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究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的原因

2019-12-22王秀莉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9年22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合伙基金

文/王秀莉,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仅发展20余年,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完成形成独立、专业的一股力量,为了能够赢得投资人的信任实现顺利募资,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通常会是一个主体,所以,经常会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相提并论。其实两者不论是从概念、义务及其主体资格等多个方面,都能看出两者存在的差异和区别。此外,还会因为隔离风险、规避限制以及募资需求等因素,促使两者出现主体相分离的现象。

1 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区别

虽然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存有密切联系,但是还在很多方面存有不同之处。因此,将从概念与义务、主体资格要求和出资要求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深入分析:

1.1 概念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概念来源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就是对合伙企业债务在法律意义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和连带清偿义务。而基金管理人的说法是来自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是指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和运作,并在其过程中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为基金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履行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2 主体资格要求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一类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见,针对普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有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有资格担任,同时也明确指出,自然人是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1.3 出资要求方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可看出,私募基金有其募集对象,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如果作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需具备规定的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识别能力,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如果是机构,要求其净资产不能够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个人,需要其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针对管理私募基金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被认为合格投资者的,并且还能豁免上述资产及其投资额的要求。

总而言之,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并不是法律意义方面的同一主体,还在其概念、义务、出资要求等多个方面存有较大差异,若是只是运用在实践中的话,一般情况都是由同一主体进行担任两者具备的职责,所以,时常都会被人们混为一谈。

2 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的原因

2.1 从分散风险方面为入手,实现破产隔离

基于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部分大型且专业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机构都被称之为母公司,然后在母公司旗下同时管理着多个枝节的基金产品,以此来起到隔离各个基金风险、创设新基金的作用,与此同时,母公司还会新成立一个企业(多为合伙企业形式)作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不仅可以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新设企业,其实是属于特殊目的实体,根本就不需要有人在运营过程当中进行管理,母公司主要担任实际的基金管理人。除此之外,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之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法律意义上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让基金管理人直接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的话,一旦管理人在管理过程当中,某一基金出现债务纠纷问题,就会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整体资产。基于此,为了能够让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发挥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地位,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就需要隔离普通合伙人因连带责任造成的破产现象,使得某个基金项目的失败,不会影响管理人的利益,从而确保母公司的正常运行。

2.2 从收益分配与利润核算方面入手,实现灵活应用

其一,多只基金的管理人,要全面掌握各项基金的收益情况,并在掌握的基础上实现独立核算。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对旗下所有基金展开对外宣传募资,相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并能因为基金期限的截止就进行清算。此外,由于普通合伙人设立的目的性比较强,一般都是管理人与特殊合作伙伴,对其目的展开基金设立,所以应当是在首期基金完成退出之后,普通合伙人就需要立即开始清算;其二,针对合伙人合资或多方股东,对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来说,按照股东在基金中承担角色贡献大小等因素,通过调节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层面方面存有的不同出资比例,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展开差异化分配;其三,经由不同基金管理专业团队,在普通合伙人层面参股出资的形式,既能让相关人员在基金实现业绩报酬之后,让所有管理团队成员都获取到相对应的收益,还会起到激励的作用。

比如:一般大型且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都会把投资方向划分成为几个,并且每个投资方向都具有独立的运作投资团队。由于不同的投资团队人员,不可能都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获取到相同的股份,所以,若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和管理团队创设普通合伙人的话,不仅能让团队成员在普通合伙人的参股中,有效实现超额业绩报酬的分配,同时还能起到激励作用。

2.3 从募资条件方面入手,满足投资者需要

针对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来说,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资金量大且具有稳定和抗风险能力强等特点,是最为理想和优质的募资对象。现如今大部分国家或者是地区,都已经在区域内规定了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资金投资条件,只能投资具备一定成立年限和管理模式的基金管理者管理的基金。例如,为了能有效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通过《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在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且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时,应当具备一些条件,包括一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系列管理制度,完备的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二是具有较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优秀的历史业绩、良好的商业信誉等,其管理资产余额不能低于30亿元人民币。基于此,若是没有一定过往业绩的普通合伙人就需要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么就无法有效获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所以,需要从募资条件方面入手,去满足投资者需要。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大部分都是以同一主体担任两种职责为主要呈现方式,但是两者并非法律意义上同一主体,而是出于商业利益趋势让两者出现交叉现象。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充分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的原因,从而针对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环境现状,挑选出科学的私募基金管理形式。

猜你喜欢

主体资格合伙基金
老牌国企的“有限合伙”实践
开心一笑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务中的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及对策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后50名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后50名
私募基金近6个月回报前50名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