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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蜂蜜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2020-01-13

中国蜂业 2020年10期
关键词:美国商务部进口商养蜂

(南京农业大学美洲研究中心)

1 我国蜂蜜行业遭遇美国反倾销壁垒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蜂蜜生产国,产量约占世界的1/4,我国也是世界蜂蜜出口大国,每年出口蜂蜜在10万吨左右,年创汇约2亿美元。然而,中国却称不上蜂蜜出口强国,在对外贸易中实际创造的利润比较微薄。长期以来,中国一些蜂蜜出口企业以“数量扩展,低价竞销”的方式获取国际市场[1],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蜂蜜在世界第二大蜂蜜进口市场——美国,遭遇反倾销贸易措施制裁。

美国对中国蜂蜜的反倾销措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1994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的起诉,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阶段,美国商务部认定我国蜂蜜的倾销幅度高达125%。为了保住美国这一重要市场,我国政府与企业积极组织应对,在最后关头与美国商务部达成城下之盟,签署了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协议”,该协议要求中国出口商完全依照美国商务部规定的数量和价格出售蜂蜜,中国蜂蜜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因此受到抑制。

2000年8月1日,该“中止协议”自动终止,2000年9月29日,美国蜂蜜制造商协会和SIOUX蜂蜜协会再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了起诉书,指控中国蜂蜜对美国市场倾销,起诉倾销幅度为169%~183%。调查过程中,应诉方与申诉方就替代国及替代价格信息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然而,美国商务部最终使用《印度论坛》一篇文章中的原蜜价格作为计算我国原蜜价格的依据,使用印度Mahabaleshwar蜂蜜生产有限公司1999~2000年财务报告的数据作为工厂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和利润的替代数据来源,做出对我国企业非常不利的裁决结果。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结果,应诉企业税率为25.88%~57.13%,全国税率为183.8%[2]。

按照反倾销规则,美国商务部又分别于2006年、2012年对中国蜂蜜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日落复审,并在没有中国企业参加应诉的情况下,使用快速日落复审程序认定:取消中国蜂蜜的反倾销税将会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裁定继续对中国输美蜂蜜征收25.88%~183.8%的反倾销税。这就意味着未来5年,中国蜂蜜出口将继续笼罩在美国反倾销贸易壁垒的阴影之下。

美国是全球第二大蜂蜜进口国,又是全球最大的蜂蜜消费国,美国蜂蜜的生产和贸易在全球蜂蜜生产和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美国蜂蜜消费量约为18万吨/年,其中,有约60%左右需要进口[3]。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曾是我国蜂蜜出口三大市场之一。在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每年进口中国蜂蜜2~3万吨,占美国进口数量的30%左右[4]。然而,自2001年10月美国商务最终裁定对中国蜂蜜征收高达25.88%~183.80%的反倾销税之后,我国蜂蜜对美国出口一路下滑,到了2011年我国出口美国蜂蜜数量只占美国进口数量的0.9%,销售量也从2001年的17,713吨下降到2011年的1,530吨。

美国市场上的失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蜂蜜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蜂蜜出口量稳居世界第一达30年之久,但自90年代持续遭遇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我国蜂蜜出口量世界第一的宝座多次被阿根廷这个成功应对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蜂蜜大国所取代。目前,美国已经成为阿根廷的第二大蜂蜜出口市场。

2 我国蜂蜜企业利用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遭遇美国反倾销壁垒的十几年中,我国蜂蜜企业也曾多次尝试利用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通过申请单独反倾销税,避开高达183.80%的全国普遍税率,重新进入美国市场。然而,时至今日,我国没有一家蜂蜜企业获得低于20%的反倾销税率。相比之下,同样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倾销的其他农产品,比如大蒜、淡水小龙虾等,都已经成功通过反倾销行政复审获得了低税率或零税率。那么,是什么原因阻止我国蜂蜜行业无法像其他行业一样顺利通过反倾销行政复审呢?为了探寻这个问题的答案,笔者仔细分析了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蜂蜜企业的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决,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美国商务部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对我国不利的替代国价格

由于美国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蜂蜜正常价值时需要选择替代国价格。实践中,替代国的选择、替代数据信息的使用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

