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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集中度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研究

2019-12-23李向阳

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摘 要:数字经济广泛存在高集中度现象,如何确保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消除高集中度对消费者福利的负面影响,是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需要关注的课题。数字经济市场具有增加集中度的特性,包括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数据垄断、网络效应、切换和多平台接入的障碍、融资渠道和无形资本等,以及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的自我强化。高集中度会直接影响消费者获取服务的价格及质量,也会间接影响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最终影响消费者从这些企业获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质量。这就需要构建竞争性政策,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可能的政策建议包括:扩大公共数据的提供和管理,加强数字经济的市场行为准则制定和执行,降低不同服务间切换和多平台接入的壁垒,提升数据共享程度,保护消费者隐私,提升消费者数据权利等。

关键词:数字经济;产业集中度;消费者福利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9)12-0042-09

作者简介:李向阳,山西财经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博士 (山西 太原 030006)

一、数字经济的特征和发展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是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世界各国都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全球范围内正在经历一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利益更加紧密相连①。各个国家纷纷出台政策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18年以来,针对数字经济的相关支持计划纷纷颁布,美国有《数据科学战略计划》、《美国国家网络战略》和《美国先进制造业领导力战略》,欧盟有《欧盟人工智能战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促进人工智能在欧洲发展和应用的协调行动计划》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草案》,英国有《数字宪章》、《产业战略:人工智能领域行动》和《国家计量战略实施计划》,德国有《联邦政府人工智能战略要点》和《人工智能德国制造》等,这些发达国家一般都没有具体产业规划,但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为了在未来全球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加大政府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直接介入,在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和规范发展上提供了保障。中国自从2017年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在数字经济中,基于连接不同用户群体的平台市场发挥了突出而独特的作用。在线搜索、社交媒体、数字地图和其他应用程序经常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常常基于消费者的兴趣和特点为他们匹配广告内容,电子商务平台将卖家和顾客联系起来。这些数字平台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他们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规模相当大。在中国范围内,微信以及今日头条等拥有广泛的用户,拥有类似规模、且跨越多个数字市场的公司,为消费者和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是,数字技术给消费者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好处的同时,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有一系列经济因素,限制了数字市场在任何时点的竞争,同时也限制了该市场(新公司将推翻目前占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连续竞争。在数字经济市场,存在着广泛的市场集中行为,部分产业领导者的市场份额接近完全占有,这种市场集中按照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就是垄断,垄断对于消费者等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竞争市场是企业之间为赢得消费者而进行对抗的过程,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过程,且竞争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其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竞争促使企业努力提供消费者想要的产品,从而确保价格保持在低水平的同时商品和服务具有高品质,这些商品和服务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偏好。竞争性的市场还是提高生产率的关键,它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其资源,将市场份额和资源分配给生产率最高的企业,并激励现有企业不断进行创新和鼓励创新性的新企业进入。但是数字经济出现的单一企业拥有巨大的市场规模,加之一套独特的市场特征,也对竞争和传统的竞争政策提出了挑战。如何确保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消除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消费者福利,是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需要关注的课题。

二、数字经济的市场集中度分析

集中度是描述市场中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份额如何分配的概念。市场集中是指在特定产业中若干家规模最大的企业具有的经济支配能力,一般根据厂商数目、产品差异化程度以及进入壁垒等因素来划分市场结构。它与竞争程度密切相关,因为当一个市场存在较多公司时(意味着市场的集中度低),参与者为了保持或增加市场份额,往往会展开激烈的竞争。集中度低、竞争激烈的市场通常更容易出现良好结果:低消费价格、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持续的创新。

较为常用的集中度指标主要:绝对集中度指标、基尼系数、赫希曼-赫芬达尔指数。绝对集中度指標是指产业中产出规模最大的前n家厂商的市场份额的加总。其计算公式为:CRn=∑ni=1Si,或者Si=Xi/∑Ni=1SiXi。绝对集中度指标的缺点是不能精确反映产业内部全部企业的规模分布结构,反映的只是最大的几个企业规模的分布情况,忽略了其余企业的规模分布情况,不全面。在进行产业比较研究时,相同的集中比率未必意味着相同的产业集中度。另外一种方法就是赫希曼—赫芬达尔指数(HHI),其计算公式为:HHI=∑Ni=1(Si)2,HHI值的分布区间为(0,1]。在许多文献中,常取的是(0,10000],即计算时都不考虑百分比,实际计算结果,相当于用(*) 计算结果乘以10000。HHI值越接近10000,集中程度越高,越接近0,集中程度越低。当产业内只有1家企业时,HHI为100的平方即10000;当产业内有很多个企业,而且所有企业的规模都相同时,HHI值越接近于0。对于数字经济来说难以准确对市场进行界定,不同细分行业差别比较大,我们基本上采用市场份额的方法。

