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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例教学探讨

2020-01-12朱丽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2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检察机关

朱丽欣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律依据。结合自2010年发布、至今两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结构框架的演变,阐释指导性案例的目标定位、适用的程序保障,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素及如何呈现,希望通过案例教学能够促使检察官产生主动学习指导性案例并积极寻求应用的动力和热情,强化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职业敏锐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刑事指导性案例 案例教学

始于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1],意在将其作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有效路径和方式,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两高”通过各自颁布专门文件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以及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探究,分批发布指导性案例。虽然学界和实务部门不乏对指导性案例及其司法适用的研究,但是更多地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每年的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量化研究很有意义。比较而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研究总体上还是非常有限。截至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计发布22批84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发布力度最大,为63例,占比高达75%。本文仅限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教学分析。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结构框架演变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强调的指导意义的结构框架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实在不断丰富,从早期规定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规范裁量权”四个方面的结构框架,到修订后增加的“政策掌握”(2015年修订)和“办案方法”(2019年修订)等,其中涉及到政策、法律、证据方面的用语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政策把握”到2015年修改为“政策掌握”,从早期“适用法律”到2015年即改为“法律适用”;从原来的“证据采信”修改为2019年的“证据运用”,使得用语表达更为精到准确。

第一阶段:2010 年7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只是简要强调要立足于检察实践选编“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提出四个方面的指导定位,并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共3例。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在体例编排上共三个部分:“要旨,基本案情,诉讼过程”,总体框架上还没有十分清晰地体现前述规定指导意义的四个定位,一方面,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提到了适用法律的依据,但是没有把法律适用部分单独提炼出来;另一方面,缺失了很重要的“证据采信”内容,这就使得相关指导性案例缺乏在证据判断上的指导。

第二阶段:2015年12月30日经第一次修订后的发布《规定》,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于“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强调“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的指导意义。这个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至第六批共20例指导性案例,全部为刑事指导性案例。第一,该阶段的指导性案例体例编排上更加细致,内容更加丰富。相继增加了“关键词、相关立法、抗诉理由、终审判决、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案件结果”等模块。其中第二至四批指导性案例,体例编排相比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增加了“关键词”和“相关立法”两个部分,方便使用者检索和学习、理解和引用;第五批指导性案例共3例,均为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案件,体例编排进一步拓宽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增加的“抗诉理由”和“终审判决”两个部分,非常贴切本批指导性案例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抗诉理由中着重分析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量刑失当的理由,虽然抗诉理由呈现的篇幅较短,但是论证要点、重点集中,逻辑表达清晰,重点突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共4例,均为超过追诉时效20年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体例编排分为六个部分:“关键词、基本案情、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案件结果、要旨、相关法律规定”,突出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案件结果、理由论证。第二,该阶段指导性案例的另一个特点,是将“要旨”这部分调整了顺序,由原来的第二部分改为倒数第二部分,排在相关法律规定之前概括出案件要旨,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顺序调整,对于受众而言,更便于在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理解指导性案例的要旨。第三,该阶段的指导性案例,既缺乏对证据采信的体现,也鲜有就政策掌握进行分析,与《规定》的要求仍有距离,案例指导意义的有效落地仍显不足。

第三阶段:2019年4月4日经第二次修订后发布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强调“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其实,2016年之后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结构框架已经发生变化,第一,体例编排上最突出的特点是自2016年5月31日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首次将“指导意义”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凸显出来,且之后的每一批指导性案例均有“指导意义”模块,这是指导性案例发布趋于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表明指导性案例向科学化的迈进,指导性得以落地,开始真正突出其“示范引领作用”。第二,体例上第十批之后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指控与证明犯罪”模块,突显了《规定》对“证据运用”的要求,这也是“示范引领作用”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一个体现。

二、指导性案例的定位

依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指导性案例的总体目标定位

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总体目标之下,《规定》从发布至今已经过两次修订,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定位演变也历经以下三个阶段:从2010年确立的“提供指导和参考”、到2015年修改为“规范司法办案”、再到2019年定位于“示范引领作用”,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如今“示范引领作用”的表述功能指向性更强,目标定位更精确。指导性案例不仅仅是办理类似案件的示范,还要引领之后的司法办案,检察官予以参照时,虽然《规定》第15条明确“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但是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及至目前,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发挥在规定层面得以清晰呈现,但是在实务层面,如何真正将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真正发挥出来,还需要检察机关下大功夫去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已10年,但是,之前强调的指导、参考、规范办案的作用始终没有有效地发挥出来。2019年《规定》第二次修订之后,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最重要的是要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加以充分考虑、充分挖掘指导性案例可以参照的方方面面。

