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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2020-01-12江波均张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环境保护

江波均 张曦

摘 要:“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是党中央对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提起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中的职能定位,通过办案,激活公益诉讼检察的制度势能与实践动能,不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可持续发展。

關键词: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一、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动能和制度势能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非理性使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自身的恢复能力弱化等问题,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以问题为导向,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为推动海洋经济法治化、制度化建设实践注入新的动能。

自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1773件,治理海域面积815平方公里,追缴各类赔偿修复金共2.18亿元。[1]在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上,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治理价值被社会高度认可。从运行机理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起诉以及对违法行政机关的追责,以实现对海洋生态及环境的保护。从价值追求和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公益保护优势。

一是保护与监督双重规范的逻辑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检察公益诉讼不仅关注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还要对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开展监督。

二是保护与监督实质要求的有效履行。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对海洋生态及环境的损害有清晰的界定,即无论从功能性损害或对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损害,海洋生态损害必然给海洋环境乃至海洋生物系统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另外,检察机关要为治理和监督海洋生态及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尽可能缩短海洋生态及环境治理的周期。

此外,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积极回应了海洋生态文明法治社会建设提出的诉求,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检察支持。在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应秉承“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同时还应重视检察机关介入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的程序性、规范化问题。

二、检察公益诉讼在海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治发展最为明显的标志之一,是相关法律的频繁修改。自1974年颁布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以来,我国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建设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1982年修订的宪法、同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颁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至1990年期间颁布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步入了起步阶段;自2001年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后,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步入了深层次发展阶段。例如,2002年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制定海岛保护法、2012年至2016年期间颁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后还相继修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渔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防治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探索构建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正是正确履行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探索构建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要在制度构建中实现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高速发展兼顾的目标。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法律监督的规范性、精准性与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互动,无疑会形成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的动力。[2]

三、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征决定其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符合我国的海洋利益格局。[3]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诉权应当得到立法的确认,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现实要求。目前,提起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是支持起诉人,通过检察建议阐述自身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二是直接起诉,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此时检察机关是公益代表人,突出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应建立专业化的办案组织,专门办理涉及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的公益案件。基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性,无论是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从有利于海洋生态及环境修复的角度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办理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专业性,检察机关要以检察人工智能实验室为依托,以检察技术为支撑,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针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借助无人机航拍技术,对辖区入江(河、湖)排污口设置、陆源污染进行现场勘测、取证,利用技术手段主动发现线索,着力解决海洋生态及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问题。第二,以确认海洋生态及环境的公益损害事实为核心,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支撑,将信息自动采集、证据智能审查分析等作为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的事实认定辅助手段。第三,利用智慧检务,通过数据交互提升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提升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效能。

注释:

[1]参见徐日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海洋生态环保中的独特作用》,《检察日报》2020年4月30日。

[2]参见杨洪吉、张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9期。

[3]参见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2017年第19期。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310017]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3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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