从表1 的数据可以看出,许多数字平台市场的集中度普遍较高,市场份额基本集中于两家主要公司。在搜索市场,谷歌在全球在线搜索市场中一直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除了2014年意外,其余年份都超过90%的在线页面浏览量,2019年达到92.53%。在中国,百度的市场占有率2009年为55.84%,其后随着Google退出中国市场,百度的占有率逐渐上升,2019年约为71.57%。在社交媒体市场中,就用户数量来说,脸书(Facebook)全球超过20亿用户,日活跃用户近3亿,在2016年市场占有率一度达到86.16%,占绝对主导地位。在浏览器市场,全球主导产品是Chrome,2009年市场占有率仅仅只有3.23%,但是到了2019年增长为62.84%,IE浏览器出现显著的下降,从2009年的59.1%下降到2019年的2.45%。在操作系统市场上,Windows和Android的市场占有率不相上下,但是2009年的时候Windows接近完全垄断,达到93.79%,而Android仅有微不足道的0.02%的占有率。在线零售市场表现的也非常明显。亚马逊已成为全球商品品种最多的网上零售商和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电商平台。总体来看,数字经济具体产品上都呈现绝对垄断态势,部分企业“赢家通吃”,庞大的用户规模为相关公司提供了海量的数据资源。

三、数字产业集中度高的动因

与传统市场相比,数字经济一般是去中心化的,由于具有免费的特征,消费者可以快速的切换到不同的数字经济平台,消除了部分转换的障碍,以及能够使用数字工具来比较价格和功能特点,从而扩大竞争转移具有增加竞争的特性。但是事实上数字经济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往往是市场自我累积效应的结果。一个平台积累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就可以利用邻近市场的这一地位,通过自我偏好给自己带来优势,以及通过持有的数据和对竞争对手创新的模仿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同时,数字市场还具有增加集中度的特性,包括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网络效应、切换和多平台接入(multi-homing)的限制(包括行为因素)、以及融资渠道和无形资本等。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因市场而异,但在许多数字市场中,导致市场集中的因素似乎具有强大的累积效应,并因此占据主导地位。

(一)数字市场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

创造有价值的服务需要高额的前期投资和固定成本,并且增加用户的边际成本较低或接近于零。随着数字平台公司用户数量的增多,其平均成本显著降低。这显然在效率和低成本方面为用户创造了巨大的利益,即便这并不利于竞争。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机构及消除了地域和语言的限制,具有强大的全球属性,在传统市场规模经济通常与实物生产相关,故其规模受到地理位置和运输成本的限制。但数字市场没有地理区域的限制,规模经济有助于数字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集中度的提升,而不仅限于国别或地区范围。此外,数字市场也具有范围经济的特征。通过同时在多个相邻市场开展业务,数字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或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范围经济可以通过使用现有的客户和供应商关系、打造品牌、共享技术专业知识,以及共享和合并消费者数据来实现。这些范围经济是少数几家大型数字公司在数个相邻市场成功构建生态系统的原因之一。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积累和使用消费者行为相关数据方面特别大。那些拥有数据规模较多的企业,拥有超大型数据库,相对更具竞争优势。现有企业掌握的大量数据是数字经济中最大的进入壁垒,由互联网巨头提供的多项服务聚合而成的数据集的巨大规模构成小公司进入市场的实质障碍。因此,数据可以成为进入数字市场的障碍。一个拥有丰富数据的现有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服务、使其更有针对性地服务用户,以及通过更好地定向投放广告赚取更多的收入,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数据为现有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制称为反馈循环。以下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反馈循环:当企业收集用户数据,用以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时,就会出现用户反馈循环,从而吸引更多用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货币化反馈循环是将来自业务用户的收入再投资于提高服务质量和吸引更多用户。用户反馈循环也是由获得增量用户所驱动。货币化反馈循环只需要对现有用户产生的收入进行再投资。