(二)刑事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程序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比例远远低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尤为突出,此前很少能找到直接参照的样本。刑事检察实务中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重视不够、了解不多、理解不足的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其在实务中的有效运用。我们在教学中发现不少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关注度远远不够,有相当一部分检察官不了解刑事指导性案例到底有哪些,或者虽然知道其中的部分指导性案例,但是并不足够熟悉,也没有认真研读过,更惶论应用了。《规定》第15条明确了适用的程序性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报告——说明”这一程序性要求,是推动指导性案例适用的重要保障,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三个效果统一的重要保障。

(三)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呈现更具方向性和指引性的特点

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主题化特点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有多个批次是“主题化”发布,如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儿童权益的刑事保护,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正当防卫,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职务犯罪,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则聚焦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种一个批次集中于一个主题的发布方式,方向性和指引性更加明确,可以充分挖掘刑事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的各个要素,对于学习和适用而言,更加便捷有效,利于实现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和法律适用准确度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有的批次虽然不限于某一个主题,如第七批、第九批、第十批和第十八批,均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既体现出罪名的多样化,也体现出程序环节的多样化等,包括犯罪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刑事抗诉、侦查活动监督等,有的批次还表现为刑事和非刑事类案件一起发布,但是,均能突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如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为3个刑事案例和1个行政案例,其中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总体上聚焦农业生产,具体来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均在“指控与证明犯罪”模块中突出了公诉人对辩护意见的答辩,对准确认定犯罪的指引效果突出。

三、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案例教学法实施

刑事指导性案例既是对刑事法律适用的体现方式之一,也是准确理解相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解释法律、便于法律统一实施的有效途径。《规定》第17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对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研究,对提升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效果、对推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实现指导性案例实践价值最大化都将有所裨益。

(一)案例教学的基本要素

本文将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素归纳为三个方面:人员要素、案例要素、教学环境资源要素。

1.人员要素,包括学员和师资。(1)关于学员要素,案例教学法是以学员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之一,一方面是学员的规模要素以少为佳。案例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的是较小规模的学员参与,这样才能实现学员之间的充分交流互动,讨论争议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学员个体的要求,首先最基本的要求是学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检察官具备案例教学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也具备程度不等的实务经验积累,学员的这些条件足以建立起案例教学的有效支持系统。其次,学员需要在学习中具备“主体意识”,把自己真正视为学习的主体,课堂参与的主体,应以认真务实的态度和积极有效的行动投入到案例教学的学习中:课前要在仔细研读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并对该案例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进行检索。在课堂上要尊重老师设置的课堂学习规则,除了個体努力的同时,还要善于倾听他人的见解,并乐于分享自己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按照教师的问题设计和课堂流程,适应团队合作的要求,学员之间能够彼此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2)关于师资要素,除了案例选取本身,对教师的专业要求、案例教学把控能力、带动学员的能力和应变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作为教学的设计者、课堂的引导者、激励者,教师必须扮演课堂催化者的角色。首先需要教师事先要充分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已选取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设计,包括法律适用中争议的焦点、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犯罪认定中的重点、难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如何结合案例的指导意义挖掘检察工作新理念和检察工作特色,彰显检察职能发挥,以及如何参照适用等。教师还需要打印好课堂讨论时学员所需要的资料以及需要讨论的问题,提前发放给学员,提出明确具体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并给予学员足够的时间进行提前准备;在课堂上,通过设置讨论和发言规则,精心组织安排,鼓励学员有效参与讨论,从讨论中发现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通过灵活的课堂调动和激励机制来实现。在思考、交流、讨论中,促使学员从他人视角得到启发,活跃思维,探讨问题,加深理解,提升能力。