在蜂蜜案中,美国商务部在原蜜及财务费率等重要生产成本的替代数据上多次坚持使用对我国不利的《印度论坛》上的数据,及EDA Rural Systems Pvt.Ltd.数据、Mahabaleshwar Honey Producers Cooperative’s (MHPC’s)的财务报告等作为替代信息数据来源[5],从而得出对我国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虽然应诉过程中,我国企业也曾就上述替代数据信息来源问题据理力争,与申诉方展开激烈辩论,但由于美国商务部在替代价格的选择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结果也只能是事倍功半,应诉主张大多都以失败告终。不公正的替代数据信息,成为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复审过程中难以取得零反倾销税或低反倾销税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没有通过美国商务部善意销售审查

应诉企业对美国出口是否构成善意销售,这是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行政复审需要首先审查的基础性条件,无法通过善意销售审查的出口企业将会被撤销反倾销行政复审资格。由于美国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善意销售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此问题上拥有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美国商务部会从企业出口的数量、价格、销售渠道、销售时间等方面综合考察进口商的销售是否为善意。

最初,美国商务部行政复审对善意销售的审查并不严格,我国企业一般都能较为容易地通过审查。然而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加强,在出口商“善意销售”审查方面趋于严格,2007年以后,我国多家蜂蜜企业都因为销售数量过少、销售价格偏高、销售渠道存在瑕疵、刻意安排销售时间以获取低反倾销税等原因而没有通过善意销售审查,被撤销反倾销行政复审资格,失去参与行政复审的机会。美国商务部撤销我国蜂蜜企业复审资格最多的一次竟多达50余家。

2.3 应诉企业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

翻开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决书,可以发现我国蜂蜜企业提交的应诉材料存在互相矛盾、修改原始数据、材料提交不全等瑕疵,这就给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机构使用对企业不利的信息作为裁决依据,进而得出对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或直接拒绝企业的应诉主张提供了合理的理由,比如:

2004年5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决显示,四川某企业没有回复美国商务部有关第二次销售的调查问卷信息,从而被美国商务部使用最佳可获得不利事实做出裁决。上海某企业没有在核查的时候提交全部对美出口的销售信息,而这批没有报告的货物数量较大,代表该企业年度销售量的50%左右。此外,该企业还没有告知美国商务部它与转售的进口商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导致提供给核查机关的信息不全,被美国商务部认定严重阻碍核查过程,因此也被使用可获得的不利信息做出裁决[6]。

2006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的裁决显示,另一家上海企业主张使用废蜜销售价格抵消蜂蜜生产成本,但是却无法提交其他可以证明废蜜副产品销售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没有被美国商务部采纳。江苏某企业主张使用养蜂生产要素成本核算原蜜价格,但是却无法提供生产1kg蜂蜜所需的蜜蜂数量及蜜蜂消费的原蜜数量、养蜂工人数量等关键性成本数据,美国商务部认为该企业提交的材料大多只是依靠估计,无法准确记录及维持生产原蜜过程中的全部成本,因此所提主张被美国商务部拒绝,依然使用替代价格而非生产要素成本来计算原蜜价格[7]。

2007年7月2日裁决中,美国商务部同样因为内蒙古某企业不能准确及持续记录原蜜生产成本、没有提供养蜂工人的工作实践记录、缺少杀虫剂的牌子及化学成分等原因,而拒绝使用企业的养蜂生产要素计算原蜜价格[8]。

2007年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裁决显示,我国一家企业因无法提供产品包装袋的成本、没有养蜂工人工资的银行记录等原因,而被美国商务部使用最佳可获得不利信息来计算相关生产成本[9]。

2012年11月9日盐城某企业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提交补充的问卷调查信息,且延期理由不充分,因此美国商务部拒绝了该公司的单独税率申请[10]。

由此可见,应诉材料的瑕疵是导致我国蜂蜜企业无法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获得理想结果的重要原因,而上述这些失误大多数是可以通过应诉前的认真准备而得以避免的。

2.4 应诉过程中相关上下游企业配合不够

反倾销诉讼的实地核查不仅要针对出口企业本身,实践中也常常需要核查原材料供应商及进口商的情况,因此,与相关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反倾销诉讼材料的准备,这一点对应诉企业来说很重要。然而,从应诉实践来看,我国蜂蜜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存在较大不足,复审过程中多次因为上下游相关企业没有配合调查,而使得复审以失败告终,比如:

美国商务部2004年5月3日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决显示,在对四川某企业的美国进口商进行核查时发现,无法与进口商联系上,美国商务部发送联邦快递给进口商,信件却被退回,打电话过去也没人接,无法进行核查获取所需信息[11]。

