场垄断,造成农产品消费价格高昂的困境. 日本农协根据业务类型可分为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综合农协负责信贷、购销、保险、互助等职能,专业农协专门负责某类农产品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生产资料购买. 日本农协得到的政府扶持力度大,农协比一般民间企业赋税低14%左右,对农协经营性和会员生产性共同利用设施建设,政府给予50%的补贴.

德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起步于19世纪中后期,已扎根于德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农业到消费、住房、保险、金融等,已发展成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整体结构类似于股份公司,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组成. 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 德国合作社的主要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合作金融在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作社法定审计制度是德国合作社实践中一个富有特色的做法. 合作社成立前必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批准,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 五是适当的政府扶持. 德国政府通过立法、信贷、财税、资金等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与丹麦、日本相比较而言,德国农村农业的运转更接近于我国目前的情况. 同时,德国农业政策的制订实施符合德国的实际情况,实践证明是比较成功的. 我国农业发展的阶段和整体水平落后于德国,但其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与我国极为相似. 学习德国的农业政策,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中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有很好的启示:

1)德国采取灵活的产权制度,加之政府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促进德国零星地块的调整和整合,从而促进种植业的规模化生产和机械化经营,为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深加工农产品,使农产品变成了“工业制成品”或“工业半成品”,减少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和运输成本,提供了可追溯的食品安全,严格细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食品加工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高度现代化技术丰富了食物的消费方式,农产品深加工工业值达到种植及畜牧业产值的6倍,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提高了国际竞争力.

3)减少直销成为德国农产品销售的一大特点. 其连锁超市销售占比达到95%. 使统一管理和便于监督的法规能够落在实处. 德国农产品价格总体上低于欧盟,价格波动也较少,这得益于其农产品自给率较高.近年来德国谷物量进口不断减少,畜产品供给主要依靠国内,并逐步转变为净出口国.

4)加强农业科研前沿研究,并在国际上保持领先地位. 动植物良种培育、生物能源开发、生态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和食品安全,这些研究在欧盟都处于领先地位.

5)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健全各种保险体系,解决了农业劳动力问题,发展农业职教育,为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针对农地补贴,实施财政、税务和金融多元惠农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2 河南省农业产业组织建设与发展现状

2.1 总体情况

河南是农业大省,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模式,造成了农业生产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分析新型产业经营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产业经营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运作进行鼓励、支持、引导[11]. 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从村集体与农户家庭的双层经营组织体系,进一步演变为农户家庭(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新型双层经营组织体系. 在产业化组织层面,则出现了“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12].

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范围已覆盖农业全领域,涉及种养、加工和服务业,其中种植业占34.8%,养殖业占8%,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占16.71%,服务业占18.72%,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并逐步扩展到农机、植保、土地托管等多领域[13-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向专业化生产、区域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发展. 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模式更加多样,合作形式更加丰富,涉农服务更为专业,利益链接更为紧密.

2.2 河南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

近年来,河南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数量质量均有大幅提升.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的数量、注册资本、入社农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社员数量均有明显增长. 据统计数据,2014年,河南省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8.1万家,是2007年底的75倍,居全国第三位. 2015 年、2016年、2017 年、2018 年分别为10.4 万、13.95 万、16.01 万、18.0 万家,截至2019 年底已发展到18.6 万家,居全国第二位.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农民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2018年发布的《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至2016年底,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1 844.68万户,耕地面积8 111.33千hm2,农民合作社13.95万个,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成员数3 251.49万人. 2018年,河南省合作社实现营业收入逾420亿元,可分配盈余超过70亿元,为每个成员平均分配1700多元. 2019年,在18万家合作社中,河南省级以上示范社1322家,市、县级示范社1.1万家.

2.3 农业企业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河南省农业的大力发展,农业企业数量逐渐增加. 农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或流通[15]. 相较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作为绿色技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具有技术先进、资金雄厚、人才优秀和设备齐全等方面的优势,在农业生产中主要提供绿色技术、农资、运输等服务,一般不会直接参与农业生产. 通常与种植农户及合作社模式主要有“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

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共有76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位居中部第一、全国第三. 大型农业企业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产业融合度高、行业覆盖面广、联农带农紧,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4 农业产业集群越来越受重视和关注

农业产业集聚作为一种主流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户组织的企业化演变是农业集群形成的关键,它标志着种植规模的扩大和产业链的延伸,也标志着农户创新能力和网络能力的加强. 而农产品种植的生物生长性和外在显露性使得农户的生产与集群空间景观特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演化. 因此,农户组织的企业化与企业的网络化演变一起形成集群空间组织演化的骨架,并协同演化. 河南省农业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农业产业集群越来越受重视和关注. 作为壮大地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河南省不少农业产业集聚区发展迅猛,成为推动当地农业经济的主力军[15-16].

例如扶沟县蔬菜产业集聚区,扶沟县蔬菜播种面积约3.5万亩,年均产量370万t,产值46.8亿元. 蔬菜合作社118家,百亩以上蔬菜园区266个,年育苗量2000万株的现代化育苗工厂12家. 扶沟县蔬菜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7%,有效带动了流通、运输、信息服务等行业的快速发展. 不断强化蔬菜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一乡一特一村一品”区域布局,走出了一条扶沟特色的蔬菜产业化道路[15].

