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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线仲裁中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与完善

2020-01-11戴晓彤

中国民商 2020年12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区块链

戴晓彤

摘 要:近年来,随着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我国在线仲裁领域实践的不断推进,在在线仲裁中为当事人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行业已初具规模。但各平台运营主体数量的不断增长客观上造成市面上存证服务和产品鱼龙混杂的现象,同时针对该新兴技术在仲裁领域内的应用也缺乏配套性规定予以指导。此外,除却上述仲裁实践中显现的表层问题,区块链存证技术自身亦潜伏着容量超负荷风险与“去中心化”的自我矛盾等深层次问题。因此,笔者以我国主流仲裁机构及第三方商业主体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实践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存问题的自我审视与对潜在风险的深度挖掘,探索我国在线仲裁中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的完善进路。

Abstract: In these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online arbitration in China, the industry of the storage of digital evidence with blockchain technology for parties in online arbitration has begun to take shape. However, the growth of the number of platforms results in the mixture of good and bad products existing in th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emerging technology in arbitration field is also lack of regulation and direction. In addition, there are also deep-seated problems such as the risk of capacity overload and self-contradiction of "decentralization". Therefore, taking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s of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and third-party for-profit platforms as subjects, through the self-examination in current issues and the in-depth mining of potential risks, author explores the approaches to develop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online arbitration in China.

关键词:区块链;在线仲裁;电子证据

Key Words: blockchain; online arbitration; digital evidence

一、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我国在线仲裁领域的实践现状

(一)在线仲裁中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行业现状

在当前的在线仲裁实践中为当事人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平台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由仲裁机构搭建的适用于在线仲裁程序的电子存证平台,例如2017年广州仲裁委员会联合微众银行、杭州亦笔科技三方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仲裁链”,又如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搭建完成的网络仲裁平台,协同存證机构、金融机构、其他仲裁机构等对电子数据的存管,实现证据实时保全。第二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例如“易保全”、“存证云”、“法大大”等区块链取证存证平台,当前我国诸多仲裁机构采取与之合作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

进一步观之,第一类平台的运作原理与在线诉讼领域中在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主导下分别建立的“司法区块链”、“天平链”、“网通法链”电子存证平台相类似,以权威性仲裁机构主导下联合多方机构作为节点来搭建联盟链的模式进行,因基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公信力进行背书而使其在证据采信上具有天然优势。而第二类平台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技术公司自身的技术产品为当事人提供商用存证或版权保护等区块链存证服务,在实践中这些平台常常与公证处等权威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公证背书来提升自身公信力。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规定现状

当前各区块链存证平台作为行业主体在为在线仲裁当事人提供存证服务时,其行为的主要依据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和部门化特征的规范性文件,而仲裁领域内的立法与仲裁规则中,涉及区块链的规定则数量十分有限。一方面我国现行《仲裁法》中并无涉及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相关规定中可考信息亦不多。据笔者统计,当前我国仲裁机构中有近30家发布了网络仲裁规则或针对网络仲裁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其中的大部分未有涉及区块链存证问题,目前唯有深圳国际仲裁院、长沙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郑州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等七家机构于2019至2020年间在其网络仲裁规则中提及区块链存证的相关问题。

从内容上考察,这些规则多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试验性赋权条款的逻辑构造,以较为笼统的方式对区块链存证的效力予以认定。如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第13条中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仲裁庭应当确认。”此类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其一,通过并列表述表明了仲裁机构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防篡改功能的认可;其二,将这些防篡改技术与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置于平行地位,承认它们从不同的技术角度发挥存证固证的价值;其三,“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显示了仲裁机构在对区块链证据认定过程中的审慎态度——不能因区块链证据借助了防篡改技术而放松对其真实性标准的要求。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钦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在第23条对“云平台推送证据”作出规定:“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会可以通过仲裁云平台向相关国家机关、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以及其他第三方平台调取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同步推送给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这主要是针对实务中存在的由第三方存证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存证服务的情形,表明了仲裁机构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等商业主体作为存证节点持开放态度。

