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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口不动手”:实施“软暴力”同样构成犯罪

2019-12-31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邓某肖某最高人民检察院

颜梅生

“我既没有打人,也没有砸物,怎么也会构成犯罪?”现实中,有不少罪犯在收到刑事有罪判决书后,仍是满脸疑惑。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君子动口不动手”式的“软暴力”也能构成犯罪。

“软暴力”讨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因为一家公司拖欠货款,且经数次索要未果,邓某遂纠集亲朋好友计11人,两次到公司以堵门、拉条幅等方式,企图逼迫公司就范。公安机关要求邓某通过诉讼等合法途经解决后,邓某表面答应并散去众人,但又于2018年10月27日,第三次在公司哄闹、聚众造势。

【点评】邓某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指出: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邓某在公司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经公安机关制止仍我行我素,无疑当属其列。

“软暴力”索财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偶尔发现王女士出轨之后,游手好闲的肖某突然想到了从中“捞上一笔”。于是,肖某通过发手机短信恐吓、到王女士公司纠缠的方式,向王女士索要1万元“封口费”,王女士出于息事宁人,只好从命。不料,肖某却得寸进尺。王女士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点评】肖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纠缠、恐吓等精神强制的“软暴力”方法,迫使王女士因为心理恐惧,出于息事宁人,被迫交出了1万元现金,自然罪责难逃。

“软暴力”买卖可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例】因企图占有邻居廖女士房屋,而廖女士拒绝出卖,方某在多次用言语威胁廖女士的同时,还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制造声势、干扰廖女士生活等“软暴力”,迫使廖女士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市场价达百万元的房屋。廖女士由于不堪心理威慑和强制,被迫就范。

【点评】方某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威胁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与之交易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指出:“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应予立案追诉。”与之对应,方某采用言语威胁、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制造声势、干扰廖女士生活等“软暴力”手段,对廖女士形成心理威慑和强制,再以协商的名义逼迫廖女士就范,无疑难辞其咎。

“软暴力”讨薪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虽然知道老板赵先生严重资不抵债,但为了索回自己半年的工资,钟某使出了“绝招”:到赵先生家陪吃、陪住。虽然遭到赵先生及其家人的强烈反对,甚至民警也已经严正告诫其必须退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欠薪问题,但钟某就是不听,在赵家居住了8天之久。

【点评】钟某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也指出:“以‘軟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与之对应,尽管钟某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尽管钟某没有使用打、砸等暴力,但其采取陪吃、陪住的“软暴力”方法,不顾赵先生及其家人的强烈反对,甚至在民警介入之后仍然违背赵先生及其家人意愿,继续我行我素,拒不退出,无疑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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