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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逃避诉讼法院缺席判决:还钱付息

2019-12-31王兴田徐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违约金吴某本金

王兴田 徐薇

吴某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及2016年3月6日,向艾某共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据两份,分别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和1个月,自出具借据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若逾期还款,就未按期偿还部分按每日千分之八的利息支付违约金。刘某作为上述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上述两份借据出具当天,艾某先后分两次转账给吴某共计4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未按时向艾某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本金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5日止为7.2万元);2.被告刘某对被告吴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吴某向原告艾某借款40万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为凭,法院对借款4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拖欠借款不还,被告刘某未履行担保责任,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艾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自动履行日止,以欠款本金4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追偿。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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