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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制度

2020-01-02孙梦迪

文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过错方婚姻家庭瑕疵

孙梦迪

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含义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1]。在我国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要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且不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二,主观要件。男女双方必须自愿且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有缔结婚姻的合意。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三,程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进行婚姻登记。因欺诈、被胁迫、虚伪通谋缔结的婚姻,男女双方并不具备真实的缔结婚姻合意,缔结婚姻意思表示有瑕疵,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因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所缔结婚姻的效力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属于瑕疵婚姻。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含义的界定,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是指在缔结婚姻的行为中意思表示具有瑕疵使婚姻效力受到影响的婚姻。此类婚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第一,婚姻已成立;第二,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第三,婚姻的效力不完全。在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是可撤销的。

二、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立法现状

(一)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亮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修改有以下亮点:

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因欺诈缔结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是赋予被故意隐瞒方撤销婚姻的权利。对于现行法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理论界一直呈批判态度。学者大多认为,首先,当事人患有哪些疾病应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无法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医学、科学是在不断发展的,另一方面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所以,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完全的列举[2]。另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定年龄分别为22周岁、20周岁,此时双方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有能力对自己的幸福和利益做出理性选择的,政府就没有理由予以强力干预[3]。

第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撤销后,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只体现在分割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获得多一点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效力与合同行为被撤销的效力一样,溯及既往,行为自始无效,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增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二)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不足之处

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因欺诈缔结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但欺诈的情形仅限于对重大疾病的隐瞒,这显然过于狭窄[4]。对此,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的立法例,将欺诈的情形扩大,将因欺诈和胁迫缔结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并列,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赋予无过错方撤销权。另外,《民法总则》《合同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与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婚姻法应具体分析。

第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这样的规定忽略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之间的区别,不利于瑕疵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三、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类型化

(一)因欺诈缔结的婚姻

修改《婚姻法》时,学者就建议对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予以扩大,但并未采纳。现在,正值民法典编纂之时,又有大量的学者再次提出该主张,正如前文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已经做出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规定不足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除了对重大疾病的隐瞒外,欺诈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隐瞒性取向;(2)隐瞒犯罪、恶习;(3)告知虚假的财产状况。

对于上述情形,我们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的情况都纳入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赋予无过错方婚姻撤销权。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是为了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已经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那么欺诈的其他情形需要与隐瞒重大疾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相当,才可以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在我国同性婚姻未合法的现状下,同妻大量存在。而大多数同妻在发现自己的处境后,想要通过离婚的方式解脱出来是困难的。一方面,在离婚诉讼中,同妻举证责任重且取证困难[5];另一方面,即使同妻在离婚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也得不到离婚损害赔偿。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对隐瞒性取向缔结的婚姻进行规定,赋予同妻撤销婚姻的权利,使其可以从婚姻中解脱出来。

对于隐瞒犯罪、恶习,应规定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可以撤销,否则“一刀切”的规定会对罪犯、恶习者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而告知虚假的财产情况不应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赋予被隐瞒者撤销权,否则会助长不良之风[6]。

(二)因通谋虚伪缔结的婚姻

因通谋虚伪缔结的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并不具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但仍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我国财产性法律规定虚假通谋的行为是无效的,婚姻法作为身份性的法律,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缔结的婚姻的效力如何,学者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此类婚姻只是形式上有结婚的意思,男女双方内心却无真正缔结婚姻的合意,这与因被胁迫结婚一样,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是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另外,男女双方隐藏自己真实的想法,外界难以探知,因此相较于直接规定为无效,更为合理的是赋予夫妻双方撤销权。另外,如果发生了以下几种情形,婚姻可以转换为有效婚姻[7]:(1)夫妻双方在“假结婚”之后真实地进行夫妻共同生活,形成夫妻关系;(2)生育子女。

四、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的完善

善意配偶制度是国外对瑕疵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对善意配偶推定有婚姻的效力,对恶意配偶婚姻无效;该法典还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比照离婚的规定处理。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撤销后需要注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现行法规定此类婚姻被撤销后,溯及既往,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无过错方不能得到像离婚后无过错方一样的保护,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是对无过错方不公平的对待,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一方面,我们应借鉴善意配偶制度,被撤销的婚姻对善意配偶及其子女仍产生婚姻效力。否则,对于那些胁迫、欺诈方,在婚姻撤销后,就很容易摆脱善意相对方而不必承担作为配偶的各种义务[8]。另一方面,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进一步明确。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具有损害赔偿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具体参照无过错方的实际支出以及受到的损失[9]。其次,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区别在于,在身份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会投入当量的情感,所以婚姻被撤销后会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欺诈方、胁迫方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指出,婚姻被撤销后适用过错原则,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寻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另外,考虑到婚姻这一身份行为的特殊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还要考虑瑕疵婚姻持续的时间、瑕疵婚姻对无过错方生活的影响等因素[10]。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的完善还应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在于:在瑕疵婚姻中,一方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所缔结之债务是否应由瑕疵婚姻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11]。我国现行法对此并无直接规定,可以借鉴法国民法中的“外观理论”。按照法国法的“外观理论”,瑕疵婚姻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就在于瑕疵婚姻中双方当事人所呈现的婚姻外观。

五、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做出了修改,将欺诈纳入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种类中,但也仅限于隐瞒重大疾病,另外规定了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规定仍未能解决实践中的矛盾。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完善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扩大我国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另一方面,完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对无过错方权利进一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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