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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未成年人“弑亲”犯罪惩戒体系的思考

2020-01-12吕泓佼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2期

吕泓佼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重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其中未成年人“弑亲”犯罪颇受社会关注。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关键需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制度机制,尤其是重罪的惩戒机制。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相对单一的司法处遇模式,以单向保护为主,没有区别年龄段、重罪与轻罪、品格证据、犯罪情节等以进行精准的司法分级处遇。因此,应科学评估“弑亲”犯罪中未成年人的品格及行为、情节等,构建较为精准的分级司法处遇模式。立法上可考虑适度降低未成年人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对其设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彰显司法惩戒功能,扼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弑亲 少年司法 分级处遇 品格证据

一、当前未成年人“弑亲”犯罪态势、特点及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重大的法律问题,更是亟需解决的敏感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以及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显示,中国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率迅速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犯重罪日益增多,以“弑亲”犯罪[1]为代表的未成年人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尽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等重大案件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2]“弑亲”类犯罪作为故意杀害亲人的重大刑事犯罪,以其严重的悖法理性和悖伦理性而备受社会关注。

首先,从“弑亲”行为的背景来看,既有家庭管教过于严厉,教育方法不当,也有学校法治教育及心理教育方面的缺失。既有单亲家庭结构造成的家庭情感观扭曲,也有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关怀不足而造成的性格孤僻等。

其次,从“弑亲”行为的主体看,目前具有低龄化的趋向。实施“弑亲”行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多在12岁至18岁之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上存在一些青少年心理和生理早熟的情况。对小于14岁的“弑亲”行为人,如何从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平时表现等评估其行为,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刑事追责范畴,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再次,从“弑亲”行为实施看,手段大多极为残忍,暴力性倾向特别明显。这些案例中,有持刀向自己亲生母亲砍杀20多刀的;有持斧头将自己母亲和妹妹一起砍死的;有作案后掩埋尸体并故意制造“入室抢劫”假象的。这些行为手段之残忍,行为人心理状态异常于同龄人,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弑亲”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中国受传统儒家文化“父为子纲”的影响,“弑亲”行为是历朝历代所不容忍的重罪之一。隋朝《开皇律》开始将“弑亲”列为十恶大罪,称为“恶逆”,具体是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行为。唐代《唐律》沿用了隋朝的规定,明确“十恶”大罪之恶逆,为殴打和杀害尊亲属,具体内容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亲人。域外的情况以日本为例,1907年《日本刑法典》保留了“杀害尊亲属罪”,将其定义为子女杀死父母。[3]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弑亲”相关罪名,对于“弑亲”犯罪是以故意杀人罪予以认定,因为“弑亲”不仅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等重大刑事法益,破坏了刑事法律秩序,而且严重偏离了普适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了学校教育和社会伦理秩序,对整个社会,尤其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基于上述“弑亲”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有必要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更为科学和精准的司法惩处措施,以最大程度防范此类犯罪。

二、当前对未成年人“弑亲”犯罪的司法处遇及其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无论是对其进行犯罪预防还是司法处遇都应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法和措施。针对未成年人“弑亲”犯罪,应有针对性地分析其行为成因和状态,实现科学分级处遇,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

(一)当前对未成年人“弑亲”等犯罪的司法处遇

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司法处置,我国目前是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执行。一方面,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形,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在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阶段都采取特别的处置程序依法办理。

从办案主体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从办案的诉讼程序看,既有指定辩护机制,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又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机制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机制;还有针对未成年人犯轻罪情形下的附条件不起诉机制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上述专门的刑事诉讼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了较为全面之保护,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但相关司法处遇则相对单一,既没有对被保护犯罪主体的年龄段(如犯罪临界与否,年满14岁)进行细分,也没有对具体犯罪类别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并采取重罪和轻罪不同的分級司法处遇措施,以体现惩罚和教育的双向性,避免形成单边保护模式。

(二)未成年人“弑亲”等重罪司法处遇存在的问题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上,一是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且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较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文本,通常参照成年人定罪量刑,同时使用“从宽”“从轻”或“减轻”等表述来凸显其特殊性。同时,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这与当前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早熟的客观现实以及未成年人犯重罪呈增长趋势的犯罪形势不相符合。因此,可适度考虑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是司法处遇方式相对单一。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从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档案封存等制度角度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程序保护。保护和教育成为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规范的底色。但是如何平衡教育、保护和惩戒的关系则是一道现实难题。另一方面,现有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弑亲”罪等应采取什么处罚原则和程序,以及采取何种矫正措施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人员处理未成年人“弑亲”等重罪案件时,具体司法尺度怎么把握,比较棘手。

三是对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案件,相关证据的司法运用缺乏一套规范、标准的评估体系。针对“弑亲”案件而言,其一,“弑亲”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如何收集,其效力如何,如何评估和运用?由于缺乏科学的证据评估体系,会直接影响对犯罪主观恶意的司法判断。其二,社会调查报告没有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例如,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等均不够清楚,这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三、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弑亲”等重罪惩戒体系

要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犯重罪的司法惩戒体系不健全问题,必然要构建多层次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重罪惩戒制度机制,以科学惩处此类犯罪。