二、在线仲裁中区块链存证问题的自我审视与完善进路

(一)区块链存证的平台建设与行业监管问题

1、自我审视:区块链存证行业内各平台鱼龙混杂

通过对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行业现状分析可知,实践中不同模式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处于并立状态,加之在自由市场的驱动力下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发展迅速,这就导致当前市面上存在由不同模式的存证平台提供的多种业务场景,并不可避免地滋生行业内鱼龙混杂的乱象。究其原因,一是行业内各存证平台的技术标准不统一,这主要体现为众平台在验证标准、加密标准与共识算法等方面的参差不齐,也进而内化为不同的存证环境对操作主体的能力要求差异,并可能因其不同的技术能力影响到结果的可靠性。二是行业内缺乏对存证产品和服务的检测认证机制,导致在线仲裁当事人可接触到的各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良莠不齐,难以鉴别与选择。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基于保险起见同时选择多个平台进行存证,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而区块链存证行业内各平台鱼龙混杂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存证平台鱼龙混杂的问题。一方面,第三方存证平台在数量上具有绝对优势。考虑到我国上百家仲裁机构的发展严重失衡且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力,以仲裁机构主导构建联盟链的模式在现阶段还难以推广,当前区块链存证市场中占据较大比重的主体仍然是第三方存证平台。另一方面,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存证过程中存在更多“暗箱操作”的行为风险。虽然两种平台的搭建与运营最终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营利性技术公司的介入,但仲裁机构主导搭建的联盟链基于仲裁机构背书在正规性与可信度上显然是优于后者的;相较而言,第三方存证平台先天的利益导向性使其中立地位遭受挑战,在某种利害关系作用下身为技术掌控方联合一方当事人进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无法完全消除。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在本案中当事人一方在区块链“技术自证”之外,对其所使用的第三方平台“保全网”提供的取证工具“puppeteer”程序和“curl”程序的技术功能另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其可行性,而法院一方则在认定系争区块链证据的过程中审查了该存证平台的资质与中立性,上述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实务中的质疑。

2、完善进路

我们须认识到,当前于在线仲裁中引入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实践尚处初期探索阶段,而此阶段中行业内各平台模式与业务场景多样化的现象必将成为常态,故当前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解决对行业内现存的诸多存证平台的监管问题,尤其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监管问题。我们还须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兴技术,使以其为基础的电子存证行业具有 “气态化”的特性,其产品或服务“可以打破国界限制,点对点发送,没有可控的边界,突破固有监管阻隔”,亦即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完全沿用对传统行业的监管思路,须避免因管控尺度过严而遏制新兴技术的活力。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笔者拟提出以下解决路径:

首先,成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对平台加以监管。其目的在于借助行业自治提高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尤其是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公信力。一方面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开展对存证产品的检测认证工作,保证行业内存证平台的质量水平;另一方面藉由行业协会对各存证平台尤其是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运作环节进行适度管控,提升其技术可靠性和程序合规性,减少第三方存证平台因自身营利目的可能带来的中立性的偏颇。

其次,在区块链存证领域内纳入“监管沙盒”机制。这是英国、加拿大等地在区块链监管思维与监管模式上的有益探索,原理在于通过模拟真实的市场环境设定一个安全范围,允许技术公司进入其中测试新产品,亦使用户在不为风险所伤的前提下试用该新产品。此种机制力图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风险防控与创新激励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能有效应对市面上各存证产品良莠不齐的乱象,另一方面避免因管控过严遏制新兴技术的市场活力,最终使存证平台的产品经过测试后健康有序地参与到链中来。

最后,有条件的仲裁机构仍应当对存证联盟链的搭建与完善进行积极探索,为区块链技术于在线仲裁领域的应用带来指向性与示范性效果。建议以在线诉讼领域中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导建立的联盟链作为考察对象,对行业风险进行预判;同时通过与链中其他节点的对接来释放区块链存证更大的“去中心化”价值,如借当前网络公证的发展大势,在联盟链自身完善的基础上将公证机构纳入存证联盟链中作为重要节点,通过与之对接来合力保障证据效力。

