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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2020-01-08胡心悦

现代企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应付款损益售后

胡心悦

与IFRS16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此外还将售后租回业务与《收入》准则相对接。租赁准则的新变化对租赁业务频繁发生的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2018年12月27日,长航油运宣布于2019年1月8日挂牌上交所,成为“重新上市第一股”,本文以长航油运为例,回顾其退市相关的售后租回业务,并借助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对其会计处理进行探究。

一、长航油运企业概况

长航油运全称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长江、沿海石油及化学制品运输,在南京以上长江沿线石油运输业务中基本处于独家经营状态。2005年长航油运把主要业务转型为远洋运输,在2005-2008年间签订了36艘油轮的建造合同。2008年开始,全球爆发金融危机,运价超跌,航运业陷入低迷,长航油运盈利水平下滑,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同时公司对售后租回会计处理不当,导致连续三年亏损,2014年6月从上交所退市。

二、长航油运售后租回业务情况回顾

2009 年 4 月长航油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将"长航希望"和"广兴洲"两艘船舶出售给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租期 10 年。“长航希望”出售价款为 3 亿元人民币,约定以人民币 9,000 万元由承租人赎回,租金总额为 327,021,246元。“广兴洲”出售价款为 4 亿元人民币,约定以人民币 12,000 万元由承租人赎回,租金总额为 436,028,328元。

对于售后回租产生的未实现损益,长航油运选择按照租赁期进行摊销,但此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长航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认为该收益应该按照船舶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这一改变使得售后回租期间长航由盈利变为亏损,也促成了长航连年亏损最终退市的结局。

长航油运被责令对售后租回业务进行的追溯调整主要焦点在于:出售两艘船舶时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能够导致租赁资产折旧总额的减少,于是对分摊年限的选择就可以影响长航这一期间利润的变化,长航油运利用此前IAS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尚有未明确之处这一漏洞,将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按租赁期进行分摊而不是按照剩余使用年限分摊,操纵会计利润。

三、旧准则下船舶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

由于“广兴洲”和“长航希望”相关数据不全,我们假设2009年1月1日该船舶以3亿元出售并于当日租回,该资产账面价值2亿元,市场价格2.5亿元,船舶租赁期间为10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0.3亿元,折现率为6%(2009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租赁期满后船舶归承租人所有。

该情形下,出售船舶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终止确认现有船舶的账面价值2亿元。收到对价3亿元与账面价值之差1亿元计入“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按船舶剩余使用年限摊销,冲减折旧费用。按租金总额的现值2.20803亿元确认一项固定资产(后续每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确认3亿元“长期应付款”,二者之差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支付租金时随“长期应付款”逐年摊销。

四、新准则下船舶售后租回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在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环境下,我国新的租赁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对接,对承租人将资产转移给出租人是否属于销售按照新的收入确认原则先进行判断,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不等,或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则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作为预付租金进行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作为额外融资进行处理;同时,承租人按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1.属于销售的情况。延续上述举例,当售价高于市场价格时,形成额外融资0.5亿元,租赁负债1.70803亿元,使用权资产1.366424亿元。出售船舶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终止确认现有船舶的账面价值2亿元。收到“银行存款”3亿元,确认“使用权资产”1.266424亿元,“租赁负债”1.70803亿元,长期应付款0.5亿元,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收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0. 158394亿元。“长期应付款”与“租赁负债”每年按期计提财务费用共0. 1324818亿元(其中“长期应付款”0.03亿元,“租赁负债”0. 1024818亿元)。每年支付租金0.3亿元时,分别减少“长期应付款”和“租赁负债”0.06793386亿元和0. 23206614亿元。同时,“使用权资产”每年计提折旧。

2.不属于销售的情况。售后租回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承租人每年年末支付租金相当于长期应付款本息和的偿付,计入长期应付款和财务费用。

长航油运称公司拟将两艘船舶按7亿元人民币融资出售给独立第三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租回上述船舶,承租期10年,融资成本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低5%。融资额的70%及融资的利息在回租期内等额按季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来偿还,余款30%到期一次还清,余款付清后上述船舶即归公司所有,船舶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且长航油运售后租回的真实目的是筹集7亿元资金,该资产租赁到期后歸长航油运所有。该项交易很大程度上不属于“销售”,不应终止确认该船舶,而应该单独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五、新旧准则下船舶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的变化

1.对报表影响的变化。新旧准则下船舶售后租回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影响的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示。

(1)资产负债表。旧准则下,当年终止确认售出资产,租回资产减当年累计折旧的余额列报为一项新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减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年末余额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列示。新准则下属于销售的,终止确认售出资产,租入资产形成“租赁负债”(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使用权资产”;额外融资形成“长期应付款”。不属于销售的,继续确认该资产,收到款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

(2)利润表。旧准则下,租入资产的折旧费用影响“营业成本”;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影响“财务费用”。新准则下属于销售的,资产出售时已出售权利影响“资产处置收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影响“营业成本”,额外融资部分和租赁负债产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不属于销售的,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新舊准则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核算的变化。旧准则中,售价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全额在“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这一负债类科目确认,并采取递延法将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新准则中售价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被分为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两部分,前者作为额外融资,后者作为销售利得,其中归属于已出售权利的部分应该直接计入当期资产处置损益。在新准则下,长航油运此前利用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利润操纵的方式已经无法进行。

六、新准则下售后租回业务会计核算的优点和仍存在的问题

1.新准则的优点。新准则更符合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理解。售后租回业务增加“销售”这一前置判断条件,在属于销售的情况下,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被确认为额外融资;不属于销售则直接确认为金融负债。同时,新准则杜绝了像长航油运之前利用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来操纵利润的行为。

2.新准则下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仍存在的问题。第一,新准则下判断是否属于“销售”成为一大重点,这一判断存在很强的主观性。且售后租回属于“销售”情况下的后续账务处理需要大量计算和分摊,以便对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等项目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新准则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售后租回的销售环节和回租环节若拆分为两笔单独的交易,则出售时售价高于账面的部分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全额影响当期损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由于售后租回的“售”和“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大部分售后租回可能都不适用新准则收入“控制”的标准,若因此不符合“销售”判定,则承租人不能终止确认标的资产,而应将销售款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

交通运输业属于商务部报告的融资租赁规模前三的行业,船舶的融资租赁在交通运输业频繁发生,售后租回这一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的现金流,为很多企业所青睐。当下,相关部门应不断规范政策和准则,明确相关准则中尚存争议之处,推动售后租回业务相关会计核算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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