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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的措施

2020-01-07

湖北农机化 2020年24期
关键词:兽医站兽药检疫

王 亮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木顶畜牧兽医站,四川 南充 637731)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升,对各种畜禽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传统的个体养殖模式逐渐向着规模化养殖的方向发展。由于规模化养殖场饲养数量的不断提高,各种动物疫病极易传播流行。为了有效防控各种疫病,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加强对养殖场的防疫监督力度,在避免养殖户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能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证群众安全食用。

1 现有规模养殖场存在的问题

1.1 防疫监管难度较大

目前,乡镇基层兽医站对当地各种养殖场负有防疫监管责任,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各养殖场的防疫、免疫工作大多数是靠自己或聘用的技术人员管理,因此在养殖中,极有可能造成动物防疫工作出现不及时和遗漏现象。由于一般距离养殖场较远,兽医站对各养殖场的防疫工作不能全面监管,任何一种防疫措施不能及时落实,都可能造成疫病的发生以及传播流行,严重影响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1.2 信息闭塞

由于各养殖场的养殖管理都是独立运行,聘用的防疫技术人员还要考虑养殖场的经济利益和不良影响,在工作中和兽医站不能及时联系和沟通交流,没有全面掌握有关防疫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能按照规定如实上报疫情,因此,兽医站和防疫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动物疫情状况,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处置疫情,导致疫情扩大蔓延[1]。

1.3 产地检疫质量不高

部分养殖企业对产地检疫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检疫意识比较薄弱,不能做到主动及时报检,对产地检疫的相关要求和合理收费具有抵触情绪。另外,由于产地动物检疫工作繁多,各地基层动物检疫工作人员配置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实际检疫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检疫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保证检疫质量,工作中经常出现不能检出疫病和漏检等问题,造成检疫监管难度的增加。

1.4 不能规范使用兽药及饲料

少数养殖企业在购进兽药、饲料后由于管理手段落后,不认真进行台账记录,在养殖中根据经验随意使用缺乏监管,也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留下隐患。有不少养殖场在畜禽养殖中一旦遇到发热等症状,不认真分析盲目性地大量使用各种抗生素等其它药物,因为不能规范用药和执行休药期,因此在动物产品中造成药物残留。

1.5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目前,多数养殖场缺少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设施,日常处理尸体就是简单地挖坑填满,在深度及消毒等方面都不符合防疫监督要求,留下了传播发生动物疫病的隐患。

1.6 监督执法不严

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由于基层卫生执法单位人员较少、经费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方面原因,在养殖场的防疫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不能规范严格执法,造成对养殖场的监管工作达不到期望要求。

2 强化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督措施

2.1 落实防疫监管责任

养殖场应建立并完善防疫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场的防疫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通过对外公示,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防疫部门应健全当地养殖场的信息档案和防疫监管档案,做到一场一档;对各养殖场的防疫设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一些不具备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的养殖场禁止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工作中加强监管责任制、防疫责任制及各项防疫措施的考核和落实。保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提高防疫监管水平,使防疫监督工作达到良好效果,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2 严把兽药质量关

乡镇畜牧兽医站及养殖场对兽药采购需要严格把关,在防疫工作中禁止使用假劣兽药。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落实好兽药及饲料的采购使用责任。全面加强养殖防疫监督,要严格审查兽药、饲料等的标签说明、批准文号、经营许可、检验报告等,完全符合要求的兽药及饲料方可采购使用,彻底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使用[2]。

2.3 加强防疫宣传

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定期进行疫病防控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养殖户对疫病防控重要性的认识并掌握科学防控知识,对养殖户加强宣传教育是防疫、兽医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养殖户积极参与疫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宣传教育促进养殖户掌握和了解疫病报告制度、产地检疫制度、免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等与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养殖过程中能够加强疫病防控,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

2.4 加强养殖场的免疫监管

在养殖中按期免疫接种能够有效防控各种动物疫病的爆发,养殖场在开展免疫接种时必须做到全面到位,不留死角和空挡。卫生监督单位应认真核查养殖场的免疫档案,对养殖场定期进行各种疫病监测,促进养殖场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并监管到位。另外,养殖场也要加强抗体监测,及时掌握免疫效果,适时淘汰或补免达标,保障养殖生产安全进行。

2.5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对养殖场应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养殖中添加使用违禁药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不配合防疫部门监督等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大力宣传相关案例,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防疫卫生部门搞好疫病防控工作,真正落实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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