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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0-01-07王萍

艺术科技 2020年23期
关键词:影视作品侵权著作权

摘要:我国社会发展进入10年代以来,WIFI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给影视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冲击了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加大了其被侵权的危机。本文主要综述当前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的客观情况,探究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给出处理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的个性化策略,为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提供安全、有序、可持续成长的生存空间。

关键词:网络环境;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3-0-02

0 前言

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凭借传播的便捷性优势在影视爱好者群体中达到了很高的接受度,人们更加注重追求内涵丰富的高质量观影体验,这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以及新颖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纠纷也纷至沓来,如爱奇艺视频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年热播的电视剧《如懿传》也陷入版权纠纷。只有不断解决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纠纷存在的挑战,才能减少影视作品产业发展的阻碍。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为影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扫清障碍,对于文化软实力的增强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1 影视作品的含义及其著作权归属

1.1 影视作品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①没有关于影视作品的规定,而是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作为影视作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阐述观点。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影视作品,但从相关规定可知,影视作品具有视听效果,并且借助一定的媒介展现影像活动。

1.2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原则上,影视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制片者,但是影视作品是多方共同合作完成的、具有合作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影视作品的共同创作主体,即各类导演、编剧、参与摄影的人员以及作品的作词和作曲者,都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1]。不仅如此,作者有单独使用作品版权的权利,如影视作品中的编剧与作词作曲等。

2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侵权现状

2.1 视频剧本抄袭

网络是一个宏观且无边际的概念,在其中可以借鉴的内容之多无法用数字来穷尽表达,因此,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倾向于以小说为素材进行改编,越来越多的作品能够从其他作者的智力成果上找到或多或少的影子,这也带来更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比如2019年热播的电影《少年的你》,因为剧中顾小北对陈念的爱与守护类似于东野圭吾的小说《白夜行》中亮司对唐泽雪穗的守护,虽然《少年的你》角逐金像奖、金鸡奖及百花奖等各大奖项,但是人们还是会以“抄袭的你”来抗议。随着人们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将加入司法保护团队。

2.2 盗链

盗链类似于“白嫖”,主要是指盗链者自己不提供网络传播的内容,使用信息网络技术入侵影视作品,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终端用户提供其他合法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在其设定的网页上进行展示、播放,增加终端用户的点击率和浏览记录,最终“盗取”流量费的行为。在盗链行为中,由于盗链者主导了整个通信过程,所以被盗的链所有者不了解从服务器发送视频流的过程。因此,其实是偷盗人使自己成为了作品宣传人员,且做出了为用户提供网络作品的行为[2]。

3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明确网络用户责任的难度大

普通网络用户与网络用户提供者不同,前者对影视作品的浏览、下载与上传具有消遣性、偶然性和非技术性,而后者则带有较大的营利性、常态性以及连续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下,上传行为有迹可循,可以有效地加以规制。对于下载影视作品的行为,则难以将其定义为侵权。按照人们习以为常的思维模式,“合理使用”可以给普通网络用户的下载行为提供一个“合法的借口”,因为这只是满足了其对影视作品的欣赏要求,并没有再通过其他途径将影视作品传播出去进行营利活动。然而,若主张网络用户所以、不受任何约束条件的影响就能下载影视作品,那么势必会导致在短期中侵犯众多的影视作品的权利,版权所有人不得不申诉上传人员停止侵权行为且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3]。

3.2 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在版权侵权赔偿中,明确赔偿金额的流程是:首先,按照权利人遭受损失的空间明确赔偿数额;若难以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就需基于侵权人取得的利益来明确;若侵权人得到的利益也是不明确的,则以权利人授予他人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参考,法院通常在特许权使用费的1~3倍之间确定,如果最后连许可费这个参考值也不存在,法院则会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和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严重程度,在法定的赔偿数额内确定一个赔偿额度,法定赔偿额为1万~100万元[3]。虽然法律条文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定了明确的顺序和标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网络影视作品在网络中复制传播的次數难以统计,实际受益者难以确定,这往往导致法官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当事人之间的请求存在较大差异,二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3.3 案件管辖权难以界定

我国司法解释指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侵权产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没有合理区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所在地的特殊性;在网络侵权的落实与结果中,各种性质与各种位置的服务器的角色与关联性是无差异的;在管辖权标准的基础上,无科学的程序,极易造成管辖权纠纷出现;在明确“能将原告找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与其他设施的地方当作侵权地点”的管辖要求时,无高效、科学的补救方案来规避原告不合理利用诉讼;始终将被告的居住地当作管辖要求,而被告的居住地和侵权行为间的关联性不高、无法明确侵权等问题发生的频率较高。