(一)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弑亲”等重罪司法处遇体系

首先,可按照对重罪实施过程的刑法阶段划分而采取有层次的分级处遇措施。即按照未成年人实施“弑亲”行为的几个阶段,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采取更精准化的司法处遇措施。一是对于“弑亲”犯罪既遂,造成重大后果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要严格依法追责,不得法外从轻。二是对于“弑亲”行为的预备、未遂等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可根据具体情节采取从宽的司法处遇措施,如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所谓保护处分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置上由“处罚”演进为“保护”,避免动之以刑,代之以教育方法加以矫正。[4]三是坚持刑法谦抑,适当限制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的刑事处置范围。未成年人犯罪中止是一种轻微的犯罪形态,对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结果不明显、不显著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止行为(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有效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等两类情况),如果能够征表出系未成年行为人主动弃恶从善、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则可以探索进行有条件的非罪化处理(包括不起诉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这更加符合涉罪未成年人性格、心理上可塑性强的特点,能够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标签化,也为失足未成年人架设了回归社会的黄金桥梁。

其次,从立法层面可考虑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部分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置。对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暴力案件这一问题,目前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这不仅是矫正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但对于如何“管”,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有代表性观点认为,可建立专门的、有效的罪错少年矫正体系,而不是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用刑罚替代专门的罪错少年矫正,不断改变刑罚适应性的标准。[5]但目前刑事立法的最新方向是,拟直接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2020年10月13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调整的立法方式。笔者认为,立法上直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最低标准,[6]符合我国青少年身心发育的客观情状,满足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辨识、控制能力的客观评价,同时还具有实现对被害人及家属补偿、弥合社会心理失衡、对潜在未成年施害者进行教育警示及起到震慑效果等社会功能。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确定的立法方向范围内,司法中可考虑重点解决以下两个配套性问题: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特定情形”和“特别程序”,犯罪行为及后果认定上可明确几种严重犯罪种类和犯罪情节;犯罪种类上可考虑将谋杀、基于卑劣动机杀人伤害、严重暴力杀人伤害、无故杀人伤害、抢劫杀人伤害、强奸杀人伤害、杀害杀伤对象多人以及杀人后毁尸等严重犯罪纳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犯罪情节上可考虑将“情节恶劣”作为酌定入罪的评价因素。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刑事诉讼配套程序,鉴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恐吓、引诱和欺骗,需要系统研究这一类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还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介入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辩护等问题,这事关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实现。[7]

再次,力争构建专业化、标准化的未成年人“弑亲”犯罪品格证据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体系。未成年人“弑亲”案件虽然社会危害性大,但涉及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以及未成年人家庭亲情关系的维护,对其犯罪的司法处理,尤其是犯重罪的处理更要慎之又慎。

一是对“弑亲”案件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收集、评估方面需要明确方法、标准、步骤和具体适用条件,要将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弑亲”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对其犯罪主观故意的客观评判标准之一,以更准确地对未成年人“弑亲”案件适用法律。二是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化、司法化运用,“弑亲”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人心理历程、成长过程较为完整和清晰的描述,应当起到司法证据的功能,而不仅仅是起参考作用。调查报告的主体应当处于中立之立场,调查报告内容应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情况、道德水平、行为习惯、平时表现、学习状况和社会关系等,要从较为全面的角度展现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和行为特征。调查报告主要是反映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据此对其可能再犯罪的概率做出科学预测。最后从调查报告的运用来看,其应当作为对未成年人司法处置的法定证据,即作为是否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证据加以实际运用。

(二)特别重视未成年人“弑亲”司法处遇后回归家庭、重新融入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重罪,特别是犯“弑亲”等重罪的,司法机关按照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予以处置,同时经过监狱机关服刑改造之后,其如何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这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继续发挥司法体系的正规化、专业化职能作用。通过司法社区矫正,对服刑回归人员进行建檔立卡等方式做好案后跟踪反馈工作,如按期对其进行走访座谈,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司法教育,掌握并了解其思想和生活状态,让其回归社会后,进一步加深守法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另一方面,可将专业的司法力量、其他政府部门力量以及专业的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对接,构建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如回归的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方面,教育和劳动部门等可给予政策优惠,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可给予心理抚慰和相关就业平台支持等,让回归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不受歧视,让该群体能守法、能就业、能稳定。通过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关爱,通过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回报社会。

注释:

[1]典型案例如湖南沅江未成年人持刀杀母案:嫌疑人吴某(12岁),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菜刀向母亲砍了20余刀,残忍将其母杀害;四川省大竹县未成年人持刀杀母案:嫌疑人袁某(13岁),同样是不满管教,持刀将母亲杀害;2011年孟某(17岁)杀害母亲案:因害怕其母告发自己抽烟之事,持斧头将母亲和妹妹杀害将尸体掩埋,同时伪造入室抢劫之现场,企图谋骗侦查。参见《是谁把孩子变成杀人犯》,央视网https://news.sina.com.cn/s/2018-12-06/doc-ihprknvt334931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日。

[2]参见《涉案人员呈低龄化趋势,如何看待青少年犯罪》,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8705,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 10月11日。

[3]参见高瑞:《当代青少年弑亲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4]参见张颖鸿:《全方位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处遇体系》,《检察日报》2019年2月20日。

[5]相关观点参见王江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必须正视的五个问题》,网易https://dy.163.com/article/FPG9ADP60512D80K.html;刘哲:《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的诉讼程序缺失》,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6354&listType=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3日。

[6]参见萧艾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彰显立法务实姿态》,《经济观察报》2020年10月14日。

[7]参见刘哲:《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刘哲说法”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Y30O9y6TwJJLXt-EAtmPd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0月17日。

四川師范大学法学院[6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