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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2020-01-06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事故现场肇事者

王立军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发生交通事故不可避免。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但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也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严重的交通事故甚至会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通知急救机构。在交通肇事中将人撞成重伤,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经过及时抢救可以挽救生命。可现实中的很多案例告诉我们,有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驾车逃逸,甚至是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扔在偏僻的地方,最终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要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而“因逃逸致人死亡”在某种程度上是交通肇事逃逸结果的延伸、加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这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没有交通肇事逃逸,更不可能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存在。

第二,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有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肇事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肇事者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其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肇事者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虽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对逃逸行为是明知的,但是,他对于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应当是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主观上是故意,对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只能是过失。

第四,客观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第五,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是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受害人不能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而是因逃逸行为得不到救治或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如果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所致,而是由另外的行为所致,即存在其他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缺一不可。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是过失。虽然肇事者对受害人置之不理而逃逸,但肇事者不具备将受害人致死或者希望受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其逃逸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受害人家属有不理智行为,不想承担巨额赔偿或是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肇事行为对受害人造成重伤后,肇事者将重伤或生命垂危的受害人转移至更为隐蔽的地方或者将受害人遗弃在他处,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邯郸市交警破获一起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6月8日20时20分左右,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魏县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在魏县大杨庄村通乡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死者和伤者均已送至医院,肇事车辆逃逸。接报警后,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魏县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出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工作,死者留在地上的血迹触目惊心。

经过初步调查,该事故发生在魏县大杨庄村新修的通乡公路,不仅没有照明和官方监控设施,而且附近均为麦田没有居民和住户,在现场除了几块破碎的玻璃,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逃逸车辆可以继续驶入大杨庄也可向魏县、大名等方向逃逸,事故现场附近无监控,事故发生时无目击证人,唯一的直接线索就是地上的碎玻璃,还不能确定是否是肇事车辆掉落的。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

鉴于案情复杂,事故民警迅速向大队长汇报了现场情况,大队长要求事故科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机制,成立“6·8”事故逃逸专案组,全力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案组民警知道,这样的“三无”事故案件,时间拖得越久破案难度越大。因此专案组民警兵分两路,一方面连夜划定排查侦查范围,并扩大范围调取距离事故现场比较近的所有官方和民间监控。另一方面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通过死者伤痕和衣物痕迹分析确定肇事车型范围。

虽然通过分析基本确定逃逸车型范围,但是事故现场附近都是麦田,此路四通八达,且都是通乡、通村公路,无照亮和监控设施,加大了破案的难度。

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专案组民警经过30多个小时的连续作战,在调取的八个监控长达20多个小時的监控录像中,发现嫌疑车辆,该车为黑色的轿车,监控中灯光比较涣散,而且前挡风模糊不清,可能由于撞击导致。发现这一线索后,专案组民警迅速调取该车的行车轨迹,发现该车确有驶向大杨庄方向的轨迹,并最终消失在大名县常马庄附近,随后专案组民警来到常马庄进行走访,最终在常马庄一处专门停放报废车的空地上找到了肇事车辆,经过比对,现场所遗留的玻璃碎片为该车的前灯玻璃。至此距事故发生过去了33个小时,魏县“6·8”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被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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