(二)区块链存证的配套立法与仲裁规则构建问题

1、自我审视:区块链相关规定的数量有限且停留于表层

如前所述,仲裁领域的立法与仲裁规则中区块链存证的相关规定存在缺位的状态。其一,当前在立法与大部分仲裁规则中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效力有待确认;其二,针对区块链证据的认定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与仲裁规则只强调了对入链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其三,针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定位问题,相关法律规范与仲裁规则多持暧昧态度。究其原因,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一项进入仲裁领域不久的新兴技术存在争议性,许多仲裁机构对其仍处于观望或初探阶段;加之区块链行业的分化组合极为迅速,其与法规固化的矛盾将永恒存在。

基于此,我们应当给予社会共识的形成一定时间,同时也须看到配套规定的缺位使实践领域的暴露出的弊病。当前的在线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往往对区块链证据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对由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存储的证據的真实认定存在瓶颈。例如,在前述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信息传播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证据的最终认定依然结合了传统模式中的国家公证,“这也间接否认了区块链证据的独立证明力”。又如,在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平台在2018年基于仲裁链作出的首份裁决书中,对相关电子证据的认定仅作“合法有效”的表述,而未对关键的真实性标准予以分析,亦值得我们思考。

2、完善进路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应当聚焦现阶段实践中的客观需求,对当前配套法律规范及仲裁规则中的缺位进行必要的填补。笔者建议从以下思路入手:其一,在立法与仲裁规则中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效力进行承认,同时对该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基础问题如应用范围、应用流程等予以明确。其二,对电子证据按入链前后的不同阶段进行区分并分别制定认定规则,尤其是针对入链前电子证据的认定完善其推定规制。其三,除了强调了对入链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外,建议增加关于入链后电子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的规定,完善证明机制。其四,建议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合法地位予以明确,同时对其资质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以便有效监管。

其次,针对区块链这类新兴技术于在线仲裁领域无细化规则可循的状况,立法者仍需要对区块链行业的未来发展进行适度预判,提高立法与修法的效率以应对智能社会的易流变特征。有学者建议先在法律事先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负面清單,以保持法规的一致性,从而让市场参与主体对行业有确定预期。亦即,针对当前区块链存证服务提供主体可能的行为风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在法律、仲裁规则或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一些行为进行消极性评价,为市场主体的操作提供基本的参照。

三、未雨绸缪: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潜在风险的深层次思考

在针对现阶段实践中已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审视与反思之余,我们还须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内部矛盾与系统缺陷进行深层次的思考。这些矛盾与缺陷将构成区块链存证技术长远发展中的潜在风险,将直接影响着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我国在线仲裁领域内能走多远。

(一)无差别存储带来的容量超负荷风险

区块链存证平台所运用的分布式存储模式与共识算法保证了在每个节点都无差别地储存数据,这使得系统在运行初期具有良好的崩溃容错能力。正因此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满足现阶段我国在线仲裁高速发展带来的存证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技术特性实际上存在内部的系统缺陷——无差别的存储模式要求区块链内所有节点同步更新,当面临大量区块加入链中的情形,多个节点的即时更新将会给平台运行与数据库容量带来极大的负担。此缺陷若无法解决,从长远上看将使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大规模推广产生阻碍,随着链中加入越来越多的数据,每一个新加入的节点将面临越来越高的门槛,其数据同步速度亦会不断减慢,由此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二)区块链存证的“去中心化”操作存在逻辑悖论

“去中心化”作为区块链存证的核心技术价值,其概念内核在于链中的各个节点须完全独立,且能够任意进行区块交易而无需“中心节点”的许可。然而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应用存在逻辑悖论,因为它们本质上还“无法摆脱‘中心化的应用场景”。纵观我国当前仲裁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不论是仲裁机构主导建立的联盟链抑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存证主体,其所提供的区块链存证服务本质上都是以庭审的需要为中心展开的。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中心存证模式的痛点,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并未因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加持而获得突破性的进展。若希望区块链存证技术于在线仲裁领域中持续健康地发展,我们须思考如何构建逻辑自洽的区块链电子存证系统以释放更多的“去中心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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