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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飞涨引发继承风波

2020-01-01裴通笑

莫愁 2019年34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弟媳遗嘱

文/裴通笑

父母留下遗产房

十年前,童通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套房产。这套63平方米两室一厅的房产地处上海,又是学区房,房价几度飞涨。

童通是家中长子,下有两弟一妹。童通16岁到黑龙江上山下乡,吃苦最多,且毕生勤俭,所得薪金全部补贴家用,对家庭贡献最大。父母生前就说要把房产留给童通。此前父母在动迁和增配中,已设法分给两个弟弟各一套房。至于妹妹,小家庭本就富裕,拥有大面积复式房,并无争利之心。

母亲想得周全,趁房改时征求童通弟媳意见。弟媳回答干脆:“本该留给大哥的,我们没意见。”为省却今后麻烦,童通的父母办理房产证时在“权利人”一栏中填上童通儿子的姓名,而二老只在“同住人”栏署名。为预防万一,他们还在同事的作证下签署了一份遗嘱,明确把房产留给孙子。

如今上海房价轮番上涨,更别说父母留下的这套学区房。此时,童通的弟媳已忘了当初的承诺,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把公婆留给童通儿子那套房的全部信息找了出来,有针对性地去咨询,想从中找一些机会。

童通把房产证拿到房产交易中心,想仔细了解相关情况,这才知道当年房产证上的“同住人”对房产无处置权,可现在“同住人”与“权利人”一样对房产有同等权力,可视作共有人。童通顿时惊出一身冷汗,原来这套房仍有三分之二可作遗产供法定继承。

父母留下的遗嘱成了童通的证据。可它能否成为父母真实意愿的反映,具有法律效力呢?公证处的公证员直言不讳地告诉童通,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遗产的依据。因为在法定继承人中,不含孙辈。所以给孙辈的财产不能称“遗产继承”,只能叫“赠予”,是事实上的“遗赠”。

关于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作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需要拿着书面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到公证处或法院作证明。因为早就过了接受遗赠的法定时间,所以从遗赠角度看,这份遗嘱已失效。童通听后,十分沮丧。

法院诉调迎生机

童通越想越不甘心,来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寻求帮助。当班法官告诉童通: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主要在于四位亲人的认可。如果大家都信服,那么不必走遗赠这条路,可以按遗产继承来办。遗产继承没有期限规定。本案法定继承人主要是四个子女,如果大家对遗嘱无异议,其他子女放弃继承,另三分之二房产将由长子童通继承。但是按照相关规定,童通必须提供父母、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的去世证明。

童通茅塞顿开,用了近一个月时间,去当地派出所开具父母的死亡证明,又到父母原工作单位去取证,通过母亲的《职工登记表》和《党员登记表》,证实了外公外婆先于母亲去世的事实。随后他又奔赴江苏溧阳,顺利获取公安局开出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弟妹放弃继承遗产

童通打算说服弟弟妹妹遵循父母的遗嘱,放弃房产继承权。童通事先拟好一份协议。他第一个找到妹妹,很快获得支持。接着,在妹妹的主动协助说服帮助下,两个弟弟先后认真看了遗嘱,确认是父母的亲笔签字后,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正当童通高高兴兴约定日期,准备去法院签署调解书时,小弟却因弟媳不满没有到场。弟媳表示,童通没通知她,是对她的不尊重。她以离婚相要挟,阻止丈夫到法院参加诉前调解。

原本童通兄妹四人并无间隙,往来也较密切,可现在弟媳恼羞成怒,打破了和谐气氛。童通冷静思考:这是矛盾初显,如果升级发展,对谁都不利。必须及时抹平裂痕,把事情圆满解决。

童通第二天主动上门解释。他告诉弟媳,签署协议,配偶不必加入,因为继承遗产只涉及子女,所以不存在“尊重与否”的问题。童通又主动提出资金补偿。弟媳顺势同意了。

数日后,童通和儿子及弟弟妹妹相约来到法院,共同参加了诉前调解,签署了相关文件。一个月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童通去办理房产继承转户。(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童通弟妹自愿放弃继承,故童通可办理房产继承转户。值得注意的是,切勿因遗产继承纠纷,破坏家庭和谐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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