2007年11月23日裁决显示,在对上海某企业的美国进口商核查时,美国进口商误解了商务部的核查问题,从而回答没有从中国进口蜂蜜[12]。

2010年4月29日裁决显示,盐城某企业的美国客户公司登记信息处于不良状态,也无法得知该公司出口美国的蜂蜜最终去向,因此美国商务部无法了解该公司的真实销售情况[13]。

3 未来如何应对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

3.1 事先认真准备应诉材料

反倾销程序是一个极为严格而复杂的法律程序,核查工作甚至会细致到一根螺丝钉、一滴墨水。未来我国蜂蜜企业唯有在应诉前认真准备,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3.1.1 应诉企业自身材料的认真准备

以往我国政府及行业协会对待反倾销诉讼的态度多是尽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应诉,认为只有参加诉讼才有获得胜诉的机会,否则只能错失国际市场。总体来看这一观点并不错误,但积极应诉也需要与应诉材料的认真准备相结合才能起到良好的应诉效果,否则只能适得其反。比如蜂蜜反倾销诉讼中,浙江某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原本只有25.88%,但在2004年参与复审之后,税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为67.70%,成为应诉企业中最高的一个。纵观我国蜂蜜企业反倾销复审的历程可以发现,我国很多蜂蜜企业因为企业会计账目不全、财务状况不清、很多成本、费用说不清楚等应诉材料上的硬伤,而无法在诉讼中获得预期结果。因此,未来我国企业在参与复审之前,应在认真准备本企业的应诉材料上多下功夫,从细节入手,避免不必要失误。

3.1.2 与上下游企业通力合作,防止孤军奋战

反倾销诉讼的实地核查很可能会涉及到对相关供应商、进口商信息的核查。由于在反倾销案中,这些企业与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一致,因此复审过程中争取它们的协助,配合完成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企业却常常疏于同进口商及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沟通与配合,以致美国商务部常常因为无法找到进口商或从进口商那里获得与应诉企业主张相反的观点,而做出对我国企业不利的裁决。因此,在未来的反倾销复审过程中,我国蜂蜜企业应接受以往的教训,与上下游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反倾销行政复审,防止孤军奋战。

3.2 积极探寻新的应诉思路

由于美国商务部在原蜜替代价格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就以往复审实践来看,美国商务部一贯倾向使用对我国企业不利的印度替代信息,因此,面对反倾销壁垒我国企业很难从替代国商品价格方面寻求突破。未来需要寻求其他的应诉思路,以避开对我国不利的原蜜替代价格。虽然2005年以后我国企业尝试从养蜂的生产要素成本核算这一角度来确定原蜜成本,但是由于复审中无法向美国商务部准确提供蜜蜂数量、蜂箱里剩余蜂蜜的数量、养蜂工人工资等数据材料而没有成功。

尽管如此,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决中依然强调:没有接受中国企业提交的养蜂成本数据作为裁决依据,并不意味着以后其他中国企业不可以要求美国商务部使用养蜂生产要素方法评估企业原蜜的生产成本[14]。

历史上,美国也曾对阿根廷蜂蜜采取过反倾销措施,但在阿根廷蜂蜜企业的努力下,美国已经取消对阿根廷蜂蜜的反倾销税。回顾其应诉历史可以发现,阿根廷企业在反倾销复审中也是使用养蜂的生产要素来计算原蜜成本,并成功说服美国商务部接受其成本核算结果,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就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其他行业来看,在行政复审中获得成功的企业往往是将行业生产实践与反倾销诉讼程序结合,探寻成本计算的新的突破点,从而获得较低的或零税率。比如大蒜行业在1994年遭遇美国反倾销壁垒之后,曾多年尝试利用反倾销行政复审重新进入美国市场,但是都没有成功。2001年山东济南一品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认真总结以往失败经验,结合行业生产特点,提出以蒜苔置换土地成本的新思路,最终获得零税率。我国自行车行业也曾连续20年遭遇欧盟反倾销壁垒而无法破解,但是2012年浙江一家民营企业利用在自行车生产过程中掌握的多项专利技术,成功解决了企业生产成本问题,获得较低税率,成为20年来首次在欧盟自行车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取得成功的中国企业。

国内外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应诉经验都告诉我们,倘若我国蜂蜜企业可以结合养蜂行业的特点,改变粗放型经营模式,逐步实现规模化饲养、科学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规范化运作[15],认真准备应诉所需要的养蜂成本材料,那么将有可能避开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原蜜替代价格,说服美国商务部使用养蜂生产要素成本计算原蜜价格,从而实现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获得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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