(二)数据的垄断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来说,拥有的独家数据越多,带来效益的可能性越多。风险投资公司对初创企业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用户数量的多少而不管盈利水平。在数字经济中,数据被单个企业拥有,缺乏消费者参与,这可能导致这些市场缺乏竞争压力。反过来,这可能会阻碍反馈循环的收益被完全实现或与消费者共享。数据对数字企业提供的服务至关重要,但竞争对手却无法获得大量、高速增长或多样化的相关数据,这给现有企业带来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而降低了成功竞争的可能性。

许多数字市场都存在这种竞争优势。在在线搜索市场,如果一个潜在竞争对手需要处理的查询比较少,供其算法学习响应性搜索结果的数据也较少,那么它生成的结果就会更不准确,这对于使用频率较低的搜索查询最为明显。因此,用户更倾向使用现有的平台(从而使竞争问题恶化)。数据作为数字市场的进入壁垒,其重要性是市场普遍认同的。那些能够有效利用现有数据的大型企业,在保持其现有地位和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方面具有优势。这将不可避免地对新进入者(没有任何此方面的数据)或者甚至是较小的竞争对手构成障碍。

(三)数字市场的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并非是数字市场独有的,各市场的网络效应也不尽相同,但网络效应是了解各自市场竞争动态的关键。数字市场存在两类网络效应:(1)直接网络效应。当用户的利益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时,就会产生直接网络效应。例如,由于更多用户使用某个社交媒体,拥有更多用户的社交媒体带来的社交属性就更大,网络效应就非常明显。还对在线搜索很重要,即可以通过更多用户的体验和数据来改进在线搜索。(2)间接网络效应。指平台市场一方的用户收益随着市场另一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在线市场、流媒体服务和应用程序商店的双方用户之间存在较强的间接网络效应,对于广告商来说亦如此。网络效应意味着,随着平台的发展,对用户而言,平台的价值越大,这反过来又使这些平台对其潜在用户更具吸引力。反之,如果平台的用户增长停滞,或用户数量下降,那么该平台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就会下降。这些发展动态会自然而然的将市场带入“赢者通吃”的环境,从而阻碍新市场玩家进入。

数字平台市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而且“数字”并不意味着高度集中。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的因素在各市场的情况以及强度各不相同,比如搜索引擎公司能够持续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得益于强大的直接网络效应,在注意力市场的强势地位使其在数字广告市场的份额增长。电子商务市场也是如此,强大的间接网络效应(由于已经获得了大量的买家和卖家),以及在物流业务方面形成的规模和范围经济,是支持其强势地位的部分原因。

(四)不同服务间切换和多平台接入的壁垒

网络效应并不一定带来市场集中,因为只要消费者和企业可以自由地切换不同服务或同时使用多个服务(多平台接入),是可以避免导致市场集中。存在市场普遍提供同质化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一般选择单一供应商的产品或者服务,但如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之间进行自由切换,企业用户也可以在多平台之间自由的销售产品和服务,这种在不同服务间切换和多平台接入的自由,降低了单一平台的议价能力,对于消费者是有利的。但是现实情况是,存在多种制约多平台进入的壁垒,阻止消费者和企业自由地切换或同时使用服务。其中一些限制因素是市场固有的,而另一些则是现有企业的选择。这些限制因素包括:(1)口碑的喪失。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企业的口碑、评价、销售记录等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良好的口碑效应和级别是消费者购买非常重要的决策依据,如果更换平台都会使这些所有优势的丧失。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同样如此,平台会给予长期忠诚用户一定的便利;(2)反竞争条款.在平台用户中,占主导地位的平台企业的议价能力很强。因此,这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一点将不公平或反竞争条款强加于自己,从而巩固其市场地位。这类条款包括平价条款或排他性条款。如在电子商务平台广泛存在的“二选一条款”;(3)默认选项。用户在下载安装相关软件时,存在默认选项,数字市场的消费者对默认选项有强烈的偏好,并热衷于他们熟悉的品牌,一般不关注此产品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服务。因此,消费者的惯性驱使不能在平台间自由切换。(4)捆绑服务。数字经济的范围经济特征,大平台拥有多业态的产品,产品之间是相互关联的。选择一个平台的某项产品,其相关业务也随之得到广泛使用。这种捆绑服务,也阻碍用户在不同服务间自由切换。