又如鄢陵花木产业集聚区,鄢陵县花木种植已普及到全县的12个乡镇,122个专业村,各级、各类花木企业650 家,其中龙头企业20 家,骨干企业80 家,花木从业人员18 万人,花木总面积达到3.47 万hm2,年产值24.7亿元. 鄢陵县花木产业已经形成成熟的农业产业集群,经营主体以种植大户、准企业、农业企业居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少,经营网络规模、密度发育较为成熟,节点之间联系性强,农业技术和信息的流通速度快[16].

3 河南省农业产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认知上存在误区

部分农户认知不足,认为加入农业合作组织就是回到“大集体”时代,因为怕失去土地、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部分农民宁可荒地没有收入也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 部分基层组织和干部发展意识不强,认为发展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会产生新的土地集中造成一批新型地主. 而一些基层政府存在急躁冒进的现象,采取包办、代替、强迫、命令等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产业生产经营组织,认为“一转就灵”,简单处理新的生产关系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3.2 组织化程度和辐射带动能力有限

多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模还比较小,多局限于狭小的地域(村或自然村组),跨区域发展的较少,不能形成对土地等资源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以及适度的生产规模,很难最大限度的发择产业优势和区域优势. 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少,市场开拓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达不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持续发展存在一定困难.

3.3 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化

在管理机制上,许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没有在主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组织者、经营者对本组织的运行方式、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没有清晰的认识和考虑,发展、运行不规范.

在组织管理上,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制定不规范,机构形同虚设,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管理者与会员之间的权责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财务管理上,多数农民合作社日常财务运作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 成员内部之间利益联结大多通过履行义务和完成订单,二次分配机制没有建立. 在会员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会员的入会凭证和会员身份证明.

3.4 政策体系建设系统化不足

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流转交易成本高问题. 在财税政策方面,现有的财税支持政策零星的分散在不同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处于零碎化状态. 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由于没有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享受政策补贴的通常不是实际的粮食生产者,而是坐享租金的土地流出方,削弱了新型农业主体扩大生产规模的积极性.

3.5 政府服务体制暂未满足实际需求

1)金融服务:银行信贷门槛设置较高,支持力度不大. 目前相关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的担保、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等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缺乏物权属性、农业机械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安全达到金融机构的担保、授信标准得到生产需要的贷款. 2)保险服务:受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理赔水平的局限我省农业保险难以形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强力支撑. 3)公益性技术服务:农技推广、植保联防、气象预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宣传等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够,不能充分满足需求. 4)产前规划指导和产后销售服务:虽然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了农产品信息平台,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平台的服务能力普遍较差,没有形成农场与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

4 精准脱贫视角下发展河南省农业产业组织的建议

河南省在精准脱贫中采取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和加快农业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农民新型产业组织化建设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尤其是金融扶贫中的信贷政策,使一些贫困县(区)建立规模庞大的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新型产业组织化建设是提高产业扶贫成效的重要突破口. 支持中小农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实现持久脱贫的坚实基础. 当前,农村的社会资本存量越来越少,农户通过加入各种合作组织,可以显著提高农村社会资本的占有能力,进而提升产业发展的成功率和巩固已有的脱贫成果. 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化建设,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周期性变化对农户生产的制约,实现产业融合发展,确保农户能够分享增值收益[17-22].

4.1 破解农业产业组织融资瓶颈,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1)创新信贷支持方式.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新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 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 2)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探索开发直接融资工具,鼓励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3)积极鼓励农户联保贷款. 采取由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进行小额信用贷款.

4.2 强化管理引导,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 建立县、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布证步伐,支持流转整合土地、山林、设施等资源. 充分整合各部门涉及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能源等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按照“谁享受、谁负担”和自愿的原则,引导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入.

4.3 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经营服务的社会化

1)采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业公益性服务组织,提高农资技术装备水平,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化、低成本、便利化的服务. 在搞好对自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向农户提供公益性服务. 2)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农民经纪人队伍、专业技术协会等,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

4.4 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培养科技型职业农民

河南省科学技术在农业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不均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农业生产方式与生产过程与先进欧洲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提升育种技术、耕作技术的应用效果,以增加单位面积上的农作物质量和产量,采用先进的加工和检验方法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把培养科技型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农业相关学科的教育资源和技术力量,探索科技型农民培养创新模式.

4.5 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严格控制“非粮”现象

1)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并延伸到储藏、运销以及服务等领域,朝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合作,针对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等进行技术集成,提高产品附加值. 2)进一步加大对规模种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增加对种粮大户特别是受让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力度,补贴金额要与粮食种植面积和售卖商品粮数量双挂钩. 3)为防止土地流转“非粮”、“非农”化倾向无序蔓延,建议合理设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准入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粮田,土地流转除城市近郊外要确保流转耕地基本用于粮食生产. 同时对耕地流入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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