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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0-01-09张成可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委员会制度大学生

张成可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310031)

一、研究背景

作为维护教师与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申诉制度是指师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救济制度[1]。持续健全与完善大学生申诉制度,确保申诉制度的高效运转和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校方略、加强和谐校园建设具有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2016 年12 月修订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专章的形式确认了高校大学生的申诉权,为促进我国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为防范各大高校管理权越轨,《规定》对大学生申诉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受理机构等内容进行规定,以此有效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正当权益。然而,受限于申诉制度可操作性机制不健全、学校管理者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等,我国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在实际运行进程中依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大学生申诉制度出现的相关问题,已成为政府部门、各大高校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鉴于此,本文重点探究大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以期为完善大学生申诉制度、落实依法治校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二、大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申诉范围方面

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高校大学生的申诉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取消入学资格、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影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重大决定,二是涉及大学生财产权与人身权等方面的决定[2]。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较为有限。并且,我国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较为抽象,不够细化统一。我国各大高校自治权逐步扩大,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日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不但会涉及大学生违纪违法等方面的纠纷,而且会涉及大学生考试成绩、人格权、名誉权以及奖学金分配等方面,因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3]。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尚未将奖学金争议纳入申诉权范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如果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出申诉,但接受申诉的主体仅局限于学校。由此可见,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范围仍较小,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奖学金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申诉程序方面

《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然而,《规定》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何种形式告知申诉人、告知内容涉及哪些信息内容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对于高校大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原处分决定是继续执行还是暂时解除等问题,《规定》指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然而,《规定》对此的相关表述仍较为笼统,未明确规定 “必要情况” 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极易引发 “次生纠纷”[4]。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能够看出,《规定》对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流程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存在程序性规范缺失的问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申诉程序运行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三)申诉机构方面

《规定》对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以及功能定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各大高校应组建由高校负责人、师生代表、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等人员构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然而,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人数比例以及设立方式等方面,《规定》缺乏系统深入的论述,影响和制约着大学生申诉有效性的进一步提升。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许多高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多挂靠在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以及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由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兼职构成,缺少必要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专职工作人员[5]。一方面,缺少常设办事机构,致使许多大学生对具体申诉流程缺乏必要的认知与了解,无法及时向对应部门提交申诉申请书;另一方面,《规定》强调申述处理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要尽可能做到多元化,但未提出回避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大学生违纪处分多由高校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进行事实认定,由高校办公室进行发文通报[6]。然而,高校办公室、教务处以及学生工作部通常又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组成机构,如此一来,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部门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存在功能重叠的情况,对申诉结果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大学生申诉制度优化路径

(一)以扩大申诉范围为重点,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当前,扩大大学生申诉范围已成为我国各大高校完善申诉制度的关键。高校在扩大申诉范围时,既不能只遵循《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不能完全忽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高校应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对大学生申诉的常见事项进行细化。在大学生申诉方面,国外某大学制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将教师学术行为与非学术行为、大学生学术行为与非学术行为以及高校管理程序等事项纳入申诉范围。我国各大高校可借鉴相关经验做法,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将与大学生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申诉范围。具体而言,大学生申诉范围应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以及退学、转学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事项;二是学术抄袭、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处分事项;三是大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等事项。

(二)以规范申诉程序为支撑,加强申诉制度规范化建设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申诉的实体内容有较多规定,但缺乏系统全面的申诉程序方面的规定,甚至在部分方面存在规定缺失的问题,对实践活动的开展造成极大阻碍。我国各大高校应从本校实际出发,加快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从而有效推动学生申诉制度程序性规范建设。第一,高校应确保申诉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理阶段以及处理阶段等流程更加规范。大学生申诉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听证等相关环节应具备较强的明确性和指向性,以此保障学生申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更为顺畅。例如,在申诉处理流程中,各大高校应不断健全听证制度,允许申诉人在听证环节中就证据和事实等进行申辩,充分维护申诉人所享有的申辩权,同时使其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整个事件的始末。第二,高校应针对整个申诉流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详细规定。要将申诉申请书中涵盖的内容、申诉期间原处分是继续还是暂停执行、如何补正申诉材料以及申诉期间大学生能否全程参与等问题具体化,进而规避申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次生纠纷”。

(三)以完善申诉处理机构为抓手,强化组织保障作用

针对当前申述处理委员会存在的 “兼职化” 问题,我国各大高校应着手组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申诉处理机构。高校可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组建申诉处理机构:一方面由专职人员负责大学生的日常申诉受理;另一方面增加法学专家与心理学家作为兼职工作人员,在申诉过程中提供有益的法律咨询和必要的心理咨询,以此强化申诉处理机构对大学生申诉制度的组织保障作用。在申诉机构人员组成比例方面,高校还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适当增加学生与教师代表人数,确保学生代表不少于1/3,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学科教师代表占50% 以上,并重点考虑具有行政职务的委员和不具有行政职务人员之间的适当比例。此外,申诉处理机构要独立于高校违纪处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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