(五)融资和无形资产

在传统经济中企业的主要资产是有形的厂房和设备,但是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来说,其资产的主要部分是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难以从需要抵押物的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有从风险投资处获得资金支持。而且对于数字经济公司来说,在免费或者低费的情况下,首先需要获取市场份额,扩大市场规模和更多的用户,初期投入非常大,收入比较少,因而初期存在巨大的亏损,而且亏损的金额越来越大,持续时间较长,只有等到用户超过临界点,才能把市场份额转化为盈利,这就导致进入市场的参与者比较少,加剧了市场不公平。一旦平台企业获取了竞争优势,就可以在全球范围自复制而不需要运输成本,边际成本往往接近于零,而且只有极少数平台既成为时间有限的消费者的首选访问点,也成为许多供应商进入市场的核心路径。因此,网络及其他效应被极大地放大了,导致市场主导企业的形成(甚至在全球范围内)。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强大的网络效应以及限制消费者切换和同时使用多项服务特性的叠加,意味着许多数字平台市场已趋于高度集中。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新进入者取代的威胁,领导者企业将必须不断改善其服务、投资和创新,现有企业被创新型竞争对手取代的案例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数字市场,也存在后来者替代的现象,比如浏览器市场和操作系统市场,但是整体来看,在既有的竞争格局下,垄断的格局很难打破。当前企业持有的消費者行为数据对潜在竞争对手构成的进入和扩张障碍,远比他们刚起步时面临的消费者行为数据带来的障碍要大得多。围绕产品构建生态系统更可能够使这些企业的市场主导地位持续更长时间。大型数字公司很可能已经从他们所取代的竞争对手身上吸取了经验教训。市场竞争的威胁可以鼓励现有企业投资于研发,但此类投资的目标可能是某种形式的技术和创新,用来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和降低新竞争对手成功进入的可能性,而非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了巩固其在主要市场的市场地位,大型数字公司还利用收购,在多个价值链环节构建强大的生态系统。数字市场的现有大型企业不断吸收创新,以保护自己免受潜在竞争的影响,或者利用收购扼杀或扭曲创新,限制竞争对手的出现。

四、数字产业集中度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一)数字产业集中度对消费者福利影响需要考虑的因素

评估的依据。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消费者和生产者获得的剩余为零。但是如果存在垄断和寡头等非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可以获得远超过平均水平的利润,生产者剩余比较大。在数字经济市场,由于存在较大的进入壁垒,可以认为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主导者可以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市场垄断者可以不需要像完全竞争市场的参与者一样不断改进产品和提升服务。对于数字产业中的互联网消费者来说,早期阶段可能转换较快,但目前已让位于更大程度的稳定性。现有大型数字公司处于引领下一波技术浪潮的最佳位置,许多技术基于以大规模数据集为驱动力的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而市场现有大型公司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相关数据,领导者公司的用户数量规模大,用于新技术研发的支出高。这表明,大型数字公司的地位正日益增强,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优势有望提高盈利能力。在中短期内难以看到有替代者出现,大公司不管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及巩固其主导地位,其结果必然是特定市场的一家或两家公司能够高度控制和影响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关系,或广告商接触潜在买家的渠道。通常来说,包括平台类公司在内的数字产业公司具有控制访问权限和收取高额费用的能力、操纵排名或重点推荐的能力以及控制各方声誉的能力。一个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平台拥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性市场地位,买家或卖家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平台。但是由于数字产业部分行业对消费者是免费的,数字平台公司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如何评估,这与传统产业按照价格的比较是不同的。

如何界定消费者。一般数字型平台公司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而且非常重视服务的质量和消费者体验,并没有收取用户任何费用,从直观意义上看,数字平台型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都存在消费者剩余,消费者福利比较大。但是数字型平台公司从生产商或者广告商处获得收益,用户规模越大,获得的收益越大。最终厂商把广告费用分摊在生产成本中,由消费者支付费用。当然,这其中存在不对称效应,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用户都会购买相关产品。因此数字平台公司的网络效应的确会产生真正的经济福利,但难以准确测定经济福利程度的大小以及谁获得了这部分福利。

