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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述

2019-12-20陶舜洲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法医

文/陶舜洲,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1 引言

当前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其中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条文是十分具体的,对鉴定意见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所以说,为了确保鉴定意见能够被采信,就要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展开梳理,并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而寻找到有效措施来使得问题得到切实消除。

2 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

2.1 法医损伤鉴定缺乏统一的机构管理

从当下法医损伤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鉴定部门较多以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是现实存在的。在市场当中,以盈利为目的的医学鉴定机构依然是较为活跃的。虽然有些鉴定机构是在司法机关中进行了登记,其性质转变为了司法鉴定机构,然而在这些机构当中,有些业务还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另外来说,部分要求鉴定的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并不是完全认可,所以会提出再次鉴定的要求,甚至是多次鉴定,并指定另外一些机构来进行鉴定工作,直到鉴定的结果完全符合自身的要求才罢手,这样一来办案的效率就会变得较为低下,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也会降低,尤其是司法鉴定秩序会受到很大影响。

2.2 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公正

在现阶段,自审自鉴这样的情况依然是存在的。导致此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有相当部分的法医鉴定单位是地方医院的附属,或者是科研单位的附属,从事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除了要承担起鉴定人的职责以外,同时还要完成执业医师的工作。这样一来,在展开鉴定工作之时,人为因素产生的影响就较大,甚至会出现鉴定错案,这样就使得法医损伤鉴定的公正性无法得到切实保证。另外来说,有些人员还会利用制度中出现的疏漏做出串通造假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查处难度是较大的。

2.3 法医损伤鉴定资质缺乏规范

在法医鉴定机构当中,有些鉴定人员并未获得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在当前时期,原本隶属于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已经裁撤,因而在开展法医损伤鉴定之时,临床医生、护士的参与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这些人员在临床方面的工作经验是较为丰富,但法医鉴定方面的能力却是明显不足,而且大部分医护人员并未获得专业资质证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也是有法医人员的,其是具备进行医学鉴定资质的,然而这些人员的工作分配却并不是十分合理的,这就使得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质量难以得到切实保证。

2.4 司法鉴定管理标准执行实践存在的问题

当前从事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临床医生,而这部分人员对法医损伤鉴定的认知并不是十分全面,对法医学的相关知识也不是十分清楚,因而在进行法医损伤鉴定之时,就会错将临床诊断的内容当做是法医鉴定的内容,而鉴定依据与鉴定结果存在的具体关系并未清晰呈现出来,如此就使得法医损伤鉴定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

另外来说,我们国家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是稀缺的,这种情况在基层法医机构中尤为突出,现有人员在展开法医鉴定之时,技术能力较为薄弱,专业知识明显缺乏,实践经验也是非常少的,这样就使得法医损伤鉴定的实效性无法得到保证,鉴定工作也难以有序进行。

3 法医损伤鉴定的改进对策

3.1 要对现有的法医鉴定制度予以完善,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鉴定文书要在专门的网站上进行公开,这样方可使得鉴定意见出现错误的概率切实降低,进而使得连锁反应能够真正得以避免。

3.2 建立疑难案件会诊制度,通过培训的方式来使得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切实的提升,对法医理论有一定的了解,从而使得鉴定结论能够更为准确。

3.3 要对鉴定的体制、结论使用机制予以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对当事人进行人体损伤鉴定之时,尽量不要交由社会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如果必须要这样做,则要征求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在获得许可之后方可送检,并要将鉴定文书提交机关内部具有丰富鉴定经验的人员来进行审核,在得到其认可之后方可当作案件处理的依据。

3.4 要确保外部因素不会对鉴定人的工作产生影响。鉴定人的独立性、权威性一定要确保,所有的干扰因素都要切实排除。具体的办案单位要对舆论导向予以正确引领,鉴定人要在最佳时机出具鉴定报告。同时还要和医务部门展开沟通,对相关的医护人员进行教育。

3.5 加强鉴定人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及沟通能力训练培养。通过经常性组织鉴定人对鉴定相关规定学习、党风廉政及职业认同感的教育、模拟法庭开展出庭作证等,使鉴定人端正工作态度、独立自主的准确出具鉴定文书、掌握沟通技巧,提高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在解决我国法医损伤鉴定活动中所遇到各项发展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现有的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发展条件,综合考虑发展现实环境的需要,通过集中体制优化、标准优化、人员队伍优化,将有利于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发展进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严肃性、公正性,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在诉讼环节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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