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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保障借贷关系的“电子合同”功能

2020-01-16杨洁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9年22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款

文/杨洁

P2P网络借贷是指“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与个人之间不用借助其他银行机构而直接发生的一种借贷关系,它与传统的借贷行为发生模式不同的是其所有交易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线下行为,全部通过互联网完成。鉴于该新型借贷模式具备低门槛、高效率、高收益的特点,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其借贷媒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金融市场的机会,越来越多的用户直接参与到P2P 投资中来。但是,由于借款用途的多样性以及目前中国市场针对补充金融类企业尚未完善的信用体系等原因,P2P 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探索出切实有效地降低借款违约率的方法,所以P2P 理财仍然存在较高的风险。

1 在“纯线上”借贷交易中如何保障借贷权益

1.1 初期P2P借贷关系建立方式

1.1.1 历史情况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正式“诞生”以来,经历了为期4年的爆发式增长。但是,平台跑路、设立资金池、自融自担等种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故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将监管实际落地已成为2017年针对“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首要思考的问题。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8年底,P2P 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8.03 万亿元,累计平台数量6430 家,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5409 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1021 家,停业及问题平台7、8月单月即超过百家。2018年P2P 网贷行业出借人数1331 万人,借款人数1992 万人。

具体P2P 网贷的运营及借贷关系保障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2 线下借款+无借贷协议阶段

自2007年中国第一家以互联网为依托的P2P 网贷机构正式运营开始,P2P 网贷行业初始兴起。当时,监管主体和监管体系均为空白,网贷平台90%以上为民营企业,其业务模式从借鉴和学习国外经验起步,大多数后起平台模仿前人展开业务。但是,受限于我国P2P 发展的市场环境的复杂、投资人投资习惯的不同以及征信机制的不完善,初始平台的较大一部分运营模式以超级放贷人为主体,向借款人出资并获得债权,再将所获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完成理财产品的包装之后,放在网贷平台上进行销售。

这种线下交易的P2P 模式多采用资金池的模式,平台购买借款人的借款并签订线下合约,再将合约分拆并以固定收益率转让给出借人,出借人实际未签署借贷协议。

1.1.3 线上与线下结合借贷+线下协议模式

由于平台资金池模式风险过高,出借用户甚至根本不清楚资金流向,同时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违背P2P 的核心本质,故仅作为中介平台的P2P 运营模式大范围崛起。P2P 平台挖掘资产端,并作出线下尽调和风控评估,将借款需求与固定期限和收益包装为线上产品进行发售,出借人根据平台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产品进行部分或者全部认购。并逐步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

出借用户与借款用户一一对应,出借资金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借款人账户,平台不触碰用户资金。一般情况下,平台与借款人签订线下纸质融资服务协议,用于规定平台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义务以及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责任。线上出借用户通过平台提供的投标功能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并未真正签署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

1.1.4 纯线上借贷+电子合同模式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于P2P网贷行业的大数据智能风控系统逐步建立,为平台运营模式逐步从线下过渡到纯线上提供了可能。借款人可直接在平台进行线上借款申请,平台利用线上风控系统给出借款评级和借贷策略,平台风控人员进行风控审核后,直接发布借款标的。出借用户根据平台的风险评级选择标的进行出借,所有资金通过第三方商业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完成流通。

借贷主体的确立和借贷关系的发生全部在P2P 网贷平台系统线上进行,系统中可留存完整的信息轨迹,这就为电子合同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合同中规定了该借贷关系包括借贷双方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利率、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等在内的一切有效信息。并要求借贷双方均进行电子签章,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愿及合同效力。

1.2 历史模式中存在的风险

1.2.1 借贷关系不能得到合法保障

鉴于P2P 线上借贷的互联网属性,借贷双方并非当面发生借贷关系,一旦产生资金纠纷,出借人如何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应的借贷关系必然非常重要。当平台采用无协议或者线下协议形式时,真正借贷双方签字盖章的借贷合同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出借人的出借资金仅可依靠P2P 平台信誉来收回,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1.2.2 标的的真实性无法辨别

对于网贷平台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在该平台发布的标的信息,包括借款人身份、借款用途、金额等,均可自行包装和伪造,出借人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无法核实,为了追求高收益很可能出现“盲借”的情况。伪造的标的一方面如果存在真实借款人也有可能因伪造了其还款能力而很大概率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面可能是平台自融项目,如果出现平台跑路情况,在出借资金荡然无存的同时出借人由于证据的欠缺而无法进行维权。

1.3 监管演进过程要求

1.3.1 监管要求

基于P2P 网贷中借贷关系保障的重要性,国家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2018年4月2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合同订立、存储以及举证等细节给出了指导。

