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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历史变迁探析

2020-01-11张侃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5期
关键词:历史变迁治理模式乡村治理

张侃

摘 要:在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始终是一种复杂的复合体。政府的管理和村民的自治、法治和民俗始终交互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持久的张力。与此同时,伴随着历史的变迁,外部社会革命的冲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都会对乡村治理产生各种影响,变动不居的动态演进是乡村治理模式的常态。纵观历史,中国乡村治理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传统乡村治理制度主要包括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经历了民国时期的专政模式、新中国建立后的政社合一模式、改革开放后的乡政村治模式。进入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正在向三治结合的治理模式转变。

关键词:乡村治理;治理模式;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5-0012-02

作为农业大国,中国历史上的乡村一直都是社会存在的主体和基础,自奴隶社会时代开始的乡村治理也一直都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长时间的历史变迁中,在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文化环境和实践互动下产生的乡村治理方式,逐渐演变成为相应历史时期中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始终是一种复杂的复合体,政府的管理和村民的自治、法治和民俗始终交互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持久的张力。与此同时,伴随着历史的变迁,外部社会革命的冲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都对其产生各种影响,变动不居的动态演进是乡村治理模式的常态。历史是重要的,没有制度是从真空中产生的。当下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及其面临的问题都是与其之前的發展演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研究中国从古至今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历史及其内部所蕴含的发展逻辑,对于我们更好认识国情、更好理解和把握乡村治理的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向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溯源: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变迁分析

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乡里制度萌芽的最早记载可上溯到黄帝时期,西周时期的乡遂制度是乡里制度早期的雏形。乡里制度作为基本的乡村治理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保甲制度从宋朝王安石变法时期开始陆续推行,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1]。从宏观视角来看,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而贯穿始终的有两条逻辑主线:一是乡里制、保甲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二是基层自治和官治之间的此消彼长。

(一)乡官制的建立发展阶段(先秦——隋朝)

乡里制度萌芽始于夏商周时期。西周的乡遂制度就是乡里制度的雏形。什伍制度也初步形成于西周。到了春秋时期,乡里制度得到保留并有了进一步发展。乡这一层级下沉到县之下成为基层组织。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乡里制度的发展完善,乡里制度之下的乡官制度也逐步建立、成熟。所谓乡官制,是指在乡这一层级的管理为官治,乡是政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官制最早出现于周朝,在秦汉时期得以不断延续发展,一直沿用到隋唐时期。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基层的乡一级乃是官治的范围,并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逐步成熟和完善而愈发变得严密。这一阶段的后期,乡和里的组织日趋完善,功能作用的发挥日益多元,成为乡里制度最为重要的两个层级。官员的任职制度也不断完善,乡官主要以官派为主,以民间的推选为辅。乡官是正式的国家官员,是有品级和俸禄的。虽说这一阶段的乡村治理是官治占据统治地位,但是基层自治仍是占据很大的空间的,可以被看作一种半自治的状态。

(二)乡里制的转型过渡时期(隋朝——北宋朝前期)

这一时期是我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过渡时期,主要是两方面的转型过程,即从乡里制向保甲制的转型、从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型。隋朝乡一级的管理组织大为弱化,一方面是乡一级的基层官员数量大为减少,另一方面是乡级官吏的权力也在逐步弱化,标志性事件就是废除了乡正判定诉讼的职责。到了唐代,特别是唐朝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问题日益严重,使得均田制下的小农阶层解体,大量流民的出现让唐朝的乡村治理体制受到极大冲击,乡级官僚的权力被进一步弱化,导致乡的功能更加弱化,乡制逐步名存实亡。在此背景下,两税法被提出实施,也标志着均田制的废止,基层富户开始崛起。从唐朝中后期开始,乡官制被逐步废除,富户轮差的乡官职役制兴起[2]。北宋中后期开始,乡里制逐步发生了较为重大的变化,直到王安石变法,保甲制度开始实施。

(三)职役制的发展成熟阶段(北宋中期——清朝中期)

从唐朝中期开始出现的乡官职役化趋向到北宋中期得以正式确立,其标志就是王安石变法推行的保甲制度取代了以前的乡里组织。以地方乡绅为主的基层自治占据主体的职役制一直延续到清朝中期才被逐步打破,自此中国乡村治理的基层自治模式正式开启,这也被视为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最主要的特点。这也正是费孝通所提出的传统中国“政治双轨制”的缘起之所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3]。中国乡村治理从来不是自始至终都是基层自治的,而是一个变动发展的过程,其初始是官治大于自治的。期间屡有往复,最后在宋朝才真正确立了以县为一个分界,县上为官治、县下为自治的一种双轨治理格局。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样一种乡村治理模式到了清朝酝酿着一场颠覆性的变革,而其变革的方向就是官治权力向县下基层的再一次渗透。

