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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要弊端及其克服

2020-01-09洪尚杰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交叉感染犯罪人监禁

■洪尚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监禁刑概述

监禁刑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以剥夺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执行方法,是我国当前刑罚体系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刑罚手段。监禁刑源自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通过将犯罪人予以囚禁,从而产生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这是刑法本身所固有的自然功能。与此同时,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期间,通过对犯罪人进行组织劳动、实施教育和规范管理等,使监禁刑同时实现改造功能。改造功能不是刑罚所固有的功能,而是社会防卫理论兴起后,人们为了实现对罪犯的特殊预防而赋予的一种功能。最后,刑罚执行机关还通过充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完善监禁环境,并适时感染、打动犯罪人,以达到监禁刑的感化功能。

经过长年累月的探索与发展,监禁刑得以兼具剥夺、改造和感化的功能,成为一项科学有效的、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起主流作用的刑罚手段。但尽管如此,监禁刑作为一项较严厉的刑罚手段,仍然暴露出许多弊端,应加以重视。

二、监禁刑执行中的主要弊端

(一)犯罪人交叉感染严重

监禁刑的主要执行场所为监狱,为了满足监禁刑对犯罪人的剥夺功能,监狱将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统一收押其中,因此大多体现为封闭、隔离的特点。然而正是这种封闭的环境,使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成为彼此的主要交往对象,容易营造相互交流传授犯罪的氛围,引起犯罪人间的交叉感染。这种交叉感染主要分为寻染型与被染型。

对于寻染型犯罪人,其一般表现为积极请教他人犯罪方法或主动介绍自己的犯罪技能,企图为出狱后的犯罪活动做准备。这种犯罪人,一般将监禁刑视为其犯罪生涯的过渡,在服刑期间,积极主动地与他人交流犯罪手法、反侦查策略和法律漏洞等,同时通过交流,制定犯罪计划,企图在服刑期后“大显身手”。这类犯罪人常见于累犯,尽管数量较少,但却是监狱内营造交叉感染气氛的主导者,不仅提高了自身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对其他犯罪人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被染型犯罪人,其交叉感染主要来源于寻染型犯罪人所营造的氛围。以萨瑟兰的差异接触理论来说,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包括对行为的技巧、动机和合理化解释的学习,且这种学习是由外界影响因子的频率、持续性、优先性及强度决定的。基于监禁刑的封闭性,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在监狱中若形成交叉感染的氛围,那么这种学习犯罪的影响力从这四个方面都是占绝对优势的。因此,被染型犯罪人既是交叉感染的参与者,同时又是受害者[1]。

(二)激化“标签效应”,罪犯改造效果差

标签理论为犯罪心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其主张个人的原发越轨如果遭到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权威的强烈反应的话,会在反复的互动描述过程中使用某些偏见性的社会符号,即形成标签,而如果行为人无力拒绝这一标签的话,其行为将逐步固化为符合该标签的行为预期,即产生继发越轨。而监禁刑相比于非监禁刑来说,便具有很强的偏见性和权威性。

首先,当前大多数监禁刑,由于国家突出其社会本位的立场,强调维护社会安全,惩罚罪犯。因此,监禁刑首先将犯罪人定位为危险分子予以囚禁,再考虑对其改造等问题。由此导致犯罪人感受到极强的负罪感,容易产生被社会边缘化、偏见化的感受。甚至可以说,监狱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边缘的存在,因此监禁刑具有很强的偏见性。

其次,因为监禁刑受制于管理方便和惩罚理念等因素,大多采用封闭庄严的建筑作为监狱,并以武力威慑犯罪人、管理犯罪人等。这样的环境及管理模式容易使犯罪人感受到权威力量的压制,赋予监禁刑强烈的权威属性。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禁刑的偏见性和权威性将持续作用于犯罪人,逐渐使犯罪人内化为自身的一项标签,认为自己既然已经错了,那就是社会的恶人,社会将永远排斥自己。那么当监禁刑的改造、感化功能无法战胜这种影响的内化时,这种标签将逐步固化,从而使犯罪人继续产生符合该标签的行为预期,监禁刑的改造效果也将成为空中楼阁。