3.4 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困难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在网络影视作品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维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大数据时代,所有的信息都存在于网络空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浩如烟海的大数据中,权利人仅凭自身实力通常无法搜集到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这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收集维权证据是不利的。权利人在证据采集上十分不易,不仅采集的证据不足,也无法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在网络社会中,行为人对网络技术的掌握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使采用了一定的技术保护相关信息,有心之人也会发掘出更高端的网络技术对网络信息证据进行删除、篡改或者置换,在该种情况下,即使该证据被法官采纳,其证明力也没有那么大,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支撑权利人的诉讼主张。

4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

4.1 加强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工作

20世纪90年代英国颁布《电影法案》,该部法律旨在为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权提供法律基础保障,提高了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善具有引领作用。一般来说,我国法律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保护网络电影和电视作品的版权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在网络时代下,我国的法律机制中尚无专业的法律来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由于时代的持续发展,网络时代的不可逆转,人們更加追求在网络空间创造和享受高质量的影视作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来规制和防范网络影视作品可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对于网络影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可以规范和引领人们的行为方式,使网络用户提前预见为或者避免相关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该部专门法律中应该在之前立法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下载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着重改善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以及加大对严重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刑事处罚打击力度等方面的问题。

4.2 加强网络行政管理

首先,要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效忠诚的网络执法队伍。提高准入门槛,对于新进入网络执法工作队伍的人员,应该要求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影视知识以及网络技术;对于已经踏入网络执法工作门槛的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增加其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掌握程度,提高其综合执法水平。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在此宏观条件下,针对市场培养专门的人才、满足各方面的需求才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意义所在,因此培养专门的网络执法工作人才队伍,是对网络时代的呼应及配合。

其次,强化对互联网准入登记的监管,将该工作落到实处,不应徒有虚名而为未登记的非法网站提供侵权的平台。目前,微博上涉及赌博、赌球、黄色的网站链接比比皆是,如果这些非法网站均经过准入登记,那么微博现在也不会如此“不堪入眼”。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联网访问注册的监督,以尽量减少网站未经注册访问互联网的情况。对于尚未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登记或者依法未注册或者禁止注册的网站,可以从源头上消除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的温床[4]。

最后,完善影视网络登记制度,加强网络影视作品的集中管理。对于新的影视作品,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站来发布相关信息。将影视作品放在“篮子”中,不仅可以帮助行政部门采用特殊的技术措施保护其著作权,而且还可以帮助权利人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保护时收集并锁定网络信息证据,对权利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可以避免甚至减少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4.3 建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集体组织

在影视作品著作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很难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维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影视行业集体组织,加强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沟通。在完成影视作品准入登记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加入该协会,协会则负责对网络用户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进行追踪监管,一旦发现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就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证据,积极辅助及配合权利人维权。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集体组织聚集社会各方力量,增加团队运行优势,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专门的打击”,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逐渐打造井然有序的网络影视作品运行空间。

4.4 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我国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不强,很多时候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但是他们自身却以为没有“犯罪”。网络已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影视作品,每个人都应对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复制权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尊重[5]。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在短期内使所有人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的难度非常大。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机关应该在进行网络环境监管时对网络用户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普法宣传,同时激励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影视作品,提高权利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能力。

5 结语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广泛运用为影视作品带来了新的宣传方式,且慢慢变为了一种广受欢迎的传播手段。信息网络时代给传统影视作品向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加快了影视作品的影响及传播,同时也给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只有持续处理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无法明确网络用户的责任、无法明确侵权赔偿数额、无法明确案件管辖权等问题,才可为网络影视作品持续营造一个有序的生存环境。只有从立法、执法、行业组织以及群众意识等方面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从中获利,激发其创造性,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具有价值意义的网络影视作品。

参考文献:

[1] 胡竞之.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20.

[2] 吕长军.简析深度链接、加框链接与盗链——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视角[J].中国版权,2016(02):39-42.

[3] 李洁润涵.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新疆大学,2018:13.

[4] 马君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3:29.

[5] 陈桂红.论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1:21.

作者简介:王萍(1995—),女,贵州毕节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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