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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执行困境检视及路径完善

2020-01-12林晨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2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分管看守所

林晨

摘 要: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监所管理具有积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亦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做出大量规定。然而,该制度在落实中遇到很多现实问题,一些看守所未能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监督也缺乏刚性。应从源头出发,纾解未成年人分押分管问题,通过强化统筹协调、健全考评机制等方式严格落实分押分管制度规定,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分押分管 羁押 未成年人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在押人员因身心特点异于成年人,对其应当进行分押分管。但实践中,仍存在混管混押问题。为更好保护这些“迷途羔羊”,有必要通过追溯该制度的渊源,梳理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之渊源

(一)法理渊源

未成年在押人员作为身体和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弱势群体,需要采取分押分管的措施对其权益和身心健康予以保障,这也是监所单位落实分类监管、科学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能够倒逼监所单位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国家亲权理论、社会控制论、标签理论等均可视为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的理论依据。

(二)法律渊源

在法律源流上,世界很多国家都较早地实行该制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应将被监禁的少年与成年人分开。我国也加入了相关国际公约,具体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1991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开羁押。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原则。公安部于1991年和2013年制定部门规章,[1]对该制度予以细化。2012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对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详细规定分押分管的具体做法,同时要求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有效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对未成年人分押分管的监督从刑事执行部门移交未检部门,在专业化帮教方面又更迈进了一步。至此,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顶层设计基本成型。

二、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执行之现状

囿于多重因素,实践中,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以H市为例,共有2个市级看守所(H市看守所和H市女子看守所)、5个县级看守所,辖区内所有未成年在押人员按性别分别集中羈押在2个市级看守所中。本文以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2个市级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数据作为样本,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涉嫌犯罪情况以及羁押管理情况展开分析。

(一)H市未成年人羁押概况

H市被羁押未成年人涉嫌罪名常见为盗窃、抢劫、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等。毒品类犯罪也侵入到未成年人群体中。此外男性未成年人涉嫌性犯罪,女性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也占有相当比例。未成年人涉嫌求财型犯罪占比超过50%,求财型犯罪中女性未成年人比例更是超过60%。涉嫌暴力型犯罪的男性比例相较女性更高,尤其在聚众型暴力犯罪领域更加明显。同案犯分押、防止罪犯交叉感染的要求,对监所部门的未成年在押人员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从统计数据来看,以16周岁为界,年满16周岁的涉嫌犯罪人数呈现陡增态势,前后差异明显。这应当归因于刑法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部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未做归罪处理。但同时也表明,未成年人所涉严重犯罪较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分押分管与实施教育、感化和挽救相结合将很有成效,也很有必要。

(二)H市未成年人羁押情况数据分析

1.H市男性未成年人羁押情况。分析时段内,H市看守所共收押23381人,日关押总量最少约为2200人,最多时约近4500人(因收押与出所人员实时变动,日关押总量数字无法精确)。其中,未成年人共计605人次,占比2.58%。从入所频次来看,605人次中3人累计入所3次,19人累计入所2次,二次以上入所未成年人占所有收押未成年人的7.8%,其余仅有一次入所经历。从同案犯情况来看,382人次有同案犯,占所有收押未成年人的一半以上。从羁押时间来看,近一半人员在1个月以内出所,流转较快;但近三分之一的人员羁押时间在3个月以上,最长近2年,呈现“两头大”的沙漏形态。从出所的原因来看,取保候审在缓解看守所的收押压力上发挥很大作用,但监视居住的适用相对较少。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H市看守所关押总量巨大,关押的未成年人数量也相对较多,虽然设置了4个未成年人专门监室,但605人次中仍有103人次散押于其他普通监室,存在混押混管现象。

2.H市女性未成年人羁押情况。H市女子看守所共设18个普通监室、6个单独关押室、1个未成年人监室。分析时段内,H市女子看守所共收押4432人,日关押总量最少为340人左右,最多时近1000人。其中女性未成年人58人(日关押女性未成年人数量最少时0人,最多时14人),占比1.31%,相较男性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比例更低。从入所频次来看,所有人员均为一次入所经历。从羁押时间和出所原因的分布来看,基本与男性未成年在押人员相同,羁押时间1个月以内的人数超过一半,人员流动性更大。由于女性未成年在押人数很少,H市女子看守所虽设1间未成年人监室,但是女性未成年人并非全部羁押于该监室。58名女性未成年人中仅36人羁押于该监室,其余22人散押于其他普通监室,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未成年同案犯。另外,未成年人监室也时常混押部分成年在押人员。究其原因,一是每日关押女性未成年人数量极少,不能满足监室内轮流值班进行安全观察等管理要求;二是普通监室数量少,难以满足与日激增的关押总量,分流部分成年人至未成年人监室可以缓解关押压力。

从上述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羁押状况来看,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无法有效落实的现象,可以用“男看关不下、女看关不满”来形容。

2.健全考评机制。省级以上监所管理机关应发挥目标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省监管场所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实行未成年人每日关押情况上报制度,动态掌握未成年人专门监室使用情况。看守所领导和上级监所管理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排查、视频随机点名等方式,对发现的混押混管尤其是混押现象及时责令整改,对屡犯不改者,应当一票否决、严肃问责。对于分管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表彰和经验推广,确保严守分押底线的同时,倒逼看守所不断提高分管工作水平,保障“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到贯彻。

3.建立动态跟踪评价机制。每个看守所细化未成年人分押制度,建立动态跟踪评价机制。收押时对未成年人的人身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入所年龄、性格特点、犯罪性质、入所次数等因素衡量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在未成年人专门监室内区别关押,根据各人的实时表现及时调整监室,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要将分管要求落到实处,建立未成年在押人员一日生活规范,增加学习、放风、休息、文娱时间;改善未成年人伙食,优化膳食结构,加强心理辅导、文化建设,提供与未成年人年龄相匹配的文化理论、思想修养等方面的书籍、报纸和电视节目;邀请法院、检察院、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工作人员讲授法律、职业技能知识,并组织未成年在押人员参与小组游戏、分组讨论等,促进其全方位成长。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1.建立衔接机制。未成年人分押分管监督职责划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足见国家层面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实施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如何落实该项监督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仍在探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前,在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试点地区,一些未检部门通过设立驻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室、派驻未成年人检察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检察官巡回检察等形式参与看守所检察部门的定期巡查、入所帮教、出所教育等活动,实现监督和维权帮教同步推进。[3]建议未检部门加强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各种监督方式,主动与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沟通,了解分押分管的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帮教情况。

2.建立共享平台。地方检察机关要主动与监管机关商谈,尽快建立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信息与数据共享平台,实时掌握其出入所时间、羁押监室、调监信息、管教干部姓名、每日表现等情况,主动发现混押混管线索。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看守所执法监督覆盖面较全较深、易发现混押混管线索的优势,畅通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未检部门及时受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移送的相关线索。

3.强化督促整改。检察机关对混押混管调查核实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后,应监督看守所落实整改。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報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上级监管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督促看守所严格落实分押分管的法律规定。

注释:

[1]详见《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8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43条。

[2]参见门植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检察日报》2017年7月30日。

[3]参见王贞会:《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现状调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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