(三)犯罪人回归社会困难,导致再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将监禁刑悖论概括为: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的矛盾[2]。现代刑罚除了普遍为人们承认的惩罚机能,还有很大一部分表现为再社会化机能,刑罚的实施,最终还必须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做一个好公民,这是刑罚的理想假设。然而实践表明,将罪犯长期监禁起来与社会隔离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只有将罪犯与社会相联系才能实现这一目标[3]。

犯罪人在监禁刑的执行期间,缺乏与社会的接触,是其无法有效回归社会的主要原因。虽然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仍然参与劳动,能够保持自身的劳动能力。然而在现代社会飞快发展的背景下,监狱所提供的劳动项目不可能跟上社会的节奏,导致犯罪人服刑出狱以后,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活,在技术层面上与社会脱节。许多高水平人才则可能由于一时的错误,让自己陷入社会底层,无法继续从事于所擅长的领域。尽管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思想已经得到转变,不想再从事犯罪,但却苦于自己永远只能活动于社会底层,长此以往,经济条件极有可能致使其重操旧业。

(四)受牵连范围广

监禁刑的最主要特点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虽然现代刑法大多主张责任主义,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只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然而犯罪人自由的剥夺,必将引起犯罪人社会责任的缺失,并因此导致其家庭无论从经济上或者精神上受到创伤。基于此,就有可能出现“一人受罚,众人受伤”的局面,责任主义的主张便无法得到贯彻。因此,监禁刑很有可能是背离责任主义的刑罚手段。

三、监禁刑执行过程的弊端之克服

(一)交叉感染的克服

如前所述,交叉感染主要“病原体”在于寻染型犯罪人,因此只要克服病原体的传播,便可以阻断感染。监狱应该积极了解犯罪人之间的交流动态,加大对自由时间的监管,主动发现寻染型犯罪人。而对于此类犯罪人,监狱应派警员予以重点看管,及时阻止其与他人交流犯罪,并及时组织进行教育说服、知识教化等工作,化解其再次犯罪的侥幸心理。

(二)“标签效应”的克服

“标签效应”主要源于监禁刑的偏见性与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监狱建构的角度,适当削弱监禁刑的偏见性及权威性。可以通过尝试设立“没有围墙的监狱”减少罪犯的压抑感,另外,也应当使监狱从相对偏远的地区适当归位,拉近与社会的距离,减少罪犯的被抛弃感,从而总体地减少社会对服刑人员的偏见,挽救服刑人员的自我认同感。同时,应将监狱的管理模式逐渐从对“惩治改造”转变为“矫正帮扶”,适当降低管理的强制性,从而减少服刑人员被权威排斥的感受,防止为其“贴上犯罪标签”。

(三)回归社会困难的克服

对于监禁刑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困难的弊端,笔者认为一方面监狱应该以“为了让服刑人员有效地回归社会”的目的安排其劳动,而不应该着重考虑监狱自身的经济利益。监狱应及时更新劳动项目,不仅让服刑人员劳动,且要教他们劳动。但毕竟监狱在社会中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领域,各种条件也限制了它无法充分跟上社会的变迁,因此另一方面,应秉承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对于犯罪轻微、情有可原的,应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防止犯罪人“一错毁所有”。

(四)牵连范围广的克服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院—监狱—社区三位一体的执行制度,而不应该割裂前两者与后者的联系,法院审判、监狱执行以外,社区对罪犯家庭则有责任予以帮扶。社区在犯罪预防中,所起的作用除了社区矫正以外,对被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家属的帮扶也同样重要,不仅使罪犯家属得到帮助关心,还能预防其产生次生犯罪。同时,要克服这一弊端,同样需要秉承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少判轻判。

监禁刑虽然有着十分理想的价值建构,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常常暴露出诸多弊端。本文指出笔者所认为的主要弊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使我国的监禁刑执行更加完善,对于犯罪人的改造更加彻底,全面发挥监禁刑的优势,规避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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