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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研究

2019-12-22任婷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9年22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法证券市场

文/任婷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引言

《证券法》是我国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秩序,推进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在2003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令人羡慕的成绩,然而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市场的体系发生着深刻的转变,进而推进了证券法法律法规的调整,以此适应新时代,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然而纵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2 证券法修改探析

中国当前的证券法结构内容主要是以1998年证券法体系为前提,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2005年中旬、2013年与2014年先后进行了细节调整。然而在证券法立法之初,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刚刚起步,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所以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并制定证券法而非国务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从证券法立法环境来分析,本法拥有显著的时代特点。因为在本法制定“伊始”,我国曾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市场经济体系受到损伤。所以本法规范的基本目的是为有效防范并抵御证券市场所潜藏的各类风险,加大力度限制证券交易与发行程序。通常来讲,1998年由人大起草的证券法是我国首部体系相对完备的证券法,其立法目标与规范目标是风险防控,因而在立法程序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规划中有相关的预警机制及防范手段。然而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体系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对风险的过度强调而增设繁杂的禁止性调控,显然难以适应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律。所以,2005年中旬,我国相关部门曾对证券法展开了重大修改,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删除25相条款并追加53项条款,从宏观层面与证券市场运作机理层面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以此提升我国证券法的法律效能。然而在新经济形态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诸多的新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在2013与2014难对证券法中的7项条文进行调整。与2005年的法律调整相同,依旧是对限制性条款进行开放。然而修改幅度相对较小,难以适应我国当前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需求。

3 现代证券法问题

虽然我国证券法在2005年的修改中取消了大部分禁止性条款,然而与西方国家相比,依然存在着明显的“限制性”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依旧以禁止为主,对证券市场的约束力较强。并且在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诸多新型证券交易形式得以发展,在调整并监管此类证券法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而通过总结并分析我国当前的证券法体系,能够发现证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3.1 范围过窄

在证券法律体系层面,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是以证券法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以《交易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为层级法律,并以相关规定作为辅助体系的法律机制。然而证券法在条款规范中针对证券概念的诠释,要窄于相关领域的定义。而对我国证券法规定之外的,流通于证券市场的证券形式,相关行业部门及机构都承认其属于证券交易范围。由此可发现,现阶段我国证券法在调整对象层面上存在着严重的滞后问题,难以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与证券形式,开展相应的调整工作。如果长此以往,不提升对证券定义的重视,延伸其基本内涵,将无法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尤其在新经济形态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新型证券交易形式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能够在有限时间内,促使证券市场在交易形式与证券形式上呈现出野蛮生长的现象。所以,明确证券定义迫在眉睫。

3.2 限制过多

我国证券法在企业融资行为上存在诸多限制,严重制约着证券行业的良性发展。譬如,在贷款内容上,证券公司需要通过银行审批,持有具体的许可证件,才能获得相应的资金。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证券企业即便取得相应的许可与批准,获得了相应的款项,然而在利用率与用途层面上,也存在诸多的限制。我国立法机关曾在贷款通则中规定任何企业及个人都不得将贷款“款项”用于股票投资活动,但特殊规定除外。虽然我国证券公司利用银行贷款,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便属于特殊规定。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证券法对企业的贷款融资活动依旧存在诸多的限制,在重重限制与制约下,证券企业若想取得融资成效,显然是困难重重。因此,证券法律体系应结合我国其它相关法律,对证券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深入的理解,并开放相应的限制。

3.3 区分模糊

证券法是为监管证券交易市场,防范市场风险而制定的,然而此种法律监管不应局限在不良行为与市场问题,还要发挥其有效的引导作用,指引投资者在规范自身投资行为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投资规模不一,投资规模不同的投资人对市场风险理解以及抵御能力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相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利用法律法规手段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投资人缺乏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时,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确保投资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而这便是通常意义上的适当性制度。然而这项制度却在法律法规层面难以得到直接体现。继而使投资人对证券法形成错误的认识。难以利用证券法保障自身的增强交易行为。

4 证券法未来重构与功效分析

4.1 重构思路对证券法功效产生的影响

从宏观层面来分析,重构证券法对证券法功效有显著的影响。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西方国家的证券法规定,大部分条款调整幅度比较小。其根本原因在于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态势在发展趋向上存在诸多的相同点,因此运用相似的法律监管机制也属正常。然而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效用与适用层面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形式或内容相似的法律法规在市场应用中又存在着诸多的不同。因为证券法的形式虽然相近,但立法理念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此外,我国部分专家及学者曾利用马克思基本理论,解释法律意识与物质间的交互关系,探析法律结构与调控在具体实施层面上的差异问题,并通过实证研究,明确立法理念在法律制定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实际操作功效的影响性。而在不远的将来,将证券法重构理念与思路相融合的基础是,把握好市场运作与国家监管的平衡点。弱化国家监管功能只能使证券市场的交易执行愈加混乱,而轻视证券市场发展规律,强调监管制度及行为,也将难以有效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健康且长远的发展。基于此,我国未来的证券交易法要从严格监管向适度监管转变,通过处理好风险防范、金融创新、市场发展以及监管范畴等问题,促使证券法成为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重构证券法的基本思路与有效手段

重构证券法的首要任务是理清证券市场与证券形式的定义,用具体、明确的概念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经济关系。现阶段,我国证券法曾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证券主要指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国家制定的其它证券。然而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所存在的证券形式只有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类别,而对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交易形式,立法部门并为进行认定。并且根据以上定义,可发现我国现行的证券定义属于枚举式的,缺乏总结性、代表性、确定性的概念及定义。因此完善证券定义体制,要在证券法的规范层面中明晰证券内涵,进而延伸政府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范畴,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保障我国社会市场经的有序进行。其次,立法部门应完善证券的民事关系,通常来讲证券法在私法与公法的界定上一直存在争议。诚然,我国证券法主要以公法为主,而且在法律分类中也是属于商法范畴的,然而根据相关理论研究发现,证券法需要拥有公法特质的私法内容。需要注重对平等主体间的法律措施的制定。由于投资人的基本权益主要凭借证监会而非证券市场来实现的,所以现有的法律体系,对投资人极为不利。所以证券法应当完善公法中的私法内容,以此提升法律自身固有的功效。而在限制性条款层面,我国证券法中大部分的条款规定都是为预防风险而设定的,然而在引导性法律制定层面上,却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在证券企业融资活动中,证券法应放松相关限制,明确其它法律体系在证券法中的内容,以此推动证券市场健康长远的发展。

5 结语

我国证券法从立法之初便经历过三次不同程度的调整与修改,然而在新经济形态下,证券法律体系依旧存在着证券定义过窄、区分模糊以及限制过多等问题,因为为有效发挥证券法功效,需要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规律,重构现有的法律体系,以此完善证券法内容,增强其固有的法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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