(1)借款人、出借人包括平台应先通过实名核验,标识电子签名人真实身份的数字证书应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颁发,明确了平台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的标准;

(2)对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真实性、一致性、意愿真实性三方面进行核验,明确用户实名核验界限;

(3)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与电子合同存储系统需独立于平台,同时对系统的业务规范、安全性、业务连续性和资质进行了明确要求;

(4)规定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必须具备可信时间戳,并满足防篡改要求;

(5)电子合同应通过第三方存储服务商进行存储与备份,保存期限从合同到期日起5年;

(6)明确了第三方服务商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并对需举证的证据内容进行逐一列举。

1.3.2 带来的益处

从监管要求来看,在P2P 网络借贷的过程中引入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第三方存证是最大限度保障借贷关系、避免纠纷、节省公共资源的一项切实有效的强制性要求。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借贷主体和真实借贷关系,避免了“借”还是“未借”的认定纠纷。另一方面,在电子合同中明确了标的的具体信息,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一系列内容,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标的“真”的“假”认定纠纷。同时,针对第三方服务商对于举证内容和举证责任的要求,使得整个借贷行为具备的完整证据链支撑,进一步得到维护正当权益佐证。

2 P2P网贷平台“电子合同”功能实现方式

2.1 平台如何规划“电子合同”功能

第一步,需要生成电子合同,它是由全部合同主体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系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以数据电文为主体生成或者储存的合同。这就首先建立电子合同生成系统,抽取借贷交易中的过程信息和数据,与原始合同格式条款共同组合成唯一确定的数据电文。

第二步,在线签署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论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均需合同主体逐一签署确认后方可生效。《电子签名法》规定,只有通过第三方认证平台、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手段签署电子合同才能保证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和法律有效性。故而利用确保主体身份可靠的电子签名来签署电子合同后,该内容才可正式生效。

第三步,合同第三方存证,鉴于P2P 网贷平台属于合同中的一方主体,独自保存合同存证一定的不公正性以及抵赖、损毁证据的可能,所以平台需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机构进行合作,在签署后加密保存,合并一系列交易过程信息上传于第三方,保证无法进行篡改和销毁。

所以,鉴于电子合同体系建设存在较高的专业性以及监管对于合同订立及存证系统做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规定合同的存证工作必须由第三方服务商完成,所以除非资金和技术实力非凡的头部平台采用自建合同订立系统+第三方存证的方案外,大部分平台均采取统一外包订立与存证的成本较为低廉、效率也高的方式完成电子合同系统的建设。

2.2 第三方电子合同系统如何提供服务

图1

网贷交易中采用电子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即将实际已经发生的借贷交易关系抽象为电子数据真实地表现出来,所以如何保障抽象的结果体现的是最真实的过程是该系统的“立身之本”。如图1所示。

借贷关系真实性保障内容主要包括:

2.2.1 借贷信息辩真

首先,电子合同在生成时即由合同订立系统直接从P2P 网贷平台读取标的信息,填入合同模板后叠加格式条款而来,整个过程全自动进行,难以人为干预。其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与外部实名认证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接,针对合同主体进行多要素的身份核实与验证,保证签署人身份的真实性。再次,以实际签署操作由具备真实身份的合同主体完成为基础,进行签署操作的同时交叉验证合同内容。

2.2.2 签署过程辩真

一方面,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类似于纸质合同,合同主体依次按顺序进行电子签章。与纸质版合同签署体现为印章的模式不同的是,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以合同主体通过互联网操作确认、电子签章信息融合至合同电子文件为准,并且合同中加盖第三方可信时间戳用以永久保留签署过程。

另一方面,使用电子签章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也是信息系统中对电子合同文件使用“非对称性密钥加密”而加密的过程。完成加密后,如若发生电子合同文件篡改行为,在文件信息中均会一一记录在案,下一位合同签署者即可得到合同被篡改的提示,从而拒绝继续签署。

2.2.3 第三方存证与司法举证

《规范》要求,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由独立于网贷平台的第三方存储服务商进行存储与备份,并且保存期限为到期日起5年。第一,严格杜绝了平台跑路、借贷纠纷等情况发生时,借贷关系无法保证的风险。第二,基于市场的成熟发展,第三方服务商与更加广泛的外部机构建立合作,其不仅可以提供合同的存储服务,同时可扩展至针对电子签章颁发、合同生成、合同签署全流程的证据链存证。并快速对接司法鉴定、公证、在线仲裁等机构,出具法律认可的相关文件。

在网贷平台设立之初,就必须认清现实,将电子合同功能作为核心基础功能进行设计,做好解释及教育工作,强制性引导用户操作、使用电子合同作为对包含出借人、借款人、担保方、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资金存管银行在内的交易多方资金关系的锲约保障,用以避免一系列非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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