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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的若干思考

2020-01-12赵沂河赵雪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2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赵沂河 赵雪圯

摘 要:“案-件比” 是评价刑事检察工作质效的核心指标,对案件当事人、检察官、检察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影响刑事检察“案-件比”的各项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严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关卡、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加强释法说理、全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强化出庭能力建设等对策建议,切实履行检察官主导责任。

关键词:案-件比 刑事检察 引导取证 释法说理 认罪认罚

2019年2月,张军检察长首次提出了“案-件比”这一概念。202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案-件比”为评价和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精准的评价导向,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案-件比”越低,办案质量越优、效率越高、效果越好,越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优化“案-件比”是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求极致、过得硬的迫切需要。

一、 “案-件比”的意义

一是社会意义。“案-件比”作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感受、强调诉讼流程的过程性评价,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实体正义、程序合法的期待,同时能够提高检察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二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意义。“案-件比”作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为我们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反映司法业务运行情况,评价和改进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了精准的评价导向,不仅能激发检察官争先创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有助于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养成。

二、影响刑事检察“案-件比”的因素

(一)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目前影响“案-件比”的最大因素。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退补案件数占审查起诉受理案件数的47%,其主要原因是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这客观反映了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不到位和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效果不佳的問题。

(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延长审查起诉是影响“案-件比”的第二大因素。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34%启动了延审程序,延审主要由检察官的办案效率决定,也存在侦查机关借用办案时限的情况。

(三)不批捕、不起诉的复议、复核

不批捕、不起诉的复议、复核是影响“案-件比”的第三因素。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不服不批捕复议人数占不批准逮捕人数的3%,复核人数占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不服不起诉复议人数占不起诉人数的0.4%,复核人数占不起诉人数的0.2%。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终结处理决定不认可会复议、复核,也存在侦查机关明知检察机关处理结果无问题,为了推卸转移矛盾而坚持复议、复核的情况。

(四)不批捕、不起诉的申诉

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受理不批捕申诉占不批准逮捕人数的0.08%,受理不起诉申诉占不起诉人数的1%。申诉主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个人遭受物质损失没有得到赔偿或补偿,而提出申诉,同时可能伴随着信访的风险。

(五)撤回起诉、建议延期审理

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数的0.6%,建议延期审理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数的1.1%,这两项审查处理活动多由于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引发、启动,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起诉质量、证据标准。

(六)国家赔偿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撤销的案件、作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案件、生效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件,受害人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占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的0.3%。

(七)上诉

2019年绥化市检察院受理上诉案件约占提起公诉案件数的2.2%,上诉对“案-件比”也有较大影响,且具有不可控性。检察官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对被告人是否上诉的情况,目前和法院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机制。

三、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

1.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一是明确介入范围。针对命案、毒品犯罪、涉黑恶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类案,明确检察机关必须派员提前介入;对可能在当地或网络舆情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检察机关要保持高度敏感性,主动与公安机关洽商介入。二是明确介入的原则与方法。要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侦查规律,坚持适度介入原则,包括介入的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防止越界、越位、越权。在具体方法上可采取听取侦查机关介绍案情、查阅证据材料、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此外,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的案件,可参与现场勘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取证,督促及时收集易灭失的指纹、足迹、毛发等物证、书证(电子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

2.强化引导取证类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一是灵活运用引导取证类文书。根据不同的诉讼环节,准确适用《继续侦查提纲》《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是努力提升引导取证文书的制作质量。不仅要达到目的明确、指向清晰、内容全面、突出说理性和针对性的标准和要求,还要分析当前案件证据体系存在的缺陷,指明取证的方向、方式、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尽量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以便引导取证工作顺利完成。

3.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络,完善跟踪监督取证制度。采取部门台账或个人台账相结合的方式,注明个案引导取证和联系的节点,明确在侦查终结前、批捕一个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一周等时间节点,由承办人主动与侦查人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能顺利审结。

4.建立退补过滤机制,确保案件退补必要性。一是过滤“一般不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对证据不存在重大疏漏、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原则上不退补;确需补充或完善证据的,使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补充相关证据。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审查期限内补充完善的,或存在起诉风险的,才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过滤不必要的“二次退补”的案件。如定罪量刑的事实虽未全部查清,包括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损毁、灭失,或犯罪现场无法恢复,或言辞证据已不可能重新获取,且已经过一次退补,二退不可能再补充、完善的,没有必要明知证据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而为了穷尽程序而退,应经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检委会讨论,依法作出相应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公安机关怠于侦查,可能遗漏主要事实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相关机关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三是过滤自行补充侦查更为有效的案件。注重体现办案的亲历性,视个案情况复核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关键性证据。

(二)严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关卡

一是明确案件延审的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延审案件只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二是严把延审的审批程序。检察官要把案件的疑难、复杂情况汇报清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认为除非有必要,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三)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通报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案件质量情况,总结介入侦查工作情况,明析引导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向侦查人员传导证据标准和质量意识。二是建立重大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参与庭审制度。酌情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或以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通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参与,使侦查人员真正认识到依法取证的重要性,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三是建立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对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会复议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进行答疑、说理,由听证员发表意见,达到使公安机关对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认可的效果。

(四)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一是对拟作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建立与当事人见面制度。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见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对案件是否有信访风险作出科学评估,也为释法说理更有针对性做好准备。二是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要综合考虑说理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行业、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采用灵活方式进行说理,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通过司法救助等措施修复社会关系。对作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按照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视情况对当事人开展救助,既可以采取发放司法救助金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帮助解决救助人低保、医保等方式,尽力解开被害人及家属的心结,努力修复社会关系。

(五)全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

一是加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激励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降低庭审对抗性、意外风险,同时通过被告人真诚的道歉、悔过以及经济补偿,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产生修复性司法效果。因为有具结谅解书、认罪认罚文书等相关工作的铺垫和保证,能够大幅度降低上诉的概率。要按照“有力、平稳”的原则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用尽用,做到没有死角。二是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要仔细研学最高法发布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本地区法院类案量刑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总结一般量刑规律,确定现阶段的量刑尺度。为使全体检察官都能把握一个标准,现阶段量刑建议一般要经过检察官联席会研讨,由主管副检察长审定。

(六)强化出庭能力建设,保证案件公诉效果

一是做好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全面了解和分析辩护意见和策略,做到知彼知己,成竹在胸;有效利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防止证据突袭。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要认真考虑,做好证据补强。二是强化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合理选择运用单刀直入、迂回包抄、步步紧逼、环环相扣等方法,通过追问、反问、诘问等方式揭露其辩解的虚伪性。围绕指控事实,合理编排证据体系、运用证据规则,既要全面细致,忌遗漏相关证据,同时突出举证重点,就证据的来源、特征、证明目的等作必要说明,通过解释、说明、论辩等方式论证控方证据效力,实现指控犯罪的最佳效果。三是有效行使监督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合议庭明显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要以适当的方式当庭及时行使监督权,以免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公诉效果。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没有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在判决中直接改变量刑建议的,要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坚决抗诉。

通過以上举措,2020年6月以来,绥化市退补案件占受案总数的9.3%,延审案件占 3.2%,其他各项数据亦明显向好,全市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14,其中市院重罪检察部门办理一审案件“案-件比”为1:1.05,全市案件质效有了明显提高。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57300]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15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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