二、转向: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近代化转型

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近代化变革萌芽于清朝初期,并在雍正时期在体制组织上开始了变革。及至民国时期,伴随着全国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乡村治理改革也此起彼伏、层出不穷。这其中出现了两个外显性的转向:一是清朝雍正时期就开始的官治向县以下的渗透;二是民国建立后开展的一系列乡村自治改革运动。但在这个外显性的转向之下的本质,其实则是乡村基层自治的不断被侵蚀和打破。自宋以来建立的乡村自治逐步走向了土崩瓦解。

(一)清朝中后期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的渗透

清朝国家权力向基层的扩张始于雍正年间。雍正年间的政区改革对县级以下管理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具体表现是,佐贰官开始大幅度地从县城移驻乡村,并在乡村新设置了若干佐贰官并各自划分辖区;与知县异地而治的巡检司从清代前期的裁撤趋势中逐步转为增置,直至乾隆年及其以后才趋于稳定。这一基层管理上的调整增加了县下管理层次,加强了乡村治理并巩固了治理力度。

(二)民国时期乡村治理的“专政模式”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中国一直处于动荡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权更迭。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军阀政府再到国民党政府,各种政权都推行了一系列的乡村治理改革举措,都企图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进行全面的改革,将其更好地纳入到国家管控之中。各个政府也都以推行基层自治指明开展乡村改革运动。但是由于当时战乱的大环境和各个政府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更好榨取乡村资源以为己用,所以在各类自治的名义下,专政模式才是这一时期乡村治理模式改革的实质。

总体上讲,民国时期各阶段政权自上而下推行的所谓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重建运动,本质上其实是破坏了传统社会的自治之道,但也并没有建立起国家权力主导的公序良俗,反而陷入了一种“专政劣治”的困境之中,让底层乡村社会更加混乱。而伴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我国乡村治理模式也即将拉开全新的变革。

三、革命: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迈进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变迁路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集体化时代的“政社合一”时期

1949—1978年,我国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革命性的变革,建立起了一种基于集体主义经济、国家主导下的“政社合一”的全新模式。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完全颠覆了以往的乡村治理性质,构建起了建基于集体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也让国家与乡村基层治理得到了完全对接,实现了政社合一。在这个进程之中,有三条变革的主线贯穿其中,成为这一时期乡村治理模式革新的主要内容。

一是乡村政治运动的广泛开展。集体化时期开展的一系列乡村政治运动成为乡村治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二是对乡村精英的改造。一方面,通过打击宗族与家庭势力,让老的乡村精英衰落成为了底层人物;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领导来树立新的乡村精英。自此,一大批具有社会和政治影响力的农民开始成为本地乡村干部,并依靠国家权力逐渐构筑起了权威体系。三是推进乡村集体化改革。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广大乡村开始了乡村集体化运动,将中国传统乡村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生产生活格局转变为以合作化为主要形式的政治经济与生活形态。由此,乡村社会已经完全整合到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国家权力在乡村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4]。

(二)改革开放时代“乡政村治”时期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乡村农业治理模式再一次经历变革,大多数公社面临解散,乡再度成为了国家政治体系中最底层的基础政治机构。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乡政村治”模式渐具雏形,也标志着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5]。在乡村社会急速变迁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已经无从承载社会治理的重任。相应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的现象。最终,村治中的自治和乡政的官治合二为一,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威自治”,反而抑制了乡村农民自主权的发挥[6]。在农业税费全面废止之后,取消和切断了基层政权向乡村社会索取资源的路径,但是又带来了农村基层政权“悬浮化”的问题,使基层政权陷入了一种财政空壳化、社会管理职能单一化的半瘫痪状态[7]。乡村社会治理迫切需要新的制度设计和变革来解决问题,走向良性发展。

(三)新时代的乡村振兴与“三治结合”时期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鄉村治理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文件中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其中“治理有效”的要求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建设指明了新的方向。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了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也为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我们如何做到治理有效,如何构建全新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乡村治理模式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和可行的路径。三治的提出,是在跳出几千年来官治和自治博弈的框架之上提出的一个创新性的治理模式设想。其中,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法治是实现自治不可或缺的保障,而德治则是联系乡村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一个桥梁一个枢纽,德治的教化能够更好保证自治和法治的实施。这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将三治有机结合在一起,完美融合于乡村治理实践之中,才能真正建构起新时代的全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从而让我国的乡村治理真正有效,走向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汪荣.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路径浅探[J].理论月刊,2013,(7):172-175.

[2]  胡瑜锴.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唐代乡村治理转型初探[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9,(4):112-116.

[3]  费孝通.再论双轨政治[M]//费孝通文集:第4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343-364.

[4]  马良灿.农村社会治理的四次转型[J].学习与探索,2014,(9):45-50.

[5]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2.

[6]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12,(1):1-38.

[7]  张静.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华北西村案例分析[G]//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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