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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与对策分析

2019-12-22钟海华衢州广播电视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法律制度

文/钟海华,衢州广播电视大学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鼓励下,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村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委会法律顾问,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具体服务的内容有: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教育;引导村民依法维权;指导村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指导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供法律援助等。通过相关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帮助广大村民逐步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心。

1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利于农村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造的价值也是巨大的。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发生了理论和实际的矛盾,制度和可操作性的碰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服务农村的律师不精通涉农法律、法规

服务农村,除了解决在村民中所发生的婚姻、赡养、继承、土地承包、征地等一些常见的纠纷外,还有许多律师平时接触不多,并不太熟悉的纠纷,如养殖权、捕捞权、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等一系列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的纠纷类型。这些纠纷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作为服务农村的律师对有些规定并不熟悉,对乡镇实施中使用的一些惯例并不了解,对村民自治规定及村规民约并不知晓,这对于服务农村的律师就是一种挑战。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有关问题,直接考验着服务农村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

1.2 涉农法律、法规本身不够健全

我国已经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从广义层面上讲,法律法规健全,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也存在着一些瓶颈,大多数法律法规都表现为城市立法,而有关涉及到农村、农民的法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并且,很多都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仅仅涉及农业生产大的方面的问题,对具体的农业生产规定很少,基本上和农民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太大关系;而且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上,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取决于部门意见和态度。另外,农村法制建设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由于涉及面广,诸如农村基础建设、土地承包、农业融资等内容都急需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顾问的角色在于参与处理涉农建设、处理和防范农村基层纠纷时,能充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效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防止群体冲突的发生。因此,农村法律顾问在深入农村服务村民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过程中有的放矢,从而为法律顾问服务农村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3 农村法治形势复杂,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相对淡薄

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和经济利益再分配,使农村社会矛盾进一步暴露。其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区域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并且呈现出新老矛盾并发、解决难度增大,内部矛盾走向社会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实施城市扩建、土地征用、山林地承包等工作中,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是诱发群体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随着农村主要青年劳动力大量外流,不少地区出现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空心”现象,导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为淡薄,特别是常年务农和与外界接触较少的留守老人,重传统礼俗而轻视法律规范,每遇纠纷冲突,有的村民就只寻求“私了”或信访,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劳动力流量的增加,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也向农村转移,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商贸比较发达的农村集镇尤为突出。上述问题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大,给农村法律顾问带来新的挑战。

1.4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

由于长期积累的历史、人文等因素,农村法律顾问开展的工作环境还不够好。法律顾问办理农村案件时面对的首要问题是调查取证,当法律顾问调查取证时,证人为了不伤害邻里关系,往往不愿作证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正义感。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行踪不定,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调查取证的进程。执行难更是法律顾问办理农村案件时的利益突出问题,农村邻里发生纠纷,即使胜诉,对方无财产执行,或为了逃避执行举家外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农村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环境不容乐观。

2 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分析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模式,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推进农村法制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创建幸福乡村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却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宜,如何因地适宜同时又能达到制度设立的目的,以期达到最佳的社会效应,这就需要研究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与现实矛盾的与时俱进的问题。这样才能建立起适应农村发展、适合农民需要的法律顾问制度。

2.1 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农村法律顾问最大的重要性

为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服务基本覆盖农村乡镇,为农村群众处理简单法律事务提供便利;做到贴近服务,在满足农村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众获取法律服务上发挥特殊作用;做到能够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逐步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职能特色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2.2 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法律顾问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农村法律服务的特点,并结合已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把关并将该项工作与评先争优、年度考核挂钩机制,通过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管理,将农村法律服务落到实处。具体要明确: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建设和规范,不断增强整体服务效能。二是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对法律顾问执业活动的管理,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监督体系,使法律顾问成为当地农村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质团队。三是用科学法制观筑起法律顾问服务农村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全面贯彻党中央的精神,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真正深入农村和农民中间,及时掌握农村发展的新动态,找准服务农村的方向和路子,做到执业为民、服务于民。四是完善补贴保障机制,调动法律顾问为基层农村服务的积极性,吸收各种法律人才加入服务队伍,提高和充实法律服务水平,保证服务队伍的新鲜活力,充分发挥服务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3 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为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要使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在农村群众中树立权威和公信力,就要不断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农村法律顾问在了解涉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指导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符合村情的村规民约,要结合实际围绕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建立比较完善的,与各级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使农村各方面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地方立法要在优化农村人员就业环境、深化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多加探索,把农民的各项权益纳入法律保护之中。加大涉农方面的立法进程,特别是加快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诸多涉农方面的立法。

2.4 加强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

意识形态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宣传教育中要贴近农民思想实际。首先,要抓住“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的原则,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讲座、普法宣传车、普法宣传栏、短信、微信等形式,增强农村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同时加强乡镇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让他们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带头人。其次,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之中,使农民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法律顾问可针对当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现场给农民以案说法,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入户”。

2.5 拓展服务领域,寻求农村法律服务新机遇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的推进,村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日俱增,使得农村法律服务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农产品规模化开发,现代服务业向农村积聚等都在向市场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农村法律顾问应适时出手,抓住机遇主动顺应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外,打开新的服务空间,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作为宣传手段,在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激烈的竞争中寻求新的法律服务发展机遇。

总之,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就要求广大的农村法律顾问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共同努力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顾问服务提供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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