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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必须严惩

2020-01-06法制日报马树娟

法人 2019年8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集资网贷

◎ 文 《法制日报》记者 马树娟

7月10日,百亿平台“善林金融”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截至案发,善林金融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6.87亿元,涉及全国62万余人,其中实际未兑付25万余名被害人本金217.79亿元。

善林金融只是近年来诸多爆雷互金平台的一个缩影,只是其与关联平台牵涉的投资人之多、涉及地域之广及未兑付金额之多,刷新了多项纪录。

2013年以来,借助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东风,P2P网贷等各类互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这其中不乏潜心推动金融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者。但也有不少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大行非法集资之实:或借新还旧、击鼓传花;或虚设债权、集资诈骗;或过度包装、招摇撞骗;或巧设名目、套路满满……一些老百姓不明就里,为高回报所惑,拿出全部身家投入其中,最终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

尤其是2018年网贷行业爆雷潮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案件受害者上亿人。大量受害人四处上访,到处维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非法集资俨然成为一颗社会“毒瘤”。

其实,监管部门早就发文将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缘何仍有诸多平台突破法律底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乃至集资诈骗?

记者采访中发现,这同犯罪成本低、刑罚威慑力弱不无关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如果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即便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生命无虞。这就使得面对巨额资金的诱惑,一些人敢去以身犯险。

同时,在这样的刑事政策背景下,一些网贷平台实控人在平台爆雷后,首先想到的不是积极推进风险化解,而是要么跟投资者“打太极”,要么抛出毫无诚意的拖延兑付方案,甚至主动自首。因为在他们看来,只需失去几年人身自由,或许就可以将平台所吸收的巨额资金最终据为己有。利弊得失权衡之下,自首——拒不退赃、拒不提供赃款追缴线索——被判入狱,反而是一种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但对很多参与投资的老百姓而言,除了让不法分子受到惩罚外,其更在意的是能否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如何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的同时,促使平台实控人尽最大可能地弥补投资者损失便成为当务之急。对此,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兰建议对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款进行修改: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番建议得到了投资者的一片叫好。但修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集资诈骗罪是否适用死刑还需充分调研论证。不过面对层出不穷、影响恶劣、投资者损失惨重的集资诈骗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应成为共识。司法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要切实坚持从严惩处方针,提高此类犯罪的重刑率、监禁刑率;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确保刑罚效果。

同时,司法机关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充分认清一些以金融创新、民间借贷为名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本质,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审判。

以“套路贷”为例,此类案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但此前由于其都打出民间借贷旗号,且多有相对“规范”的合同文本为依托,一度导致一些地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同程度出现了“不会打”或“打不准”的问题。

好在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并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这对司法机关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供了准确依据。随后,司法机关据此审判了一大批“套路贷”案件,有力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沉疴当用猛药。持续高发多发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众多被害人的家庭生活,也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充分发挥出法律威慑力来,方能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进而守护好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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