(二)数字产业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从结果看,尽管许多数字市场趋向于高度集中,但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难以确定。数字经济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领导企业拥有大规模的用户和数据,其边际生产成本基本为零,再加上网络效应,领导企业可以无限扩展经营范围,比如社交媒体利用社交领域的垄断优势扩展到其它行业,其经营边界的扩展也为用户提供了便利性,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更多的服务和更多的产品类型。但是从长期看,由于领导者面临的竞争有限,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较低,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约束。根据经济学理论,主导地位的厂商的决策以利润最大化为主,并不会最大程度上考虑消费者的福利,包括不公平条款和不公平访问权限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获取服务的价格及质量,也会间接影响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最终影响消费者从这些企业获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质量。

1.对消费者福利的直接影响

一般用户可以免费的通过直接使用和访问有关平台获取相关服务,而且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产品,比如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完全的市场竞争,消费者通过价格、评价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做出最优化决策,在这种竞价机制下,消费者一般可以以最低的价格获取最优的产品或者服务,从而提升消费者福利。作为数字平台公司,必须不断的进行创新和优化,向消费者提供快速、高效和免费的服务符合平台的利益,否则就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所取代。这种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获取更大的福利。而且《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汪庆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讨论》,《现代法学》2019第2期。。因此,从直接的积极影响看包括可以更优的获取信息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更优质的产品或者服务等,这都明显提升了消费者福利。

但是,消费者获取信息并不是完全免费的,在免费的表面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和成本,主要涉及到为获得服务而提供的数据量、数据处理的隐私和安全性、广告的密度以及搜索和其他排名的有用性,这些都是在评估数字市场对消费者福利影响时需要考虑的相关问题。一般的数字平台公司都需要覆盖其用户的隐私设置,包括地理位置、短信等,以便将数据传输给一些应用程序开发机构,向一些开发机构收取高昂的广告费用,用于數据交换。这种隐私权的转让对于消费者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个人隐私和产业隐私缺乏合理完善的保护措施,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还有待加强。个人隐私被过度使用以及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等产生负面影响。

从全球来看,欧盟在保护消费者数据隐私上处于领先地位,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此条例仍然是以“知情同意”作为基本立法架构(notice-and-consent framework),要求机构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前,告知用户信息的处理状况,在网络环境中通常表现为发布隐私声明,用户在阅读声明后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机构对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的合法授权刘迎霜:《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再思考—以大数据产业发展之公共福利为视角》,《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但是,用户在使用时一般不细看有关隐私说明,直接越过说明点击同意,隐私声明只是起到保护供应商利益的作用,对消费者不利。而且,在网络中如果消费者不同意难以使用相关产品,因此只有同意其隐私说明,一旦出现争议用户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这个规定有可能会巩固现有企业的地位,因为潜在竞争对手将面临比这些现有企业初创时更多的限制。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界定的范围内,仍将有大量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空间。滥用消费者数据和损害隐私被认为是缺乏竞争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的指标之一。这也可能是实现和巩固企业市场力量的一种方法。

2.对消费者的间接影响

一般数字平台除了拥有直接用户之外,还会利用庞大的用户基础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广告和收取商业佣金等。因此,除了能够直接体验到平台的影响之外,消费者还可以感受到与之互动的企业被数字平台限制带来的影响。如果平台对企业收取的费用和佣金高于市场激烈竞争时的水平,那么这些费用和佣金将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消费者。由于成本削减了依赖企业的利润,这些企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质量会下降、选择也会减少。从长期来看,这些情况可能会限制这些企业投资于新创意和其自身增长的能力。消费者将因此错过有创意的新产品和服务。数字平台公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操控其业务用户或潜在竞争对手,而且存在通过平台企业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风险。通过将大部分消费者需求汇集在市场的一端,平台对那些处于长尾部分、依赖平台进入市场的企业用户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

大型数字平台对小型企业的下列行为可能会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战略性重要平台向其企业用户收取不公平的使用费、佣金,或者要求企业用户接受其他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如果该平台本身与企业用户竞争,通过其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产生排他性影响,因为收取高额费用能够限制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企业可能无法公平地接触到消费者,要么是因为他们被完全拒绝使用该平台,要么是由于不平衡的排名结构,这会扭曲竞争,并导致消费者获得次优结果。反竞争行为或反竞争合同条款也可能在其他方面限制企业用户,使其不能自由竞争。战略重要性平台具有为其用户评分的能力,这意味着他们能够对其企业用户的声誉造成影响。大型数字平台可以通过“杀手收购”(killer acquisitions)战略清除或吞并其潜在的竞争对手。