2.案例要素,这是保证案例教学法能够顺利实施的首要和前提要素。至少包括案例选取、编排和问题设计三个方面。首先,案例选取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给出的各项信息是高度概括的,从文字容量上看,指导性案例给出的内容非常有限,案例结构包括案例编号、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和结果、要旨、指导意义、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其中基本案情的描述非常简要,远远无法满足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案情和证据的容量。而我们在案例教学中需要的是以证据材料的形式展示出来的案例,需要学员通过一定的准备时间和充分的小组讨论去进行分析、总结、提炼,如何获取合格的教学案例始终是一个难点,也是课程能否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所以,仅仅依靠指导性案例中所给的内容,不能达到案例教学法基本要求的,因此,教师和检察官合作授课成为一个可以选择的途径。其次,案例编排也很重要,并非内容越多越好,必须考虑教学时长、学员人数、教室条件等的限制。核心要义是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案件性质和指导意义的内容来进行编排。再次是问题设计,必须体现案例的争议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对犯罪认定的理解之争还是法律适用之争,程序是否存在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如何展开、指导意义如何引领今后的办案等。

为此,我们在检察官培训中,案例教学主要是以两种方式展开:一种是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例,典型的是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这是当时最大的“老鼠仓”案件,该案作为检例第24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发布,也作为法例第61号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发布,该案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两高”均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刑事案件。我们邀请了二审出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授课。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教师可以生动呈现案件办理中的各个精彩环节,既可以生动还原承办人当时的所思所想,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障碍,如何应对和处理的,也可以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地阐述对法律的理解。不足之处是,该案例的争议点单一,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课堂上仍然无法彻底摆脱传统授课模式的窠臼,学员更倾向于倾听,有效参与的程度有限,虽然课程很受学员欢迎,但是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以学员为主体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另一种是刑事申诉案件的案例教学,从公开渠道找到相关案例的证据材料,给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学习任务,课前研读思考,进行初步梳理,课堂上按照规则进行讨论交流。目前遇到的难题是培训班次体量过大,人数过多,导致学员的参与度必然受到影响。案例教学法更适合小班教学,否则难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教学环境资源要素。一个好的案例教学还需要一定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备的支撑,如教室的设备条件、桌椅摆放、教具等都有不同于讲授式教学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的课堂效果,并非取决于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各个要素的综合反映。一个好的学习效果,一定是教师准备充分、案例选取得当、课堂引导有方,学员积极投入、辛苦付出、团队合作,教学环境资源配置较好的合力结果。

(二)案例教学法的呈现

1.案例选择和编排。前文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2.课堂教学设计。包括制定完整的课堂教学实施计划和启发思考、引导讨论发言的方案。要根据时间总长度设计分步骤的时间分配,并对于每个部分的衔接和小组任务可能出现的延时或者提前完成都要进行预估并安排出相应的时间调整预案。

3.案例教学的课堂实施。这是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完成教学计划的重头戏,也是教师引导和激励学员学习的最核心部分。首先要对学员讲明课堂讨论和发言的规则,进行学习任务分配和时间分配,建立激发学习的目标和方法,将之前为启发思考、引导讨论发言而准备的方案付诸实施。讨论中要让学员尽可能打破固有思维定势的影响,关键点是强调多角度思考,他者视角就是自己的收获,并切要把自己的思考反馈给他人,促进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4.教师归纳总结。不同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根据每次课堂上学员的不同表现进行归纳总结,对教师能力和水平的一个考验,决定了这种教学投入相当的精力和时间,更需要在课堂上及时掌握学员的学习状况并通过归纳总结将学员的讨论和发言进行提升。结构上可以分为对案例的总结和对研讨的总结两个部分。对案例的总结包括实体法方面的归纳总结,程序法方面的归纳总结,案件亮点,案件办理中的焦点问题,刑事政策的把握,如何进行法律思维、案例如何参照适用等方面。对研讨的总结,重点在于指出学员讨论和发言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进行回应和解答。

5.对学员表现的评估。这方面主要是鼓励和引导,鼓励学员的积极参与,引导学员如何进行举一反三的思考,以实现教学目的。

6.整体上对学员完成教学任务及时间分配的把控,既要突出以学员为主体,又要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实施,每个时间段都要提前规划好,对学员是否遵守讨论和发言规则等,要适时表扬任务实现好的学员、及时有效制止和引导偏离研讨任务的学员,并预留灵活调整的时间。

四、结语

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7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習应用”。在全国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的工作要求下,通过案例教学法助力实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推进的今天,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强化主导责任,更离不开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希望刑事指导性案例能够通过案例教学法达到促进应用的目的,也希望能够促使检察官产生主动学习指导性案例并积极寻求应用的动力和热情,强化检察官对刑事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职业敏锐度。

注释:

[1]万春:《检察指导案例效力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2]参见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2017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年度司法应用报告》,《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2018年第3期,2019年第3期。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课题“案例教学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专题研究”(GJY2018C04)的部分成果。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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