因此,大型数字平台对小企业的各种限制行为,可能会降低这些企业的投资和创新能力。限制企业用户的发展还会限制他们数年后成为直接竞争对手的潜力。因此,预计消费者未来最终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价格,更低的质量,或选择减少的结果。

五、构建竞争性政策促进消费者福利提升

数字经济是未来各国产业发展的方向,但是数字经济具有独特的特征,包括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会导致市场集中性的趋势,这对消费者福利产生影响,需要对数字经济的高集中度进行规范,构建竞争性政策,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可能的政策建议包括:

(一)扩大公共数据的提供和管理

未来万物互联的发展,包括政府、公众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对数据的需求会越来越大,甚至成为远远超过劳动力和资本的生产要素。在数据类型上存在政府数据、企业数据等,未来政府应该加强公共数据的提供和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数据,其中政府数据居于核心地位,政府大数据的开放不能仅仅关注效率性和效益型,更应该关注个体公平,避免数据鸿沟导致“数据贫富差距”。在企业拥有的数据上,大型平台公司的用户数量多,数据资源丰富,应该积极有效的促使大平台开放更多的数据,让所有用户都可以获得数据的访问权、使用权等,从而提升消费者福利。

(二)加强数字经济的市场行为准则制定和执行

同传统经济不同,数字经济行业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市场大多向头部企业集中。因此,传统的反垄断方法不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但是作为新兴事物,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尽量抱着试错和少监管的态度,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政府都采用了较为宽容的政策措施,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因此传统的行业监管思路以及反垄断工具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但是,对于数字经济来说,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数字经济极易出现严重的数据垄断,特定行业的用户数据会加速在某一个企业集聚,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出行习惯、消费偏好、地理位置等数据资源将汇入越来越少的市场主体之中赵建波:《数字经济的崛起与规范》,《清华经济评论》2019年第1期。。当市场新进入者试图获取有关信息时,就会遭到独占企业凭借技术和策略壁垒开展的阻击,不正当竞争、缺乏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众多的网络欺诈行为、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等。这些都需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监管,塑造既健康又能促进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免受侵犯。可能的监管思路包括形成顶层设计和政策储备,对现行竞争政策框架的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字市场集中的趋势,并阻止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从事明显的反竞争行为。同时,制定一套数字经济行为准则,明确数字经济公司及其用户之间可接受的行为,对于违反行为准则的公司,设置较高的罚款金额。

(三)降低不同服务间切换和多平台接入的壁垒,提升数据共享程度

很多平台涉及“二选一”的壁垒,降低了第三方厂家的选择性,也降低了消费者福利。一方面,打破多平台接入壁垒,让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面,统一各项服务之间的数据流动和开放标准:通过要求各系统使用公开的、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沟通,克服能够导致市场倾斜的网络效应。消费者可以在不同网络间传输数据,与其他相似网络上的用户进行互动,而且小公司可以将其服务接入到规模较大公司的服务中。使用、管理和组合数据等新的业务机会将被开启。反过来,消费者将会有新的数字服务选择,切换服务变得更加容易。

(四)保护消费者隐私,提升消费者数据权利

GDPR的个人数据是指:任何指向一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信息,个人数据权利属于新型财产权,没有特定的实体,如果不借助于一定的载体便无法存在,因此在占有方面,对个人数据的掌握没有客观上的物理垄断性李爱君:《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同样的个人数据可以同时被多个权利主体掌握,同时个人数据的使用价值和在其被支配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某权利主体通过对个人数据的运用或交易获得利益时,无法构成对其他主体通过相同方式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排除。目前数字经济中个人数据出现滥用的情况,而且个人数据的所有权难以被消费者掌握。因此,应该制定共同标准,使消费者对自己的数据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个人数据在目前已持有的数字平台与其他新服务商之间进行流动或者共享。通过简化个人数据流动,消费者可以在不丢失其在某一平台积累的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迁移个人信息到一个新的社交网络,通过单一的服务管理其持有和共享的个人数据,或者尝试一项以全新方式使用其信息的创新数字服务。

(责任编辑:晓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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